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须承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承包原则,所创利润由承租人自主分配,发生亏损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承担装修投入及运营投资等费用。 2、承租方须提供食堂经营方案。主要包括:相关管理制度,人员配备情况,售卖菜系及价格,经营方式及服务措施,相关经营业绩,经营风险、服务、卫生、安全及责任承诺书。物业出租方(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方案提出要求和建议。 3、主楼配套餐饮服务标准。①员工配套餐品:由用餐人员根据本人的生活习惯自主选择品种,早餐品类不低于6种,中餐品类不低于8种(不含汤类、水果),晚餐品类不低于6种,收费不得高于周边产业园区职工食堂同类价格5%;②员工配套餐饮:夏季气温高于33摄氏度时应有凉茶售卖服务;③员工食堂开餐时间原则上早餐不能晚于8:00;中餐为不能晚于11:30;晚餐不能晚于17:30。 4、承租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运营期间餐厅食品安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所适用的食品安全达到国家或深圳经济特区规定标准。 5、物业运营方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承租方饭堂经营许可证管理、信息公示、制度管理、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原料控制、加工过程、场所及设施和餐饮具消毒等进行监督管理。①对餐厅运营期间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其他食品安全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及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租方有权立即无偿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相关损失;②经检查1年内发现餐厅的菜品种类、菜品品质、卫生要求及服务水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规定》及《承租方餐厅经营方案》相关规定3次以上,且不按时整改的,招租人有权提前无偿终止租赁合同。 6、主楼1-2楼餐饮签订合同之日起,承租方须在1个月内试营业, 3个月内正式开业运营。 7、承租方内部装修方案须提前报物业运营单位审核通过。 8、承租方知晓并接受物业以现状进行出租。 9、招租人将租赁物业交付承租方后,在租赁期间如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鉴定以确定责任归属,由责任方承担鉴定费用和维修责任。但是承租方未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没有及时通知导致主体结构损坏或损失扩大的,以上费用和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除主体结构外的建筑物其他部位及承租方自行装修的部位,由承租方承担维修责任。 10、承租方入场后需进行二次装修及二次消防的,方案需经过消防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将相关资料报招租人备案。承租方需独自承担装修费用并自行向有关部门申报及处理装修中出现的问题,装修工程完工,经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1、合同终止后,就承租方对租赁房屋所作之装修或改造(包括天花、墙面、地面、大门的装修及各种附着物,电源插座、网络接口以及所有铺设的电线、网线、数据线等所有线路),招租人有权视情况要求承租方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1)保证完好,不得损坏,并无偿归招租人所有; 2)能予以拆除的,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不能拆除的,无偿归招租人所有,拆除造成租赁房屋损害的,承租方须对招租人予以赔偿。 12、承租方向招租人交还租赁物业时,应将租赁物业清理干净,不存留任何废弃物。否则,招租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招租人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13、合同期内,如因城市旧改更新、政府征用、政府项目等,租赁房屋被政府或开发商收购、收回、拆除、旧改等,招租人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方即可随时终止租赁合同,招租人给予承租方不超过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承租方不得再向招租人提出任何赔偿、补偿要求。承租方应按政府或开发商或招租人要求的期限无条件搬离,并缴纳租金、物管、水电等费用至承租方实际搬离之日;如租赁房屋征收征用后政府或开发商没有限期拆迁,承租方仍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的,则招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继续收取租金至承租方实际搬离之日止。承租方未按照要求期限搬离的,招租人有权强制清退,并视物业内物品为废弃物自行处理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与租赁房屋、土地有关的所有赔偿、补偿(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停业损失等)全部归属招租人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