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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军分区车辆定点维修保养资格采购项目-招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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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广东省茂名军分区车辆定点维修保养资格采购项目-招标通知 |
| 所属地区: |
广东省 |
发布时间: |
2023-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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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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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军分区车辆定点维修保养资格采购项目(重招)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六路25号聚福楼5楼)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3月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ZLMM2022-G3-026-JSQT-1
项目名称:茂名军分区车辆定点维修保养资格采购项目(重招)
预算金额:无
采购需求:见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二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非外资独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取得合法工商营业执照,且茂名地区设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5.具有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资质;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7.对在“信用中国”网站(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和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六路25号聚福楼5楼)方式:现场报名或电子邮件报名
售价:300元人民币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年3月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六路25号聚福楼5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潜在投标人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选择以下方式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1)电子邮件报名:
收款人: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茂名分行
银行账号:731569149554
请注明事由:(YZLMM2022-G3-026-JSQT-1)标书款潜在投标人在支付成功后,需将支付凭证(电汇底单等)、上述购买招标文件所需资料及《电子邮件报名表》(见公告附件)扫描发送到采购代理机构(邮箱:gxylhuaz@),并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确认(电话:0668-7373123-820),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确认后将电子标书、购买标书发票或收据等发送至潜在投标人邮箱。
如需邮寄纸质招标文件等资料,每份另加邮费50元。
2)现场报名:
潜在投标人携带上述购买招标文件所需资料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六路25号聚福楼5楼)报名登记。
3)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代表通过资格性审查。
2.投标保证金:无。
3.网上公告媒体查询:(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茂名军分区
地址:茂名市油城六路25号
联系方式:1882673167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六路25号聚福楼5楼
联系方式:0668-28731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其泉、易雷
电话:0668-2873123/13726879314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5日
附件
电子邮件报名表
投(竞)标人(单位)名(盖公章)
称
投(竞)标人(单位)详邮编
细地址
投(竞)标经办人签名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接收电子标书的邮箱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纳税人识别号
采购需求
说明:
1.招标文件中标注“”号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必须满足,否则投标无效。
招标文件中标注“”为重要性的条款,未响应或负偏离将严重影响评分,但不作为废标条款。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服务内容:车辆保养、车辆维修;
(2)服务资格期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二年;
(3)服务地点:茂名市范围内;
二、服务要求:
(一)维修质量要求
1.车辆定点维修实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甲方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2.经甲方同意,可以用替代件或旧件,乙方须保证车辆行驶安全,且在材料报价及结算清单中加以注明;
可以修复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
3.车辆定点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要求,具体的质量保证期在投标文件的《车辆定点维修质量承诺书》中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承诺。
4.承诺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应当及时、优先、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负责联系其他车辆维修定点供应商,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5.车辆定点维修实行零配件质量保证制度: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轮胎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代新。
(2)应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3)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甲方的利益,严禁送修人员或单位向维修企业提出非分要求。
需要更换的新部件(单件200元以上、成套500元以上)要制档备案,妥善保管好每一辆维修车所更换的旧件(与要换的新部件相符,如送修单位需要旧件,签字后可取回)。
(二)服务要求
1.茂名地区内拥有维修服务点距离采购人不能超10公里,设立车辆维修专门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有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送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明确拟成立的车辆维修服务小组成员及人数,车辆维修专门服务人员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甲方。
2.优先服务甲方车辆,提供每天24小时维修服务,设立应急电话、24小时专人值班制
度、免费紧急救援(茂名市内、含节假日)。
3.免费上门接送车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甲方用车需要。
4.车辆维修时,重在修理,以节省单位资金;
确需更换零配件时,须经过甲方同意。
乙方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甲方选择。
对于换下的配
件、总成,应当交甲方自行处理。
5.为出厂车辆提供免费清洁、吸尘服务。
6.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档案,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实行一车一户管理,妥善保管维修
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资料,提供日常免费保养和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状况。
7.建立定期售后回访制度,真实记录甲方的意见和建议。
8.在满足上述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可在投标文件中自行提供其他服务承诺,确保有完善的服务能力。
(三)维修费用要求
1.快速更换电池、轮胎、雨刷、机油、灯泡等在30分钟内免收工时费。
2.实行材料、零配件价格公平、透明机制。
凡茂名市场以外进货的零配(部)件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调查价,除特殊原因外,超过上述标准的价格视为无效。
3.在维修车辆某一项目计收工时费时,如超过该项目最高工时限额,超过部分将视为无效。
4.在维修车辆某一项目时需辅以电脑仪器检测设备检测诊断故障,使用该设备不应计费,比例收取的管理费,包括了税费和利润等。
附加管理费比例在投标文件中列出。
(四)定点采购程序
1.甲方按单位内部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车辆送修手续。
2.甲方在送修车辆时应明确具体维修项目,或由乙方对送修车辆进行诊断检验,确定需要维修的项目或需要更换的零配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做出详细报价,经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出现超出送修范围或增减维修内容的,需甲方确认方可实施。
4.维修收费计价要求:
4.1工时定额在维修前由乙方向甲方申报,经甲方审批后确定。
4.2应保持对所有公务汽车维修价格的统一性,不得对送修车辆区别对待。
其中汽修配件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
报价包含维修企业工作时间的维修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之和,车辆修理过程中的辅助材料(消耗料)费用,不得另行计价收费。
5.付款方式:
(1)在双方商定的维修完成时间内,乙方应主动通知甲方办理接车手续,并向甲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结算清单,结算清单须含有维修项目、零配件名称、门市标
价、结算价格、折扣率等,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维修费用结算的凭据。
(2)甲方采用非现金方式与乙方进行按月结算,次月30日前结上一个月的维修费用。
(3)乙方在收到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正规的增值税发票。
(五)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
1.保证车辆维修定点采购的质量与服务,接受监督检查,对于投诉,接受调查和处理。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根据其情节轻重不予退还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暂停或取消其定点采购资格: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甲方车辆维修业务的;
(2)擅自抬高收费价格或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
(3)未按规定给予价格优惠的;
(4)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
(5)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或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的;
(6)因严重的质量问题、服务问题被甲方投诉的;
(7)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的;
(8)擅自转由其他关联企业维修的;
(9)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的;
(10)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11)在定点有效期内,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协议及合同的行为。
(六)本项目须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T5624-2005《汽车维修术语》
/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4.GB9417-89《中国汽车分类标准》;
/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T16739.1-2004《汽车维修开业条件》;
/T15746-1995《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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