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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临时占道停车智能化改造项目补遗文件(01号)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成都市温江区临时占道停车智能化改造项目补遗文件(01号)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成都市
发布时间:
2021-01-25
详细内容:
温江区临时占道停车智能化改造项目 补遗文件(01号)日期:2021-01-22

温江区临时占道停车智能化改造项目

补遗文件(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次招标文件作出以下补遗,本次补遗为招标文件组成的一部分:

1、将本项目招标公告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原质保期:质保期为:12个月,自试运行完成后起计。调整为质保期:软件1年,硬件(除地磁、PDA外)一年,PDA2年,地磁3年,自试运行完成后起计。

2、将本项目招标公告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原质保期服务要求:为业主方提供一年免费质保期维护服务,包括免费升级、故障排除、性能调优、技术咨询等。调整为质保期服务要求:为业主方提供免费质保期维护服务,包括不限于免费升级、故障排除、性能调优、技术咨询等。

3、本项目质保期与质保期服务要求以调整后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4、调整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见如下附件一。

招标人:成都智慧城市停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1年1月21日

附件一: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格式供中标后使用,投标时不需填写)

温江区临时占道停车智能化改造项目

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成都智慧城市停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2021年 1月

甲方:成都智慧城市停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成都智慧城市停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采购报价单及其他相关资料

(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供货范围

本合同系温江区临时占道停车智能化改造项目项下对温江临时占道5600个停车位进行智能化改造,主要包括安装3200个地磁车位检测器及配套场外设备,购置手持收费智能终端260台、蓝牙热敏机260台、4G/NB无线数据卡3200张,制作收费牌186个;并进行相应的软件系统建设1套,提供系统运行所需的基础设施平台软硬件、中间件支撑。详见温江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智能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00);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3.此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费、系统开发建设、因乙方对设计方案的优化增加的费用、管理费、利润、税费、包装、运输、保管、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及安装调试、验收所需的材料费、检测费、知识产权费、专利费、技术培训费用、质保期维护费用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除承包范围发生变化或甲方书面认可的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外,合同价款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第四条 工期

1.工期为:本合同签订后天内完工试运行,试运行天后交付使用(包括项目供货、安装、调试、验收等),质保期:软件1年,硬件(除地磁、PDA外)1年,PDA2年,地磁3年,自试运行完成后起计。

2.如不具备实施条件或因服务内容变更而增加工作量,工期应通过书面形式并经甲方同意后作相应顺延。

3.3.项目管理人员

本项目甲方派驻项目负责人为:。

本项目项目经理为:  ,证书号: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项目技术负责人为:  ,证书号: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4.信息与资料的提供

甲、乙双方应互相配合,充分沟通。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职能人员调查、了解甲方现有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以对该信息系统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设计,对此甲方应该予以积极配合。

5.需求与需求分析

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及针对项目软件系统所需功能的描述信息进行需求分析,由乙方对甲方进行调研,最终形成需求分析规格说明书,并经由甲方书面确认。

第五条 质量保证

1.项目质量要求

1.1本项目质量验收标准为:达到现行有关验收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相关专业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验收,质保期运行服务达到满足相关服务规范、采购文件要求和甲方具体要求。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1.2甲方保留因质量不合格可能对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索赔的权利。同时,甲方将乙方违约行为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实施相应行政处罚。在实施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存在项目质量或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不合格或质量参数不能满足本项目需要,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并且乙方应无条件按照甲方要求及质量要求整改。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属于由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00 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 天仍不能使质量符合本合同及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符合或优于本项目招标文件、“ 温江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智能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等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交付、领受、验收、竣工结算

乙方必须在20 年月日前全部完成其承包范围内所有设备的安装并承担费用。

1.交付

1.1乙方应在进行每项交付前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3 个工作日内安排交付。乙方在交付前应当根据“温江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智能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检测标准对所交付的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检测,以确认交付项目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交付内容

2.1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本合同约定甲方拥有本次软件系统全部源代码,乙方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验证源代码准确性。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电子版式并可供阅读的。

