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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清财发﹝2023﹞61号)招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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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清财发﹝2023﹞61号)招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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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
发布时间: |
2023-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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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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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9 cgw_qjpqcgk 【关闭窗口】
淮安市清江浦区财政局文件
清财发﹝2023﹞61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淮安中山夏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淮安市清河区香格里拉国际花园D区8号楼一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 唐治
被投诉人: 江苏省淮阴中学教育集团清浦开明中学
地 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朝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戴向峰
投诉人淮安中山夏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省淮阴中学教育集团清浦开明中学(以下简称:采购人)组织的教室照明设备采购项目(QJPZC-分散2022033)(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已于2023年6月13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关于我方质疑事项1采购人回复不合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事实依据:采购人回复极其敷衍,我单位已提供实验室认可检测单位涵盖“中小学教室照明”的机构截图,截图中清晰显示只有立达信为照明生产厂家,其他九家均为检测机构,采购人称经过考察有三个以上厂家能够满足,我单位所提质疑已提供官方截图,并无三个以上厂家满足,采购人回复完全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置事实、相关法律法规不顾,一心保护指定品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淮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一、适用主体:采购人(十一)设置不合理的采购需求第31条:将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2:关于我方质疑事项2采购人回复不合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事实依据:采购人回复内容与质疑事项不符,我单位质疑事项为具备CCC认证检测实验证书的检测机构有多家,为何指定必须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颁发的,该单位仅为检测机构,并非国家行政机关,采购人指定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淮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一、适用主体:采购人(十一)设置不合理的采购需求第31条:将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淮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一、适用主体:采购人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款第21条:将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3:关于我方质疑事项3采购人回复不合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事实依据:采购人称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行业等标准,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但并不可以将技术要求指向特定品牌、产品,根据采购人对我单位质疑事项2的回复称经过考察有三个以上厂家能够满足,经我单位前期核实,采购人所说满足品牌,均为立达信及其下属子品牌,请采购人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公布满足的三个及以上厂家,并非简单敷衍了事。
法律依据:淮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一、适用主体:采购人(十一)设置不合理的采购需求第31条:将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4:关于我方质疑事项4采购人回复不合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事实依据:采购人回复内容与质疑事项不符,我单位质疑事项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改造提升义务教育学校教室照明项目操作规程(2022 年修订)〉的通知》规定,检测报告也能证明产品参数、性能,为什么必须要提供认证证书,采购人答非所问,完全没有证明回复质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淮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一、适用主体:采购人(十一)设置不合理的采购需求第31条:将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淮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一、适用主体:采购人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款第21条:将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二)投诉请求
请求: 恳请主管部门核实上述投诉事项问题,对采购人在此次质疑回复中所暴露问题进行纠正,责令采购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重新修改招标文件,本项目6月15日上午9:30开标,如正常开标,必定是立达信及海德信等子品牌中标,我单位保留向中共淮安市委营商环境优化办公室及纪委监委部门举报违规问题的权力。
二、审查情况
2023年6月2日,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清江浦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2023 年6月7日中山公司向采购人提出质疑,2023年6月9日采购人对中山公司作出答复,中山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6月13 日投诉至我局。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组织评委专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论证,经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根据CNAS组织《实验室认可规则》第6条申请受理要求第6.4项规定,申请CNAS认可的实验室的条件为其设立且正式有效运营时间应为6个月以上。该情形属于变相将企业经营年限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本项评审标准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我局认为该项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建议修改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评定的CCC认证,投诉成立。
我局认为该项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引用标准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改造提升义务教育学校教室照明项目操作规程(2022年修订)〉的通知》(苏教体艺函〔2022〕37号)文件规定,投诉不成立。
我局认为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建议删除第三方检测机构认证。
我局认为该项投诉事项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4成立,投诉事项3不成立,责令采购人江苏省淮阴中学教育集团清浦开明中学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其它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清江浦区财政局
2023年6月1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淮安市清江浦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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