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内容:
|
摘要: 三灶科技工业园金琴健康港项目周边市政道路配套工程
招标文件修改公告
项目编号
E4404000001003931001
项目名称
三灶科技工业园金琴健康港项目周边市政道路配套工程
标题
三灶科技工业园金琴健康港项目周边市政道路配套工程修改公告
招标人名称
珠海金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新浦路148号
联系人
陈铭凯
联系电话
13318988808
招标代理名称
广东鑫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珠海市吉大路2号国际会议中心写字楼6G
联系人
何艳萍
联系电话
13302861819
内容
各投标人,本项目做招标文件修改,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7预算金额:
原文为:■本项目预算金额送审价[ 29281831.36 ]元。招标人承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审定预算金额,按调整后的预算金额进行招标。
修改为:■[ 28730202.20 ]元 。
2、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11设计单位:
原文为:[ 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
修改为:[ 江西五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3、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15可以提供的施工现场条件:
原文为:■其它事项:[1、施工用水、用电接口由中标人自行解决(招标人提供协助),施工用水、施工用电驳接及铺设(含报装费)由投标人根据现场勘察的情况自行解决,费用在报价中综合考虑,无论接通距离远近,均不因此增减费用,亦不因此延长工期。
修改为:■其它事项:[1、施工用水、用电接口由中标人自行解决,施工用水、施工用电驳接及铺设(含报装费)由投标人根据现场勘察的情况自行解决,费用在报价中综合考虑,无论接通距离远近,均不因此增减费用,亦不因此延长工期。
4、招标文件专用条款3.1最高投标限价:
原文为:■暂定[ 29281831.36 ]元。招标人承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审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修改为:■[ 28730202.20 ]元 。
5、招标文件专用条款3.2招标工程量清单
原文为:■招标人承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工程量清单。
修改为:■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工程量清单》。
6、招标文件专用条款4.1投标保证金金额
原文为:■[580000.00]元。
修改为:■[570000.00]元。
7、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5.6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原文为:■落实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所需的所有费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照[ 1443784.18 ]元报价,不得竞争。
修改为:■落实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所需的所有费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照[ 1394502.48 ]元报价,不得竞争。
8、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6.6工期要求:
原文为:■其它事项:[ 1、本工程总工期为300个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23年3月 1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经招标人批准且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2、工期和进度
2.1施工进度计划
招标人须在项目开工后需在10天内提供完整的项目推进方案及项目进度计划,并严格按照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设计及施工。
2.2开工
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下达书面开工令上确定的日期为准;
招标人未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无论如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招标人承担;
为了使合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配合本项目的施工进度安排,招标人有权推迟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若实际开工日期推迟,则竣工日期相应往后顺延。招标人不得以此为由向招标人索赔任何经济补偿。
2.3工期延误
2.3.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经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的不可抗力(地震、洪灾、战争、台风、当地气象部门确认的暴雨等,但不包括一般下雨天)造成的工期延误;
(2)经招标人及监理单位确认的非招标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3)由于招标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的,招标人有义务及时做好人员及机械的安置工作,与之相关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均不得提出索赔;
(4)因政策原因、工程款拨付等原因或由招标人发出停工通知的,停工期间不支付工地看护费用、机械设备停滞费用、材料租赁费用、模板折旧费用、人工工资及其他任何经济补偿,施工工期须招标人确认后;
(5)除上述原因,其他情况不构成工期顺延条件。
因招标人原因,按工期约定一旦出现工期拖延,工程每延误一天,招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天,累加计算。延误累计超过30天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2.4暂停施工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招标人发出书面暂停施工令,并在 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招标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招标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因招标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招标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除非接到监理工程师的暂停施工令,否则招标人不得暂停施工。
招标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0天内,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7.8中招标人原因范围之内,招标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招标人无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经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审批,该部分工期可顺延;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招标人有权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因招标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15天以上,招标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有权解除合同。
因招标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
(1)工程暂停施工或缓建
