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
.xxgk_tabletd{border:1pxsolid#c6c2c2;padding-left:15px关于印发《盐城市交通运输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交通各单位,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大力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细化规范工作流程,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盐城市交通运输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7日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全面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苏交审批〔2021〕15号)、《盐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盐城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细则的通知》(盐司发〔2021〕46号)要求,结合盐城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申请人”)在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本细则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本细则,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立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告知承诺证明事项清单范围,并根据实施情况和设立依据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具体以公布的证明事项清单为准。
第五条申请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或依法提交证明材料。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
申请人有严重的失信行为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当事人申办事项时,需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规定、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得擅自增加无政策依据的办事条件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作的告知承诺《告知书》,应向申请人明晰下列内容:
(一)证明事项的名称和设定依据;
(二)证明的内容;
(三)承诺的方式;
(四)承诺的核查和公示;
(五)不实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的,提交的承诺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二)已经知晓和理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已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约束惩戒;
(五)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九条承诺书一般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代理人签署承诺书应当经申请人特别授权,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的事项,不得代为承诺。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承诺书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书面承诺办理行政事项,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根据证明事项的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状况,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原则上采取明确的核查方式组织核查,各类核查方式要求有:
(一)在线核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核查,现场或者在相关行政事项办结之日起7日内完成;
(二)现场核查。至现场核查、勘验,在相关行政事项办结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三)协助核查。在相关行政事项办结之日起30日内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
(四)公示核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可在相关行政事项办结后通过部门网站或者在办事大厅公示栏等场所向社会公示30天。
(五)免于核查。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及行政事项的特点,无需对申请人承诺的证明事项核验。
第十二条在核查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尚未办结的事项终止办理;已经办结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虚假承诺获得行政给付的,申请人应当退还给付的款物;未主动退还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偿。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尚未作出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书面提出撤回承诺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撤回承诺,按原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日常监管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建立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将申请人承诺情况全面记入信用档案。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列入失信主体名单,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第十六条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投诉举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二批)
及核查方式
2.告知书(示范文本)
3.回执(示范文本)
4.承诺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及核查方式
(第一、二批)
序号
许可事项名称
证明名称
核查方式
1
道路客运站
经营许可
业务操作细则证明
现场核查
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证明
现场核查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
现场核查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
现场核查
营业执照
协助核查
负责人身份证
协助核查
经办人的身份证
协助核查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现场核查
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
免予核查
2
从业资格证换证
从业资格证
在线核查
机动车驾驶证
协助核查
身份证
协助核查
3
公路超限
运输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限本省车辆)
在线核查
4
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许可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
在线核查
5
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许可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
在线核查
营业执照
协助核查
附件2
告知书1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一、证明事项名称
1.业务操作细则证明;
2.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
4.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
5.营业执照;
6.负责人身份证;
7.经办人的身份证;
8.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9.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办理的行政事项名称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四、证明提供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替代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依法提交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应当向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提交签名或者盖章后的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可以由代理人代为承诺。代理人需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行政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经本机关(单位)同意后可以撤回承诺,重新按原程序办理。
七、承诺的核查
1.3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业务操作细则证明,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证明,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2.30个工作日内协助核查(营业执照,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的身份证)。
八、承诺的公示[1]
不予公示;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依法□终止办理、R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因虚假承诺给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管理、联合惩戒。
(行政机关/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
告知书2
(从业资格证换证)
一、证明事项名称
1.从业资格证;
2.机动车驾驶证;
3.身份证。
二、设定依据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办理的行政事项名称
从业资格证换证。
四、证明提供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替代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依法提交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应当向盐城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2]提交签名或者盖章后的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可以由代理人代为承诺。代理人需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盐城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行政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经本机关(单位)同意后可以撤回承诺,重新按原程序办理。
七、承诺的核查
1.免予核查;(从业资格证)
2.30个工作日内协助核查。(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
八、承诺的公示
不予公示;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R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因虚假承诺给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管理、联合惩戒。
(行政机关/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
告知书3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证明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公路法》[3]第五十条第一款项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办理的行政事项名称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四、证明提供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替代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依法提交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方式[4]
申请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应当向盐城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签名或者盖章后的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盐城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行政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经本机关(单位)同意后可以撤回承诺,重新按原程序办理。
七、承诺的核查
7个日内在线核查;[5]
八、承诺的公示
不予公示;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6]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因虚假承诺给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管理、联合惩戒。
(行政机关/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
告知书4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一、证明事项名称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
二、设定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三、办理的行政事项名称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四、证明提供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替代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依法提交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应当向盐城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提交签名或者盖章后的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可以由代理人代为承诺。代理人需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盐城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行政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经本机关(单位)同意后可以撤回承诺,重新按原程序办理。
七、承诺的核查
7个工作日内在线核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
八、承诺的公示[7]
不予公示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依法[8]□终止办理、R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因虚假承诺给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管理、联合惩戒。
(行政机关/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
告知书5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一、证明事项名称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
2.营业执照。
二、设定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时,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三、办理的行政事项名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四、证明提供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替代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依法提交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应当向盐城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提交签名或者盖章后的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可以由代理人代为承诺。代理人需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盐城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行政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经本机关(单位)同意后可以撤回承诺,重新按原程序办理。
七、承诺的核查
7个工作日内在线核查(营业执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
八、承诺的公示[9]
不予公示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依法□终止办理、R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因虚假承诺给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管理、联合惩戒。
(行政机关/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回执
本人已阅读上述告知书,选择
□提交书面承诺替代证明材料;
□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名/盖章:
代理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注:每份告知书后均应附相应回执。
附件4
承诺书
(示范文本)
申请人(自然人)
姓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申请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本人(本单位)现作出如下承诺:
1.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单位名称)《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2.符合需由告知书中证明材料证明的(条件、要求)
。(如需现场核查的,请写明现场地址)
3.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4.本承诺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5.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2023年4月7日印发
[1]
行政权力事项是市级的,但是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都可以办理资格证换证。
请确认法规名称全称。
请确认承诺的方式。
请确定在线核查的日期。
请确认不实承诺的责任。
请确认承诺是否公示。
请确认不实承诺的责任。
请确认承诺是否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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