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招标项目为唐山分公司动态管控设备运维项目
2、本次项目招标单价最高限价:30000元
3、付款方式:银行转账与承兑相结合
4、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资质要求。
5、结算方式:每半年无因投标方原因造成的环保部门罚款,投标方向招标方开具本半年发生费用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并交予甲方后,60日内向乙方支付半年服务费用。
6、服务内容:6.1投标方需提供动态管控设备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书和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书。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与政府环保部门平台联网并能正常使用。6.2投标方负责对招标方15套动态管控设备(窑头3套,窑尾3套,水泥磨8套,烘干窑1套),按照招标方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运维服务。对设备故障或数据传输异常时及时做出处理,避免出现被政府环保主管部门通报,对招标方带来负面影响。
6.3投标方必须设立专人负责招标方15个动态管控设备数据上传、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做到及时发现数据故障、监测数据缺失、异常等情况,在第一时间通知招标方,并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
6.4投标方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动态管控设备运行管理的相关资料和台账。
6.5投标方应积极履行动态管控设备运维项目合同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各项维护职责,确保所维护设备数据的正常运转,上报数据及时、准确、可靠,不得故意损坏动态管控设备或蓄意影响设施正常运行。合同终止时应积极配合和新晋运营方完成交接工作。
6.6投标方应建立完善动态管控设备运维管理台账,应备有满足日常维护所需的设备零部件、配件或备用整机,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购。
6.7投标方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通过监控平台远程检查数据情况,如发现监测数据存在异常等情况,应立即电话通知招标方,并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如属仪器故障应尽快排除;如属招标方自身情况,应主动告知招标方相关人员,并配合招标方报告所在地政府环保主管部门。
6.8投标方每周对动态管控设备至少进行一次巡检,并且连续两次巡检间隔时间不得超过7天。
6.9投标方发现故障或接到招标方故障报修后,维护人员需在白天和夜间12小时内(节假日需在2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问题。动态管控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投标方应当在发生故障后6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环保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和更换备用仪器,保证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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