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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宝利煤炭有限公司煤炭运输托克托电厂专场(2023年7月份)竞价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内蒙古宝利煤炭有限公司煤炭运输托克托电厂专场(2023年7月份)竞价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0
发布时间:
2023-06-28
详细内容:

内蒙古宝利煤炭有限公司煤炭运输托克托电厂专场交易公告(2023年7月份)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汽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60,000

5. 发货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风水梁镇石匠窑村大唐宝利煤矿

6. 到货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大唐托克托电厂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3-07-01 至 2023-07-31

9. 运距:147


四、竞价主要条款



内蒙古宝利煤炭有限公司(托运方)计划对大唐宝利煤矿至大唐托克托电厂煤炭运输进行线上竞价,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承运方参加。

一、交易资格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资金200万以上。

1.2参与投标运输公司具有运输行业从业资格。

1.3符合货物起运地、到达地要求及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车型。

1.4承运方必须确保所有运煤车辆配装车辆GPS定位系统,手机定位无效。合同生效后未按要求配装的,托运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协商解决。



1.5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资审合格且符合内蒙古宝利煤炭有限公司要求的合格物流企业。

二、交易规则

2.1 按照“优先价格低、价格数量相同摇签确定”的原则。

2.2以虚假手段获取竞价资格,一经查实,取消成交资格,报价作废,并扣除其全额竞价保证金归托运方所有。

2.3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弃权,扣除其全额竞价保证金归托运方所有,托运方组织重新竞价。

2.4如少于三家参与,托运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低价进行挂牌交易。

2.5若因托运方矿区无存煤、无煤管票及天气等因素制约,导致成交方无法派车拉运,影响量根据影响天数及日均拉运量计算得出,并于运输总量中扣除。

2.6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政策调整、市场波动幅度较大等情况,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并重新组织招标。

三、2022年7月1日-7月31日煤炭运输量、拦标价:

3.1 拦标价为含税价(9%税)。

3.2计划运输量约6万吨左右,托运方可根据实际生产及运输情况调整本标段计划量,成交方必须服从托运方调剂,托运方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3 卸车费用由承运方承担,承运方在投标报价前应自行踏勘现场,并将卸车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3.4 本次采购发生的平台交易费全部由承运单位负责并包含在总报价中。平台交易费收费标准按照其规定执行。因任何原因合同量未完成或未执行,托运方不予补偿平台交易费。

四、相关要求

4.1 承运单位中标后不得进行转包或分包。

4.2承运单位现场负责人员,必须具备车辆调度能力及对接厂矿的协调能力。在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中标承运方需安排足够人员做好开票、车辆秩序维护、煤炭安全巡查、封签检查、电厂接卸、磅单收集统计复核等现场管理工作。

4.3承运单位现场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实时掌握运输车辆情况,并将发运信息记录详实。

4.4承运单位负责每日厂矿运煤通道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煤矿销售部。

4.5承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矿方各项管理规定,服从职能部门管理。

4.6承运单位车辆出矿前必须加盖篷布,严密遮盖。

4.7承运单位严格按照托运方要求,分时间段装车,矿方提前一小时下达通知,承运单位有效组织车辆,将煤炭从货物起运地装车运达至货物到达地完成卸车,确保完成每日煤炭运输任务。

4.8成交方需承担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的相关杂费。

4.9春节及其他节假日期间,成交方须严格按照日计划量执行。

五、数量、质量考核

5.1以托克托电厂验收数量为依据。内蒙古宝利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检斤偏差不应超过汽车运损的上限0.5%。

5.2.汽车运损≤0.5%,由内蒙古宝利煤炭有限公司承担。

5.3.在承运过程中,一个结算周期内,损耗率超过0.5%,超损部分由承运方承担。数量以货物起运地发运数量与货物到达地结算数量作对比。

5.4数量以货物起运地月度发运吨位和货物到达地月度结算吨位作对比。数量损耗扣款=(托运方与托克托电厂的合同价格×超损数量),将从承运方应结算运费中扣除;如一个结算周期内数量损耗未超过0.5%(含0.5%),可以考虑免除数量损耗扣款。

