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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摩托车头盔采购项目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摩托车头盔采购项目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3-06-29
详细内容:

采购人名称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42号

联系人

黄老师

监督电话

028-86406852

联系电话

028-81471786

项目名称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摩托车头盔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HW202306004

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最低价成交)

采购文件

公示时限

2023年6月27日至2023年7月3日

响应文件

递交时间

2023年7月3日14时30分至15时00分

项目开标时间

2023年7月3日15时00分

项目开标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42号

采购内容

摩托车头盔

项目预算

244,050元

数量

1,627顶

项目概况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拟通过询价采购确定1家供应商提供1,627顶摩托车头盔。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摩托车头盔采购项目

采

购

文

件

采购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目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书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五章 合同(草案)

第一章采购邀请书

一、项目名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摩托车头盔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况

1.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拟通过询价采购确定1家供应商提供1,627顶摩托车头盔。

2.采购资金财政资金

3.项目预算:244,050元。参与采购的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若超过项目预算,其响应文件做无效文件处理。

4.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成交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货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时间及方式

1.采购文件自2023年6月27日至2023年7月3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网站上免费获取;

2.参与采购资格不得转让。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和地点

1.递交响应文件开始及截止时间:2023年7月3日14时30分至15时00分。

注: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成都市鼓楼南街142号

六、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联系人:黄老师

电话:028-8147178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采购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本次采购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非政府采购)。

三、本采购文件所称

采购人:系指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供应商:系指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参加本次报价竞争的供应商。

成交单位:系成交的供应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四、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报价活动的各项费用。

五、本次采购项目如供应商的报价价格超出本项目最高限价,则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文件处理。

六、本项目采用低价中选原则,在满足采购人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中选,如报价相同的,随机抽取一家供应商作为成交单位。

七、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贰份(一份正本、一份副本),装订成册,并密封在一个文件袋中。

注:响应文件的每一页均必需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八、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一)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正本的封面上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

(二)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密封封装于信封或包中,且在信封或包上清楚标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年月日及“在****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三)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密封盖章;

(四)如果未按本须知的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九、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以下内容,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1);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2-1)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2-2);

(3)报价函(附件3-1);

(4)报价明细表(附件3-2);

(5)对《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中要求的标准有实质性响应(附件4、附件5);

(6)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附件7)。

十、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十一、售后服务

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中的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积极响应和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十二、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名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摩托车头盔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况: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拟通过询价采购确定1家供应商提供1,627顶摩托车头盔。

三、、技术要求

产品名称

技术参数

数量(顶)

单价的最高限价(元)

参考图片

摩托车头盔

1.材质:ABS(丙烯腈-苯乙烯-丁二烯共聚物)+PC(聚碳酸酯);

2.规格尺寸及数量:

①小(s):540~560,176顶;

②中(M):560~580,849顶;

③大(L):580~600,602顶;

2.重量:≤1kg;

3.结构:头盔由壳体、缓冲层、佩戴装置、面罩等组成

4.执行标准:GA295-2001警用摩托车头盔标准;

5.提供国家合法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627

150

四、商务要求

(一)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成交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货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付款方式

1.全部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2.采购人付款前,成交单位须按采购人要求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支付采购资金。因成交单位未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及凭证资料而导致付款不能或付款时间延长的,由成交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三)项目验收

1.验收标准

(1)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货物必须达到或优于国家、本行业现行货物类质保要求标准、本项目采购需求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以及甲方要求的标准。

(3)必须提供全新的货物,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产权。

2.验收方式

(1)成交结果公示之日起2日内成交单位将样品交采购人确认封样,交货时对比封样样品进行验收,验收时须提供提供国家合法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未通过验收,所有费用及因延期造成的损失由成交单位承担。

(2)验收由采购人或采购人下属各使用单位组织,成交单位配合。

(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合同规定之情形者,采购人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成交单位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4)如货物经成交单位2次调换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成交单位未能按时交付货物,采购人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成交单位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合格证、交货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等资料交付给采购人;成交单位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材料和工具的,必须负责在3日内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

(四)售后服务

1.质保期:自采购人收货且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2.成交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售后服务及投诉。

3.成交单位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相关费用由成交单位负担。

4.成交单位须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成交单位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响应到场,48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维修或更换的费用。

5.货到现场后,供应商书面向采购人明示货物的保管方式和要求后,由于采购人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供应商亦应负责退换,费用由采购人负担。但退换费用最高不得超过该货物的采购价格(以响应文件中供应商报价和届时市场重新采购价格最低者为准),若超过的,则由供应商按该货物采购价格(以响应文件中供应商报价和届时市场重新采购价格最低者为准),直接更换新的货物。

6.在质保期及保修期截止后,需由供应商进行上门维修及更换所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按实际标准向供应商支付。

五、其他要求

1.在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采购人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2.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成交资格,成交单位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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