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书面声明。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成片连片低效存量用地整备开发)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成片连片低效存量用地整备开发)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 查询结果为准, 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②同时对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③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④供应商为分公司或联合体有成员为分公司的,同时对该分公司所属总公司(总所)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该分公司所属总公司(总所)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供应商(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不可多于2家,联合体各方须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及各方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该项目的的政府采购活动。若为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若为联合体投标,且联合体其中一方为大型企业,则必须由非大型企业作为联合体另一方并承担合同份额的40%或以上。投标时须按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