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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天骄清美稀土抛光粉有限公司专项法律服务——美湾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招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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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内蒙古包头天骄清美稀土抛光粉有限公司专项法律服务——美湾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招标通知 |
| 所属地区: |
内蒙古 |
发布时间: |
2023-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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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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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编号 | DO23060055 | 项目名称 | 包头天骄清美稀土抛光粉有限公司专项法律服务——美湾执行异议之诉二审 | | 发布日期 | 2023/06/06 | 报名截止日期 | 2023/06/07 -- 09:00 | | 投标开始日期时间 | 2023/06/05 -- 08:00 | 开标日期时间 | 2023/06/07-- 09:00 | | 项目类别 | 服务 |
单价 | 含税 |
| 地址 | 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钢铁大街与一号路交叉路口北侧200米) |
| 项目公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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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供应商:包头天骄清美稀土抛光粉有限公司专项法律服务——美湾执行异议之诉二审项目单源直接采购已具备洽谈协商条件, 现邀请贵公司参加,贵公司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约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进行协商洽谈。因与包头市美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在强制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而提起的执 行异议之诉 事宜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 托成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 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 成交人接受采购人的委托,指派 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为采购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并指定相应律师配合完成项目。 采购人委托成交人,就采购人与包头市美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在强制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而提起的 执行异议之诉二审事宜,在如下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 1、成交人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代理事项; 2、成交人律师应当向采购人进行法律风险,尽最大努力维护甲 方合法权益; - 3、成交人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 庭,并应采购人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4、成交人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采购人的对抗性案 件中,未经采购人的同意,不得指派其他律师同时担任与采购人具有法律 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成交人律师对其获知的采购人的商业机密或者采购人的个人隐私负 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采购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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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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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人:包头天骄清美稀土抛光粉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校园路东39号 联 系 人:王璐 联系电话:13327180968 |
2.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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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天骄清美稀土抛光粉有限公司专项法律服务——美湾执行异议之诉二审 |
3.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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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23060055 |
4.拟采购项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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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DO23060055,包头天骄清美稀土抛光粉有限公司专项法律服务——美湾执行异议之诉二审 ,内容如下,明细详见附件(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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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名称 |
交货期 |
付款条件 |
最高投标限价含税(元) |
投标保证金(元) |
备注 |
1 |
包头天骄清美稀土抛光粉有限公司专项法律服务——美湾执行异议之诉二审 |
合同生效收到发票3日内现款支付 |
合同生效后,收到发票之日起的3日内现款支付 |
3,000.00 |
0.00 | 报价与最高限价均为含税价。涉及到现场维护的,中标人(成交人)承诺设立针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进入现场施工前与招标人签订安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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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用单源直接采购的条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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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包头天骄清美稀土抛光粉有限公司党总支会议确定,拟采用单源直接采购方式。 |
6.拟定供应商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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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黄河大街金融广场A座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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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拟协商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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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协商时间:2023年6 月 7 日(北京时间)。拟协商地点:包头市必得招标有限公司 。 |
8.必得公司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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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机构:包头市必得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钢铁大街与一号路交叉路口北侧200米)项目负责人:王建彬(项目负责人) 0472-2669637
业务部长:李志罡0472-2669645 客服专线:0472-2663666 |
包头市必得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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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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