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有权决定工程全面或部分暂停施工或缓建。若工程发生暂停施工或缓建,需招标人现场守护时,招标人应负责现场的成品保护。复工时间由招标人书面通知,施工合同仍按原施工合同标准执行。工程发生非招标人的原因缓建时,招标人根据本工程的停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的时间差来调整工程的完工和竣工时间,工期相应顺延。工程结算仍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停建
若工程因非招标人原因出现全部工程停建时,双方合同自招标人收到招标人发出的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并对已建工程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计算已建工程结算总造价。已经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按评估价结算。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按系数计算的措施费和预算包干费按已完成工程量的比例计算。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再承担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修改为:■其它事项:[ 1、本工程总工期为256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经招标人批准且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2、工期和进度
2.1施工进度计划
中标人须在项目开工后需在10天内提供完整的项目推进方案及项目进度计划,并严格按照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设计及施工。
2.2开工
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下达书面开工令上确定的日期为准;
中标人未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无论如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中标人承担;
为了使合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配合本项目的施工进度安排,招标人有权推迟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若实际开工日期推迟,则竣工日期相应往后顺延。中标人不得以此为由向招标人索赔任何经济补偿。
2.3工期延误
2.3.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经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的不可抗力(地震、洪灾、战争、台风、当地气象部门确认的暴雨等,但不包括一般下雨天)造成的工期延误;
(2)经招标人及监理单位确认的非中标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3)由于招标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的,中标人有义务及时做好人员及机械的安置工作,与之相关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均不得提出索赔;
(4)因政策原因、工程款拨付等原因或由招标人发出停工通知的,停工期间不支付工地看护费用、机械设备停滞费用、材料租赁费用、模板折旧费用、人工工资及其他任何经济补偿,施工工期须招标人确认后顺延;
(5)除上述原因,其他情况不构成工期顺延条件。
因中标人原因,按工期约定一旦出现工期拖延,工程每延误一天,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天,累加计算。延误累计超过30天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2.4暂停施工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中标人发出书面暂停施工令,并在 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中标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中标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因招标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中标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除非接到监理工程师的暂停施工令,否则中标人不得暂停施工。
中标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0天内,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通用条款7.8中中标人原因范围之内,中标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中标人无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经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审批,该部分工期可顺延;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中标人有权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因中标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15天以上,中标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有权解除合同。
因招标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
(1)工程暂停施工或缓建
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有权决定工程全面或部分暂停施工或缓建。若工程发生暂停施工或缓建,需中标人现场守护时,中标人应负责现场的成品保护。复工时间由招标人书面通知,施工合同仍按本合同标准执行。工程发生非中标人的原因缓建时,招标人根据本工程的停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的时间差来调整工程的完工和竣工时间,工期相应顺延。工程结算仍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停建
若工程因非中标人原因出现全部工程停建时,双方合同自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发出的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并对已建工程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计算已建工程结算总造价。已经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按评估价结算。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按系数计算的措施费和预算包干费按已完成工程量的比例计算。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再承担因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9、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6.11承包风险:
原文为:■其它事项:5、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含分期界面划分图及说明)等资料并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计算投标报价,一旦中标,除本合同约定可调整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投标报价将不会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得到调整;
修改为:■其它事项:5、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含分期界面划分图及说明)等资料并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计算投标报价,一旦中标,除本招标文件约定可调整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投标报价将不会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得到调整;
