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录 免费注册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76-1800 《中国油田招标投标网》是中国政企交互型电子招投标领导品牌 进入办公平台


招标公告 招标变更 采招业主会


全项目跟踪 规划施工


明星企业 企业资讯


焦点视点 技术创新
中标公告 废标公告 流标与答疑 拟在建项目 可研环备 产品选型 资质选型 政策法规 展会信息
所在位置:网站首页 招标公告 正文
陕西省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业务技术装备(家具)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陕西省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业务技术装备(家具)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3-04-11
详细内容:
项目概况

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业务技术装备(家具)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安康市政府采购中心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05月09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AKZFCGGKZB-2023-11

项目名称: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业务技术装备(家具)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90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业务技术装备(家具)):

合同包预算金额:1,900,000.00元

合同包最高限价:1,892,22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办公桌

1900000

1(批)

详见采购文件

1,900,000.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5个日历日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业务技术装备(家具))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陕财办采〔2018〕23号。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有融资意向的投标企业请自行登录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完善相关信息, style="background: rgb(255, 255, 255); text-transform: none; letter-spacing: 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font-style: normal;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55, 255, 255); mso-font-kerning: 0.0000pt;">
5、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相关事项。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业务技术装备(家具))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2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附到资格证明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①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原件②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附到资格证明文件中)。投标文件中凡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均参照执行。
3财务状况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近三年来任意年度审计报告(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来表和现金流量表)或2022年度任意连续3个月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3个月的提供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加盖供应商鲜章即可)。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已缴存的至少3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据或证明上应有社保机构或代收机构的印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成立不足3个月的据实提供。
5税收缴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不少于3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提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至少一种),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本项目只面向中小企业,投标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若声明与实际不符须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划分。
7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style="background: rgb(255, 255, 255); text-transform: none; letter-spacing: 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font-style: normal;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55, 255, 255); mso-font-kerning: 0.0000pt;">
注:安康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或纸质招投标的方式组织进行,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投标,需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操作详见招标文件《电子化项目特别提醒事项》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网站[服务指南-下载专区]中的《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指南》,电子化投标文件格式参照第五章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注:以上1-6项资格证明电子文件,需对应列入资格文件第三部分,未在该部分放入资格证明材料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
*特别提醒: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投标方式,供应商应在2023年5月9日9:00前到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1开标室现场签到,参与开标并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未按时到场,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供应商,视同自动放弃投标,因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一律自负。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04月12日至2023年04月18日每天上午08:30:00至11:30:00下午14:30:00至17:30:00(北京时间)

途径:安康市政府采购中心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年05月09日 0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标地点: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1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供应商使用捆绑省交易平台的CA锁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通过政府采购系统企业端进入,点击,完善相关投标信息。

2)投标供应商须携带下列资料:介绍信、投标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公司邮箱、政府采购投标确认单(内含回执码),在资料递交时间内送至安康市政府采购中心(安康市大桥南路17号安康市财政局院内北二楼)或以“项目名称+公司+联系电话”为邮件标题发送电子资料(PDF或其他格式文档)至QQ邮箱:572514977@,经安康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确认报名后,方可下载招标文件

3)报名资料递交时间: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8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安康大道黄沟路口

联系方式:0915-38322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市辖区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17号)

联系方式:0915-328896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业务科

电话:0915-3288967

安康市政府采购中心

推荐业主单位 更多
 
1
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
 
2
大庆油田公司第九采油厂
 
3
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
 
4
大庆油田公司采气公司
 
5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规划评价技术研究所
 
6
大庆油田有限公司第五采油厂环保部
 
7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规划评价技术研究所
 
8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
 
9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十采油厂
 
10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11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采油厂
 
12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13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采油厂
 
14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15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请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会员服务 | 入网流程 | 付款方式 | 法律声明 QQ在线:51311961 QQ交谈
Copyright © 2008-2018  中国油田招标投标网  版权所有    网站所载内容及排版格式受版权法保护  严禁转载!
政府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