2.2所交付项目的故障或问题,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 个工作日内处理此项故障或问题。

2.3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交货地点为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



2.4本合同项下收费牌的尺寸、材质及制作方式以甲方书面要求为准。

3.系统试运行

3.1 自系统功能检测通过之日起,甲方拥有90天的系统试运行权利。

3.2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如果是硬件方面的问题,乙方应免费更换或修理故障部分的设备。如果是软件方面的缺陷或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缺陷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3无论故障或问题是否由甲方引起的,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或处理问题。如以上故障或问题影响系统基本功能和目标的实现,并且排除或处理问题所需时间超过1 个工作日,则视为乙方交付违约。

4.系统验收

4.1系统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系统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7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系统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4.2 如果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无条件延长直至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4.3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4.4具体验收要求详见“温江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智能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第七条 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付款方式:

本项目按照以下的方式分期支付。

2.1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0%,预付款=(中标总价-暂列金额)×10 %,,即¥ (大写人民币:元整)作为预付款。

2.2乙方将全部设备交付甲方指定的地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总价的30%,

2.3温江区临时占道停车智能化改造项目系统开发建设完成并投入试运行,硬件设备安装调试建设完成、集中技术培训课时完成、培训效果经使用人确认符合使用要求、试运行期满后,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14天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

2.4 乙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开展履约核查;乙方在60天内向甲方提交一式三份合格的全套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在乙方提交结算报告及资料合格且齐备的情况下,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甲方聘请第三方造价审计机构对乙方报送的结算进行初步审计完成后14天内,支付至初步审计金额的80%。(若无第三方初步审计机构,则本条款无效。)

2.5甲方聘请的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对该工程结算价款初次审核完成后,由甲方委托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对该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复审(以下简称“复审”),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留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具体结算分下列情况处理:

2.5.1初审完成后复审尚未开展前,该工程被纳入政府审计年度计划管理的,不再开展复审,该工程结算金额以政府审计结果为准;

2.5.2.复审已经开始进行,但尚未出具最终审核结果,该工程被纳入政府审计年度计划管理的,复审不再进行,该工程结算金额以政府审计结果为准;

2.5.3复审完成且审核结果出具后满1个月,该工程未被纳入政府审计年度计划管理的,甲乙双方根据复审结果支付结算价款;

2.5.4该工程结算款尚未支付,该工程被纳入政府审计年度计划管理的,款项暂停支付,该工程结算金额以政府审计结果为准;

2.5.5该工程结算款(不含质保金)支付完毕后,若该工程被纳入政府审计年度计划管理的,则双方依据政府审计结果为准对已完成的工程结算价款进行调整,采用多退少补的原则。

2.6、在复审中,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完成核查工作,并按甲方要求提供复审所需的全部材料。且乙方承诺无论该工程是否完成复审,一旦该工程被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将无条件提供审计所需材料。

2.7、在复审中,若造价咨询机构认为竣工图与现场实际不符,需进行破坏性检测或使用辅助设备而产生的检测费用,若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若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费由甲方承担。

2.8、若该工程复审完成并出具审核结果且复审审减率超过5%,超过部分产生的审核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

若该工程出现本协议第二条第5款约定的情形,即最终该工程结算金额以政府审计为准,且审减率超过3%的,超过部分产生的政府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

若乙方不及时支付本条约定的费用及违约金的,还应赔偿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查档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邮寄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2.9、若甲、乙双方完成复审并按复审结果支付工程结算款后,该工程被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且审计机关完成审计,最终政府审计结果与复审结果不一致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2.9.1、若政府审计结果出具时间在质保期内,如果甲方已支付的工程价款未达到政府审计结果的97%,则甲方应在政府审计结果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政府审计结果的97%;若甲方已支付的工程价款超过政府审计结果的97%,则乙方在政府审计结果出具之日起30个日内退回甲方多付的款项,否则每逾期一日,每日按逾期退回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质保金金额根据政府审计结果进行调整(即按政府审计结果的3%扣留、退还质保金)。