10、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6.14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
原文为:■其它事项:2、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造价变化,砂、碎石、石屑(石粉)、水泥、钢材、商品砼主要材料有价格波动时,以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各月材料价的加权平均价与编制招标预算时《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价相对比:
波动范围不超过±3%(含±3%)时,差价不予调整;当波动范围超过±3%时,结算时仅调整超出预算编制材料价±3%的部分;计算出来的价差调整只计取税金(不参与其他取费,也不下浮)后直接列入总造价。
(2)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如果实际施工期间材料涨价的,则调差仍按招标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节点工期计算;如果实际施工期间材料跌价的,则调差按实际施工期的完成工程量和实际施工期的信息价计算。
钢材(钢筋和型钢)、商品砼(商品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砂石等材料价差的调整按材料的型号、规格及标号分别进行调整,人工价差的调整按人工的类别分别进行调整。
(3)合同价款在合同期间,因市场价格波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及有关文件规定等导致造价变化时,方可进行调整。
(4)人工费按政策规定调整,施工期间信息价加权平均与预算编制人工单价相比,其价差部分在结算时按实际调整,计算出来的价差调整计取税金列入总造价,人工总用量按分部分项清单人工用量计算,措施费及其它项目费人工不调整。
。]
修改为:■其它事项:2、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造价变化,砂、碎石、石屑(石粉)、水泥、钢材、商品砼(含沥青混凝土)主要材料有价格波动时,以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各月材料价的加权平均价与编制招标预算时《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价相对比:
波动范围不超过±5%(含±5%)时,差价不予调整;当波动范围超过±5%时,结算时仅调整超出预算编制材料价±5%的部分;计算出来的价差调整只计取税金(不参与其他取费,也不下浮)后直接列入总造价。招标文件未约定的材料品种,无论市场价格如何波动,一律不予调整。
(2)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如果实际施工期间材料涨价的,则调差仍按招标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节点工期计算;如果实际施工期间材料跌价的,则调差按实际施工期的完成工程量和实际施工期的信息价计算。
钢材(钢筋和型钢)、商品砼(商品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砂石等可调材料价差的调整按材料的型号、规格及标号分别进行调整。]
11、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6.15造价调整方式
原文为:■其它事项:招标人提起的重大设计变更计价,按以下原则计算:
(7)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造价变化,砂、碎石、石屑(石粉)、水泥、钢材、商品砼主要材料有价格波动时,以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各月材料价的加权平均价与编制招标预算时《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价相对比,其波动范围不超过±3%时,差价不予调整;当波动范围超过±3%时,结算时仅调整超出±3%部分;
3、无论中标人如何选择弃土点,土(石)方弃置运距均按10km风险包干。
修改为:■其它事项:招标人提起的设计变更计价,按以下原则计算:
(7)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造价变化,砂、碎石、石屑(石粉)、水泥、钢材、商品砼主要材料有价格波动时,以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各月材料价的加权平均价与编制招标预算时《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价相对比,其波动范围不超过±5%时,差价不予调整;当波动范围超过±5%时,结算时仅调整超出±5%部分;
3、删除
12、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6.16合同价款支付
原文为:■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按工程实施进度按月支付,月计量期为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中标人应在每月20日前把当月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向监理和招标人申报,经监理和招标人审核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向中标人支付进度款(进度款申报以合同价为基数进行申报)。进度款累计支付不超过暂定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90%。
■结算款: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后,完成归档资料编制送审、各项资料的移交,之后起60天内按招标人规定的结算审批程序报送结算,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工程款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因中标人原因逾期不办理结算手续,招标人有权根据现在资料进行结算,后果由中标人自负。
■保修金: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1年后无其它遗留问题30天内无息退还。
修改为:■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按工程实施进度按月支付,月计量期为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中标人应在每月20日前把当月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向监理和招标人申报,经监理和招标人审核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向中标人支付进度款(进度款申报以合同价为基数进行申报)。进度款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90%。
■结算款: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后,完成归档资料编制送审、各项资料的移交,之后起60天内按招标人规定的结算审批程序报送结算,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工程款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100%。因中标人原因逾期不办理结算手续,招标人有权根据现在资料进行结算,后果由中标人自负。
■保修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3%的等额质量保修函,保函担保单位应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说明:本项目更新后的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请投标人在交易中心系统自行下载。凡本项目之前发布的招标文件与本次修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修改内容为准。如由于投标人原因未使用最新文件投标而导致的不良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珠海金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鑫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023年2月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