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50,000吨
3. 交货地点:北方港
4. 交货日期:2023-06-15 至 2023-06-20
5. 运输方式:水运
6. 交货价格:平仓价
7. 数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8. 质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9.货款结算方式:1.卖方、买方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第四条约定对数量和质量存在异议的,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确定数量和质量后再办理结算付款手续。2.买、卖双方同意以【B】(A每一船煤 B入厂验收全部完成)开展一次结算。3.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A】(A买方 B买方委托的结算方)应在收到下述单据(“结算单据”,传真件有效)【5】个工作日内进行货款结算:(1)装运港煤炭质量检验报告,如发生质量复检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质量复检报告。(2)装运港《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或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数量检测结果,如发生数量复检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数量复检报告。(3)货权转移证明书4.结算方式: 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_5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10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5.付款方式:【A】 A现汇 B银行承兑汇票。。
10. 是否含税:含税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5,000
| <4,5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1
| ≥1.5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30-40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30
| |
全水分(Mt)
| %
| <14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
粒度
| mm
| | |
灰熔点(ST)
| ℃
| ≥1,350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 |
五、奖惩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相关定义
1. 装运港:指【北方】港。
2. 目的港/第一卸货港:湘潭电厂码头/长江口港口。
3. 交货地点:【装运港买方指定船上】。
4. 交货期限:指卖方完成全部交货义务的时间区间。
5. 受载期:指受载船舶抵达装运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时间区间。
6. 报船:指为获得卖方对受载船舶的确认,买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该船舶的船舶名称、受载期和双方书面约定的其他信息通知卖方。
二、煤炭数量及品质
1. 本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内的供货总数量为【5】万吨±【5】%,具体分品种供货数量以下述《分品种质量、数量明细表》列示的合同数量为准。
2. 分品种质量、数量:
|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d】 (%) | V【daf】 (%) | St,【d】(%) | ST(℃) | HGI | (mm) |
| 烟煤 | 5000≤ | ≤14 | ≤30 | 30≤*≤40 | ≤1.0 | 1350 | / | / |
3.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同时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合同数量供货,确保实际供货数量达到约定供货数量。如约定合同数量的煤种货源短缺,经买方书面同意的,可以调整后的【品名/煤种】供货。
三、交货及运输
1. 交货:交货期限为【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06】月【20】日,报价确认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提交海轮装船计划,卖方应按照买方装船计划数量进行供货,若海轮亏载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交货期内必须具备交货条件并装出(买方未按计划派船除外),否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买方的装船计划在交货期限以外的,若卖方书面确认的,卖方应按照买方装船计划的数量进行供货。
买方向卖方提交的装船计划调整供货数量的,买方应在船期前【5】日书面通知卖方。
买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日前【3】日书面报船。卖方应在收到报船当日对每船煤炭受载期和受载量进行确认,并书面回复买方。
2. 风险负担:交货方式为【装运港平仓交货】,煤炭在装运港装上船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 运输:【买方】负责本合同项下煤炭的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承运方由【买方】指定。
卖方在装运港的备货情况应及时通知买方。买方负责受载船舶的运输调度,卖方应视买方需要予以配合、协助。卖方负责办理煤炭装船手续,确保承运船舶到达装运港时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买方应视卖方需要对此予以配合、协助。
4. 船舶滞期:卖方应在海轮抵锚【4】日内使承运船只靠泊并装载完毕。否则,应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装货港滞期费按1.5元/吨*天计算。卖方不承担卸货港产生的滞期费用。因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或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导致卖方未能按照报船指定的交货日交货的,视为卖方迟延交货。
5. 费用承担:在装运港平仓交货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港口作业费、港口建设费、仓储、船舶亏载等费用)由卖方承担;自装运港平仓交货后,有关该煤炭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因卖方原因,在装船时需要船舶移泊的,移泊费用由卖方承担。
四、数量确认与质量检验
(一)数量确认: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个位。
2.数量确认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以装运港《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载明的实际装船的货物数量作为初步验收依据。
(2)以第三方机构检验确定的数量作为初步验收依据:在交货日,买、卖双方同意,由双方认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在【装运港】进行数量检测,并以此检测结果进行验收。双方可在交货日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督。
(二)质量确认:
1.主要质量指标的计量单位
(1)低位发热量,以【千卡/千克,兆焦/千克】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小数点后三位数】。(2)硫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3)灰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4)全水,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2.质量检验:
双方同意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 】在【装运港】按国标要求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双方约定以【A】方式( A装船采样、 B垛采)进行质量检验),并以此检测结果作为质量初步验收依据。双方可在交货日派人到采样现场进行监督。
3.质量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采样完成之日后【3】日内,应出具书面形式的质量检验报告,并向【买方/卖方】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买、卖双方以该报告进行验收。质量检验报告交至【买方/卖方】指定的接收人。
(三)数、质量异议及处理:
买方在第一卸货港【长江港口】委托双方认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进行复检,复检数、质量偏差在误差允许范围内按装港数、质量数据结算,如复检数、质量偏差超过误差允许范围,超出部分由卖方承担。
数量误差允许范围:【0.3%】。
质量误差允许范围:【70】千卡/千克(Qnet,ar)。
(四)检验费用:
装港数量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质量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第一卸货港复检费用由【买方】承担,质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
五、合同价格
1.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2.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标准的煤炭装运港离岸平仓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 烟煤 | 5000≤Qnet,ar | *【(元/[(千卡/千克)×吨])】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3.质量调整价:
(1)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千卡/千克)】 | 变化 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 烟煤 | Qnet,ar | 4800≤Qnet,ar<5000 | -1千卡/千克 | -0.01×10-3【(元/[(千卡/千克)×吨])】 | 5000 | 合同周期 | |
| 烟煤 | Qnet,ar | 4500≤Qnet,ar<4800 | -1千卡/千克 | -0.02×10-3【(元/[(千卡/千克)×吨])】 | 5000 | 合同周期 | |
| 烟煤 | Qnet,ar | Qnet,ar<4500 | -1千卡/千克 | -0.03×10-3【(元/[(千卡/千克)×吨])】 | 5000 | 合同周期 | |
(2)【硫分/挥发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 烟煤 | St,d | 1.0%<St,d≤1.5% | +0.1% | -0.6×10-3【(元/[(千卡/千克)×吨])】 | 1.0% | 合同周期 | |
| 烟煤 | St,d | 1.5%<St, d | +0.1% | -0.8×10-3【(元/[(千卡/千克)×吨])】 | 1.0% | 合同周期 | |
| 烟煤 | Vdaf | Vdaf<30% | -0.1% | -0.2×10-3【(元/[(千卡/千克)×吨])】 | 30% | 合同周期 | |
| 烟煤 | Vdaf | 40%<Vdaf | +0.1% | -0.1×10-3【(元/[(千卡/千克)×吨])】 | 40% | 合同周期 | |
| 烟煤 | Ad | 30%<Ad | +1.0% | -0.1×10-3【(元/[(千卡/千克)×吨])】 | 30% | 合同周期 | |
(3)【全水分(Mt)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加权后超过部分(以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为准)作扣水处理,买方不予以支付该部分数量货款,即:扣水数量=验收数量结果×(质量验收全水分-全水分(Mt)基准值)。】
六、结算及付款
1.卖方、买方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第四条约定对数量和质量存在异议的,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确定数量和质量后再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2.买、卖双方同意以【B】(A每一船煤 B入厂验收全部完成)开展一次结算。
3.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A】(A买方 B买方委托的结算方)应在收到下述单据(“结算单据”,传真件有效)【5】个工作日内进行货款结算:
(1)装运港煤炭质量检验报告,如发生质量复检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质量复检报告。
(2)装运港《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或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数量检测结果,如发生数量复检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数量复检报告。
(3)货权转移证明书
4.结算方式:
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_5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10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5.付款方式:【A】 A现汇 B银行承兑汇票。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5】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履约保证金:卖方签订合同前必须先向买方缴纳20元/吨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合同兑现率不低于90%全部退还,否则将全部进行扣除】。
3.【如卖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交货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应交货物对应货款的千分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超过【/】日仍未交付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和扣留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一次性交付的金额)【/】万元作为违约金。买方实际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卖方还应赔偿超出履约保证金的部分。】
4.【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拒收标准的,卖方应按照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费用外,买方有权选择拒收,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和扣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不予支付货款。】
九、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2】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合同签订日期晚于装货日期,则以装货日期为生效日期,合同有效期至交货完毕为止。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5.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6.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夏尊军
3. 联系电话:13975260531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供应商平仓交货).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