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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东方红河景观带提升工程招标通知 |
| 所属地区: |
江苏省 |
发布时间: |
2023-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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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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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九华镇东方红河景观带提升工程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如皋市九华镇东方红河景观带提升工程已由如皋市行政审批局皋财建〔2023〕53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如皋市九华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如皋市九华镇东方红河景观带提升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如皋市九华镇。
2.1.2 建设规模:本工程为如皋市九华镇东方红河景观带提升工程,工作内容景观工程、绿化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监控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1.3 合同估算价:438.99万元(含暂列金10万元、专业工程暂估价10万元)。
2.1.4 工期要求:120日历天。
2.1.5 质量要求:合格,符合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2 招标范围:本工程为如皋市九华镇东方红河景观带提升工程(华生路至G204国道北侧),工作内容景观工程、绿化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监控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 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叁级以上(含),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以上(含)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⑴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⑵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 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⑶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⑷项目负责人须为本项目委托代理人
⑸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4.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4.2企业近1年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4.3企业近3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苏清办〔2023〕4号文中有明确要求的,以其要求为准。
前款3.4.2中“近2年”是指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2年,例如若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是2023年7月24日,则“近2年”是指从2021年7月25日以来的2年内,以此类推。前款3.4.3~3.4.4中所称“近1年”、“近3个月”的定义与上同。
3.4.4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 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3.4.5按照《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规定,失信对象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失信对象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3.4.6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 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 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 号)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且被限制承揽新工程并在限制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3.5 项目负责人与投标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3.6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 本工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招标采购。
3.8.1 投标人需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并加盖公章。
3.8.2 企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本项目标的属于“建筑业”行业。
3.8.3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招标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9 本工程执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年 7 月21日9 时 00分至2023年8 月1日9时00分;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日9时00分。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 合理低价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本网站、本网站、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如皋市九华镇人民政府
地 址:如皋市九华镇
联 系 人: 王勇军
电 话: 13862768927
招标代理机构: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如皋市如城街道健康路1号紫竹园312幢五层
联 系 人:刘佳文
电 话:18962988284
2023年7年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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