5.5到站质量:在承运前,托运方与承运方共同对出矿电煤进行取样化验,承运前检验的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热值与入厂检验收到基低位热值差值不得超过70千卡/千克,差值超过70千卡/千克部分即为亏卡。亏卡产生的金额将从运输结算费用中扣除。

六、结算

6.1具体结算数量以电厂汽车衡数量验收吨位为准,当到厂量大于矿发量时,结算数量以矿发量为准。结算总价款=结算数量×运输成交价-考核费用,开票单价=结算总价款/结算数量,双方每月以结算确认单的形式进行结算确认。

6.2双方结算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成交方向托运方开具有效的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

6.3通常情况下,托运方向成交方结算运费的周期不超90天,以电汇或者银行承兑方式支付。

6.4因国家政策改变,造成本条运输线路改变、中间收费站增减、税率调整等情况出现,或因市场因素,造成运费波动幅度较大等情况出现,双方以补充协议形式对运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协商未达成一致,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重新组织招标。

七、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7.1成交方在煤炭运输期间,必须服从托运方或托运方指定单位的统一管理。

7.2当月电厂对托运方日计划卡考核处罚及违反电厂相关规定处罚等由成交方承担,在当期托运方与成交方结算的总运费中直接扣除。

7.3若托运方在合同执行期内整体对电厂进煤数量调整,则对应成交方月度计划量也进行同比例调整,由托运方下达书面通知,以调整后的月度计划量作为考核、结算的依据。

7.4成交方要加强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与驾驶员安全教育,托运方负责监督检查,成交方违反下列规定,托运方将处罚通报以书面形式交至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由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从履约保证金中代为扣款后划归托运方所有。

74.1 电厂计划卡管理混乱的,每发现一次对成交方处罚500元。

7.4.2 成交方须按托运方要求使用专用塑封封签,对于塑封管理混乱、不对运输车辆进行塑封、塑封编号与提煤单标注的编号不一致、不规范进行塑封的,每车次对成交方罚款500元。

7.4.3 不遮盖防尘布(雨布)的,每车次对成交方罚款200元。

7.4.4 严禁成交方运输车辆恶意改变车辆净重,一经核实,托运方处罚成交方1万元/次,再次发现,处罚成交方3万元/次。

7.4.5成交方运煤车在入矿和进入采区装车时司机不得私自下车进入采区,违反者处罚款500元/次;因私自下车出现亏吨和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成交方承担全部责任。

7.4.6成交方车辆司机入矿前必须进行APP培训学习考试,并熟悉《入矿须知》,违反者处罚款300元/次。

7.4.7成交方车辆插队、不服从现场管理,每车次对成交方罚款500元;成交方对托运方及电厂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辱骂、殴打等,视情节处罚成交方1000-50000元,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7.4.8成交方要严格遵守托运方、电厂的各项管理规定,违反规定造成处罚及损失由成交方承担。

7.4.9 如成交方因自身原因(拖欠下属车辆运费、工资等)造成闹事、上访、起诉等情况发生,给托运方造成不良影响,每发生一起,托运方对成交方处以10000元罚款,成交方承担一切责任。

7.4.10 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偷、换煤炭的,一经核实,托运方有权扣除成交方全部履约保证金,成交方除承担托运方的一切损失外,情节严重时移交司法机关。

7.4.11 如成交方因自身原因连续三天未完成所分配的拉运任务,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成交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7.5如运输过程中遇煤炭高温,成交方须及时通知托运方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浇水或作其他处理。如因成交方未及时通知托运方造成的损失,由成交方全部承担。

7.6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情况造成成交方不能按托运方要求完成运输,成交方必须及时通知托运方;如因成交方未及时通知托运方造成的损失,由成交方全部承担。

7.7若因成交方车辆组织不力,导致托运方未完成电厂合同量,造成的当月电厂接收价格下浮的损失、次月价格下跌的损失由成交方承担。

7.8 在承运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经营风险、安全风险及费用均由成交方自行承担。

7.9 承运方所属的拉煤车辆司机必须执行鄂尔多斯市政府、宝利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服从管理

六、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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