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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天津市和平区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通知 |
| 所属地区: |
新疆 |
发布时间: |
2023-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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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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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ZCZB-CS-2023030060)
项目所在地区:天津市
一、招标条件
本天津市和平区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 金为其他资金/,招标人为天津市和平区中医医院。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
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天津市和平区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天津市和平区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天津市和平区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 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全部货物均由小微企 业制造的,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报价给予20%的扣除。
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 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不享受此扶持政策。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 视同小微企业。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 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注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 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若供应商所响应产品属于医疗器械,供应商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50号)的规定,若供应商是所响应产品的制造商,按其分类提供其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 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若供应商不是所响应产 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的制造商,按其分类提供其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 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若供应商所响应产品属于医疗器械,须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按其分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备案证明或医疗器械注 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供应商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或者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响应文 件递交截止前六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供应商须提供2022年6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金保障记录 (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
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 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或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承诺书;
6.供应商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会议,若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须提供法定 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若为被授权人参加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若无法定代表人, 由企业负责人提供授权、签字或盖章);
7.供应商须提供磋商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磋日成 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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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03月16日09时00分到2023年03月22日17时00分
获取方式:每日9:00-12:00时,14:00-17:00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除外)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现场现金发售领取。
磋商文件售价:500元,文件一经 售出,概不退还。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03月27日14时00分
递交方式: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3年03月27日14时00分
开标地点:天津市
七、其他
天津市和平区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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