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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采购招标实施方及联系方式:
采购方:蒙牛乳制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咨询联系人:
陈宁 联系方式:13403169876
十、监督单位及联系方式:
监督单位: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部
监 督 人: 薛海燕 联系方式:15034952008
附件:1.潜在竞价单位报名提供信息表
2.数据保密协议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采购方:蒙牛乳制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3月8日
附件1:
潜在竞价单位报名提供信息表
| 序号
| 潜在竞价单位名称
| 标段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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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数据保密协议
甲方:蒙牛乳制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方:
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保密的定义、内容和范围
1.保密信息的定义:“保密信息”指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和补充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诺方履行协议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文件、信息、数据、图纸、技术规格、商业秘密等信息,以及其他由甲方提供的并明确标有“保密”字样的信息。
2.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需求调研、备份数据以及其他任何与我公司相关的信息。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乙方所掌握或获知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包括但不限于以直接、间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属泄密。
第二条、保密条款
1.承诺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
2.承诺方负责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采取的用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防止第三方未经授权地使用及透露保密信息;
3.承诺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衍生的信息;
4.除了本协议确定的保密信息应用范围外,承诺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使用保密信息。
5.本条款项下的义务适用于任何保密信息,或根据双方事先或目前协议由甲方提供给承诺方的其他专有和/或保密信息。
6.本协议终止后,承诺方应立即自费将保密信息物归原主,并归还所有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媒体及其复制件或摘要。
7.协议确定业务的承诺方员工。如果参与本协议的承诺方员工不再继续参与本项目,则应确保立即终止该员工获得对方保密信息和信息源的途径。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诺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严格遵守本委托方的保密规定;
2.承诺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事项;
3.承诺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
4.承诺方了解并承认,由于技术服务等原因,承诺方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访问甲方数据。
5.承诺方同意并承诺,对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6.承诺方同意并承诺,无论任何原因,服务终止后,承诺方不可恢复地删除任何商业秘密,并不留存任何副本。同时,如甲方需要,承诺方保证退回甲方的任何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或资料(如有)。
第四条、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
1.由于承诺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2.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3.另一方从不受保密限制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4.未参考保密信息而由另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5.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获取此信息的司法、政府机构的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接到此类要求后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使另一方了解将要披露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第五条、如果承诺方违反本协议的以上规定情形,则甲方有权将承诺方拉入蒙牛供应商黑名单,并要积极配合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收回已经泄露的信息。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第 【1】种方式解决:
1.向天津市武清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仲裁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由败诉一方承担。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七条、此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
代表人:
日期:
附件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蒙牛乳制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谈判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全权代表姓名)为全权代表法定代表人,参加贵方组织的天津工厂化学品防爆柜购置项目,全权处理该采购招标项目中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有效期_**_年_**月_**_日至_**__年_**_月**_日
谈判方公司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职务:
附: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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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有机废气无机废气混合废气处理方案设计
设计依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本次废气处理方案为实验室整体废气处理。实验室在使用中产生有机和无机两种废气,两种废气混合排放。为了达到国家环保要求及排放标准,安装有机废气过滤器和无机气体处理器。实验室排出气体经处理后的废气浓度≤10mg/m3,净化效率≥90%以上,低于国家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速率≤0.52g/h。






工艺流程:
实验室废气比较分散,种类也是很多,主要分为有机废气和无机废气两种。两种废气在处理中有很大的区别,有机废气处理需要使用活性炭(专用)吸附的方法,而无机的废气使用活性炭+SDG(无机专用中和物质)。最终达到实验室气体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设计说明:根据排风量和排放的有机废气含量,计算废气处理大小以及活性炭用量。
1、每千克活性炭(碘值400计算)可以吸附0.2千克的有机废气(VOC类气体);
2、现实验室排风量按实际使用计算分为3套,有机系统6000m³/h,无机系统7500m³/h,混合系统6000m³/h;
3、因为废气处理器有很大的压力损失,原风机压力不一定能够满足压力的要求。需要更换风机。
4、电气控制,重新安装风机控制系统,系统采用压力变频系统。
一、本项目主要设计标准
《实验室规划设计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21-2017);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GB/T13275-91;
《工业通风机噪声限值》JB/T8690-1998;
《风机用消声器技术条件》JB/T6891-1993;
本项目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列的技术规范,以能够达到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的规定,质量合格,满足实验室废气排放达标的环保要求为基本要求。
二、主要质量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项目单位要列明正式颁布的技术标准标准号、技术规格书编号,简要描述主要技术要求、技术方案等)
1.乙方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乙供设备和辅助材料的购买并运输到甲方提供的工作地点,必须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书、质检证明。
2.质量要求:能够达到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的规定,排风机、废气处理设备等重要设备及材料的参数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废气处理要长期稳定有效达标排放,必须通过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检验及测试,检测合格才能通过验收,如检测不达标,招标人有权拒收废气处理设备,投标人需补偿招标人损失。质量保证期自升级改造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证正常运行1年,在此期间出现故障由改造(成交)单位进行免费保修技术服务。本项目质量保修期为1年。
技术要求:
1)达到项目设计指标技术参数和功能要求;。
2)满足甲方使用要求,使甲方可进行正常的操作。
3)风机控制软件能够方便灵活的进行设置,满足实验过程中调整和修改的需要,意外中断后可以从中断点继续进行使用。可进行程序设定试验参数,所有系统均可在远程控制,可以实现数据远程传送和参数修改,保证安全可靠运行。
4.主要设备相关参数:
特别说明:以下技术参数的条款或要求为本项目核心指标或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各投标厂家按照图纸及所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进行二次深化设计,所提供的二次深化设计(图纸及方案)作为技术方案的一部分,并进行深化设计评分。所提供的二次设计不得偏离原设计图纸,并优于原设计图纸。二次深化设计必须满足所提供设备安装方案,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后期维护维修要求,满足防雷防火要求及环保相关要求(满足并不局限于以上要求)。
4.1)排风基础设备部分 -- 玻璃钢离心风机:
品牌相当于苏州顶裕、上海双城、河北华强
4.1.1)风量风压需满足设计设计要求;
4.1.2)风机采用具有耐酸碱的防腐玻璃钢变频离心风机, 风机设计点在高效率点,运行工况可避开小流量区,风机在小流量区能做到不喘振,风机装配后能达到合格的各项性能要求;
4.1.3)外壳及叶轮材质:FRP耐酸碱VinylEster(乙烯基脂树脂+无碱玻璃纤维)制作;
4.1.4)转子动平衡等级:符合ISO1940规范之2.5m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