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 录 | 免费注册 | ![]() |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76-1800 | ![]() |
《中国油田招标投标网》是中国政企交互型电子招投标领导品牌 | ![]() |
进入办公平台 |
![]() |
|
|
所在位置:网站首页 招标公告 正文 | |
(一) 合同价格为一票结算。 1.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公告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2) 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公告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②硫分、全水分、挥发分指标以本公告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二)其他考核 (1)出卖人禁止在来煤中添加非煤物质(如固废),如发现来煤中掺杂类似物,买受人有权停止采购出卖人煤炭,并扣除2万元保证金。 (2)卖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由于卖方自身原因,供煤量不足当月合同数量的100%,对本合同周期内签订的合同量每吨扣5元,在结算煤款中进行扣除。因买方原因造成的供煤量不足当月合同数量的100%,合同量不参加考核。 (3)如来煤车辆煤内掺有矸石等杂物时,现场接卸人员根据情况进行扣吨,折合成煤价,结算数量不变。 (4)当发生掺杂使假造成燃煤与合同煤质严重不符时,买受人有权停止采购出卖人燃煤,并扣除10万元保证金,同时将出卖人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5)此合同约定供货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以买受人调运数量为准,出卖人应服从买受人调运安排,否则由此产生的延时费用、外卸费用产生的风险及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未服从买受人调运安排,买受人有权终止出卖人的发运。 (6)卖方提供使用的重型货运车辆,必须为达到国五及以上或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年审合格证在有效期内或LNG等清洁能源、新能源车辆。 (7)卖方若违反合同,提供不达标车辆,买方将不允许车辆进出厂区,拒绝支付煤款,扣除保证金,解除合同。 (8)因卖方运输车辆不符合要求,造成买方受到的一切处罚均由卖方负责。 七、联系方式 九、合同附件 |
|||||||||||||||||||||||||||||||||||||||||||||||||||||||||||||||||||||||||||||||||||||||||||||||||||||||||||||||||||||||||||||||||||||||||||||||||||||||||||||||||
|
|
| 推荐业主单位 |
| |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请联系我们 |
|
|
||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会员服务 | 入网流程 | 付款方式 | 法律声明 | QQ在线:51311961 | |
| Copyright © 2008-2018 中国油田招标投标网 版权所有 网站所载内容及排版格式受版权法保护 严禁转载!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