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局集团公司动车段动车组2023运营维修配件公开竞争性谈判
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CRMBM2023-TP025)
1.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
北京局集团公司动车段动车组2023运营维修配件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采购人为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北京局集团公司动车段动车组2023运营维修配件项目采购公开竞争性谈判。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本次采购的内容为:
JL07/08-2023XZ-A05包:长客平台动车组配件,包件项数为:43个;
JL07/08-2023XZ-A06包:四方平台350公里动车组配件,包件项数为:19个;
JL07/08-2023XZ-A07包:唐车平台动车组配件,包件项数为:11个;
JL07/08-2023XZ-A08包:四方平台250公里动车组配件,包件项数为:13个;
交货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交货地点:站段指定地点
其它内容详见采购公告附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本次采购供应商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3.1.1 JL07/08-2023XZ-A05包:长客平台动车组配件3.1.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3.1.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20年-2022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招标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1.3业绩要求
无。
3.1.1.4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7)行贿犯罪记录: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1.5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
3.1.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3.1.1 JL07/08-2023XZ-A06包:四方平台350公里动车组配件3.1.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3.1.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20年-2022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招标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1.3业绩要求
无。
3.1.1.4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7)行贿犯罪记录: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1.5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
3.1.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3.1.1 JL07/08-2023XZ-A07包:唐车平台动车组配件3.1.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3.1.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20年-2022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招标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1.3业绩要求
无。
3.1.1.4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7)行贿犯罪记录: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1.5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
3.1.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3.1.1 JL07/08-2023XZ-A08包:四方平台250公里动车组配件3.1.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3.1.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20年-2022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招标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1.3业绩要求
无。
3.1.1.4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7)行贿犯罪记录: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1.5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
3.1.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4日,每日上午08:30至11:30(上午),下午13:30至17:30(下午)(北京时间,下同),在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电子平台和国铁采购平台(新用户须完成两平台注册并通过初审)购买,请先登录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4.2 采购文件每套售价 JL07/08-2023XZ-A05:200元,JL07/08-2023XZ-A06:200元,JL07/08-2023XZ-A07:200元,JL07/08-2023XZ-A08:200元,售后不退。缴费时应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包件号,在下载截止时间前未提供有效缴费凭证的,视为未购买采购文件。
5.报价文件的递交
5.1 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 09:00,地点为国铁交易基地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蜂窝路9-1号),届时邀请报价者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出席,凡在规定时间未能参加视为弃权。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7.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邮 编:100860联 系 人:陈先生、岳先生电 话:010-51820547 传 真:010-51820547 电子邮件:/网 址:/开户银行:/账 号:/采购代理机构: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鼎兴大厦A座11层邮 编:100073联 系 人:张先生电 话:010-51899266、18801121153传 真:010-51899266电子邮件:zm1486665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