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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民政局淮安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一标段、二标段)招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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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民政局淮安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一标段、二标段)招标通知 |
| 所属地区: |
江苏省 |
发布时间: |
2023-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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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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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淮安市淮安区民政局的委托,江苏铭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该单位的淮安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一标段、二标段)进行“全流程不见面交易”采购,现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项目概况
淮安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一标段、二标段)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淮安市政府采购网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8月8日上午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编号:HAZC-2023060041-HA
(二)项目名称:淮安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一标段、二标段)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采购预算价:一标段人民币504万元;二标段人民币432万元,服务期限2年。
注: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报价不作为评审因素,即投标人的报价应与本项目的采购预算价一致。
(五)采购需求:淮安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一标段、二标段),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六)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服务期限届满为止。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公开招标。
(八)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0.1项。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三)拒绝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
说明:本次招标采用资质后审方式,在整个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人组织评审小组对投标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若发现投标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不符合公开招标文件要求,可取消其投标或成交资格。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3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21日;(注:如投标单位报名参加两个标段投标,两个标段均需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
2、获取方式:投标人登陆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网站点击“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投标人”,使用CA锁登录系统→“填写信息”登记成功后,到“采购文件下载”界面找到该项目下载文件并进行操作。
投标人必须办理CA锁和电子签章后方可下载招标文件。具体办理详见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操作指南》(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3年8月8日上午9点00分
2、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地址:
3、开标地点: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淮安分中心一楼开标二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项
1、各投标人可投其中一个标段,也可投多个标段,但只能中一个标段,每个标段的电子标书单独上传,不得两个标段上传至一个电子文件中,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2、本次项目2个标段设1个评标委员会,评标按照从1标段至2标段顺序进行评审,如果投标人在已评审的标段中被推选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可继续参加后续标段评审的评分,但不作为后续标段评审的中标候选人(如果后续标段中有效投标人只有3家或少于3家的,评标委员会可将其作为最后1名中标候选人推荐)。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联系方式
(1)联系人:许科长电话:0517-85934187
2、江苏铭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1)磋商文件询问(质疑)联系人:张工电话:15996171982
(2)联系地址:楚州大道东侧镇海路南侧中央府邸2号楼商业S2-F
八、“全流程不见面交易采购”注意事项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不见面交易”模式,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公布报价、澄清等交互环节。相关要求和说明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0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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