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 2、游泳馆租赁使用期为每年的6月20日-8月30日(第一年为7月5日-8月30日)。 3、中标单位自行承担申办高危险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费用,改造方案上报招标单位经同意后才能实施,并配备必需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4、依法经营,证件齐全,按章纳税,无条件服从招租单位及相关执法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5、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泳池及设备设施结构。 6、用于国家法律规定的经营活动,不得经营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不允许的经营项目。 7、按时缴纳房租、水电等相关费用。 8、中标单位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因自身原因自己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除外。 9、改造要求:中标承租人如须对租赁物进行整体改造,所涉费用均由中标承租人自行承担,不得在租金、租赁保证金中予以扣减。 10、 房屋修缮责任:除房屋主体建筑结构之外的租赁物其他部分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年检均由中标承租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11、 水电等能耗费用由中标承租人据实交付。 12、服从招租单位的现场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13、负责制定实施《游泳馆应急预案》和《游泳馆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14、以上为合同的基本条款,具体条文以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四. 其他特殊要求: 1)中标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及有关设施设备的状态。租赁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中标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和有关设施设备时,应当确保租赁物及租赁物内设施设备处于可使用良好整洁状态,标准不低于中标承租人正常经营时的状况。 2)关于转租、分租。未经招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分租至第三方: 意向承租人应当全部满足以上招租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