2.9.2、若政府审计结果出具时间在质保期届满、已退还质保金后的,若甲方已支付的工程价款未超过政府审计结果的100%,则甲方应在政府审计结果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政府审计结果的100%;若甲方已支付的工程价款超过政府审计结果的100%,则乙方应在政府审计结果出具之日起30日内退回甲方多付的款项,否则每逾期一日,每日按逾期退回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不及时退回本条约定的款项的,还应赔偿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查档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邮寄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2.10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转账支付,银行账户信息详见合同签署页。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先行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5%(即人民币¥ 元)。

2.履约担保形式及提交时间: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或四川省内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形式的担保;其中现金占 100 %或银行保函担保占100%或保证保险形式的担保占 100 %。

交纳时间:履约保证金在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

3、履约担保的退还:

若履约担保为现金担保,项目建设完工,试运行完成,各项验收合格,达到现行有关验收规范要求的标准,各专业项目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验收,全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系统进入正常运行后30天内,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可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

若履约保担保为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本银行保函期限为系统进入正常运行后30天之前一直有效。

第九条 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软件1年,硬件(除地磁、PDA外)一年,PDA2年,地磁3年,自试运行完成后起计。自各项目交付且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的任何故障或问题,如果是硬件方面的问题,乙方应免费更换或修理故障部分的设备。如果是软件方面的缺陷或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缺陷或问题,相关维修、维护、更换等,质保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处理;如乙方在甲方发出维修通知后超过约定时间响应、不响应、未按时到达现场或不到现场等,或货物经乙方2 次维修或更换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也有权自行组织维修或更换,相关费用乙方不持异议,并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联系人变更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因未通知导致甲方联系不变的,由此产生的维修责任、事项第九条第1款的约定处理。

联系人:

电话:

第十条 专利技术

乙方完成本系统建设开发设计使用所有软件(含乙方购买、自行编制或设备负载软件等)均应为合法取得并有效使用的正版软件,乙方应保证在使用任何软件时,不会出现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引发的责任,涉及的所有费用(专利技术的使用费、知识产权购买费用等)包含在投标报价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若因软件产品或硬件设施因乙方过错导致权属瑕疵或与第三人产生纠纷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00000元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费用,已付款项乙方应予退回,乙方还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约定

本合同项下所有技术成果的著作权均归属于甲方,甲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乙方仅享有署名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该成果进行复制、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其他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00000元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

1.变更范围:除承包范围发生变化或甲方书面确认的建设内容变更要求外,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2.变更方式:乙方承诺,上述变更范围内的项目变更严格按照温江区政府投资(国有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和甲方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质保期内系统保证和维护

1.乙方声明并保证

1.1对本合同项下由乙方提供的来自第三方的,应用于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系统的软件等知识产权,乙方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分许可权,并不会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1.2 乙方受甲方委托而开发的软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1.3 如果乙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需对第三人的软件进行修改、添加或升级,则乙方须保证其已经取得了第三人的合法授权;

1.4 在乙方所交付的软件系统中,不含任何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

1.5 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包括受甲方委托所开发的软件,如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经完成上述手续。

乙方违反本条的规定而导致甲方被第三人追究法律责任,或导致甲方不能正常运作本信息系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00000.00元的违约金并负责赔偿甲方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1.6 本项目定制开发的软件系统所有知识产权、著作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系统及其附属产品不存在品质或工艺上的瑕疵,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运行。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适合本项目的版本。

3.乙方自各项目交付且甲方验收通过之日起软件1年,硬件(除地磁、PDA外)一年,PDA2年,地磁3年内向甲方提供免费的质保和维护服务

4.在保修期内如由于乙方的责任而需要对本信息系统中的部件(包括软件和硬件)予以更换或升级,则该部件的保修期应相应延长。

5.本项目质保期内运行维护由乙方提供,质保期内的任何故障或问题,如果是硬件方面的问题,乙方应免费更换或修理故障部分的设备。如果是软件方面的缺陷或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缺陷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双方责权与义务

1.甲方:

