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正内容: 1.磋商文件中P6页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虹膜采集设备供应商及设备型号须为公安部五局发布的虹膜数据采集终端合格产品及制造”更正为:“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声纹采集设备供应商及设备型号须为公安部五局发布的声纹数据采集终端合格产品及制造(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磋商文件中P34页中“本部分标注“★”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删除。 3.磋商文件中P39页中“(一)技术评估 1.1功能要求满足情况 产品须满足技术条款提出的所有要求,其中★项为必要技术参数,出现一项不 满足或负偏离扣 4 分,其他项为普通技术参数,出现一项不满足或负偏离扣 2 分,满分 43 分,扣完为止。(★项为必要参数,投标人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且在中标公告发出后 3 天内提供证明文件原件供招标人审核,超时未提供或与投标文件内容不符的,视为虚假应标。)”更正为“(一)技术评估 1.1功能要求满足情况 产品须满足技术条款提出的所有要求,其中★项为重要技术参数,出现一项不 满足或负偏离扣 4 分,其他项为普通技术参数,出现一项不满足或负偏离扣 2 分,满分 43 分,扣完为止。(★项为重要参数,投标人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且在中标公告发出后3天内提供证明文件原件供招标人审核,超时未提供或与投标文件内容不符的,视为虚假应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