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邮政服务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县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小区等邮政服务用房规划建设实施的指导意见》(苏邮管〔2016〕161号)《关于着力打造中国快递示范城市推动邮政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连政办发〔2020〕43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邮政服务用房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
1.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控制指标要求,设置邮政服务用房。住宅小区居民规模在1000户以下的,设置室内实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1000户-2000户的,设置室内实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2000户以上的,可以设置两个以上邮政服务场所,室内实用面积合计不少于60平方米。
2.各建设单位在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邮政管理部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用房完工后,建设部门将其纳入住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范围,邮政管理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开发建设部门不得将邮政服务用房列入可售范围。
二、关于老旧小区改造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老旧小区在改造时,实施主体要聚焦提升群众居住品质,配套邮政快递服务功能,在小区内增设小区邮政快递服务用房。
三、关于已建成小区
规划建设部门在项目施工图中已经设置邮政业用房的,应将房屋用于邮政业服务使用。未设置的已经建设完成的小区,应充分考虑居民意愿、配送业务量、小区的空间布局等因素,由街道社区合理确定邮政服务用房选址,尽可能保障每个封闭式小区建设一处。
四、关于设置标准和要求
邮政服务用房设置在主入口或者楼房地面层,具有独立使用通道,方便居民进出收寄快件。该用房交由邮政管理部门统一布置邮政快递公共配送中心,中心按规定缴纳物业费、水费和电费,用水、用电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服务用房是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