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名:江船(0.2-1万吨)。预计到港时间:2023年3月22日-3月28日,须按甲方要求安排船期。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装船时间安排船舶及抵装港时间,并且发船和排船计划必须得到甲方同意后进行,如果乙方不根据甲方实际情况和不经过甲方同意后发船造成滞期费及甲方的损失完全由乙方负责,如果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日期派船,按5000元/天考核乙方。乙方须向甲方通报船舶的预计抵港时间、航次、预装吨位。由于天气、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滞期费,甲方不负责支付滞期费。
3、乙方必须在江船抵达装港前协调好装货事宜:船舶报港、签证、江船数量等,以确保装货顺利进行。江船受载吨位足够满足每批次货量吨位,江船的吨位和船型必须满足甲方交货港口的作业要求和芜湖海事的船舶进港吃水要求,如因船舶不满足要求造成搁浅等损失,由乙方承担损失并考核乙方1000元/船。如乙方装载煤炭过多,接卸时流出舱外,将按1000元/船考核乙方。乙方不得在江船受载后,进行二次过驳,有其他原因必须进行过驳分载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将二次过驳船名、二次过驳地点报甲方同意后,才可进行二次过驳。二次过驳的时间全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煤炭损失由乙方承担。江船装货前须清理干净无杂物,否则按1000元/船考核。江船在装船港装完货物后,须在煤炭表面做明显的封仓标记并拍照留存交予甲方,运输过程中必须加盖防雨篷布,若发现防雨布未全覆盖船舱,则按2000元/船扣罚。整个运输过程须有全程录像,否则按1000元/船扣罚。船舶抵达甲方码头后,须将全程监控录像交予甲方。若录像中发现异常,乙方将按装船港计量的数量报告与到厂验收的数量的差赔偿相应煤款。乙方负责全过程的服务,并妥善、谨慎地保管货物。依照国家环保要求,江船停靠码头卸货期间,船舶用电须用码头岸电,严禁船舶启动发电机,否则将考核承运方1000元。
4、乙方应以正常的航线、航速尽快抵达目的港,不得绕航,除非有政府命令或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将江船数量、吨位、联系方式以传真形式报送当涂公司燃料物资部、发电部,江船到达公司码头后,应立即到当涂公司码头报港(报港时间为每天8:00至17:00时,特殊情况除外),以便公司码头接卸船只。
5、江船时间计算:江船装船时间按1600吨/小时计算,超出部分时间造成滞期由乙方负责;卸船时间从江船抵达甲方码头锚地并报港时起,至该船卸船结束时止。装卸货时限7天,如超出,滞期费率按0.5元/吨天支付。
6、本合同装运船只具备GPS卫星定位、监控等手段,并向甲方提供相应资料。承运公司人员及运输船只上的人员须经当涂公司燃料物资部、发电部书面同意方可进入码头等区域。承运公司人员及运输船只上的随船人员若不经许可进入码头等生产区域,将考核承运公司1000元,同时若私自进入生产区域造成伤害,由承运公司承担一切责任。承运公司及随船人员在船上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均有承运公司承担。到厂船舶接卸须听从当涂公司调遣,如不听从调遣,按2000元/次考核。
7、承运方运费结算按以下原则进行:运输吨位以到厂验收数量作为结算依据。运费、滞期费在每批次卸货完毕并托运人收到承运人相关发票后的30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
8、合同一经签定即生效,如某一方提出变更或取消合同,应提前48小时通知另一方,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另一方的损失。如货物落空或船舶毁约,需承担50%运费作为相互补偿;因乙方责任未提供约定的船舶造成托运人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船舶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抵港受载,乙方须提前三天通知托运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意延长受载期或要求承运人提供适航适载的其它船舶,双方均以书面形式确定。因乙方责任延误提供船舶造成托运人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双方对履行本合同如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提请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诉讼。
七、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