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2、上一年度(或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和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中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或者直接提供具备健全财务制度的声明,包括如下: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提供开户许可证和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2)缴纳税收的凭据。依法免税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3)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银行收讫单据)。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说明:磋商响应供应商可无需提供以上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可直接按附件格式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磋商响应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4、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代表在磋商现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磋商响应。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均应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