(1)项目实施前,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及相关基础资料和技术要求文件(包括设计方案等),并保证其真实性、正确性及完整性;未及时提供以上内容,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撤换乙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尽管乙方已按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各类人员,但若监理人或甲方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实施的需要或不能保证项目质量时,有权要求乙方增派或更换此类人员,并按以下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在接到上述更换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否则视乙方违约处理。

(a)甲方、监理人有权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并上报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且有权要求乙方支付3~5万元/人的违约金,具体数额由甲方视情况决定,乙方不持异议。

(b)甲方、监理人有权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技术负责人,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2~4万元/人的违约金,具体数额由甲方视情况决定,乙方不持异议。

(c)未经监理人的批准,投标书附表中所报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批准和甲方审核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并承担替换人员的违约金:5000~10000元/人次,具体数额由甲方视情况决定,乙方不持异议。

(4)在项目完工试运行前乙方应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技术培训,验收前若乙方提供的技术培训不能满足使用人(或甲方另行指派的人员)的使用要求,甲方将拒绝乙方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每次1万元。

(5)派遣项目代表对乙方工作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现场相关签证及项目变更管理。

(6)负责组织竣工验收,配合乙方办理结算,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

(1)乙方作为技术服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委托给第三方;乙方作业人员应持相应工种上岗证件,由乙方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购买相关保险。

(2)依法纳税义务

乙方应根据税法及政府相关规定,依法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应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乙方应在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后,及时将发票送达甲方。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3)服从甲方代表的指挥,严格按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遵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行业技术标准执行。

(4)针对技术成果为甲方指定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

(5)须保持工作现场的清洁,整齐堆放器材,并及时清除垃圾,竣工交验前应将工作现场的地面、墙面、门窗打扫干净,有损坏情况的需恢复原状并清除现场遗留的废弃材料。

(6)应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受到处罚或造成损失的,其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及文件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方,若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技术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9)乙方承诺,实施过程中服从甲方管理,严格按照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监理

甲方聘请第三方作为本信息系统项目的监理。依甲方的授权,该监理享有与本合同中所约定的甲方同等的权利。

本项目监理人按照《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规定进行监理工作。

本项目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工期延误

1.甲方的工期延误

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甲方承担因此实际发生的工期延误,乙方工期顺延。

2.乙方的工期延误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内竣工以及不能达到约定的工期节点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并按工期延期损失进行相应处罚;甲方在各控制节点进行进度考核,并视乙方进度完成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甲方视乙方实施进度滞后进度计划的严重程度,每次处以合同价的0.1%~0.8%违约金,额度逐次增加。工期延误特别严重,甲方有权不支付合同款,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对甲方的全部损失。

(2)若甲方认为乙方工期滞后特别严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对甲方额外损失和法律责任。

(3)实际投入试运行日期延后的,按贰万元/天处以违约金。

(4)违约金上限为合同价款的30%。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当期应付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事故和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方除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甲方、乙方和其他社会人员的人身财产的全部损失外,甲方将根据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a.每重伤1人,违约金10万元;

b.每死亡1人,违约金30万元。

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的,乙方除无条件进行整改外,应按以下条款支付违约赔偿,违约赔偿金可由甲方在应付合同款或乙方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且具体数额由甲方视情况决定,乙方不持异议。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50000元或造成项目永久质量缺陷的):

违约金5000元~50000元

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100000元、影响使用功能或项目结构安全):

违约金50000元~400000元

重大质量事故(项目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违约金400000元以上,且甲方有权追究相关损失。

3. 如监理人向甲方证明认为乙方有下属情况:

(a)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

(b)在接到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14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

(c)接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d)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规定开工,或未按照要求工期按时完工的;

(e)违反其他重要合同条款的规定。

则甲方在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可以要求乙方支付20000.00元/天的违约金,直至纠正为止,如甲方发出书面通知28天后仍未纠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也可将本合同中的一部分工作给其它乙方或指定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乙方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如乙方无视监理人或甲方事先的书面警告造成既成事实或不可纠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20000.00元~50000.00元/次的违约金,具体数额由甲方视情况决定,乙方不持异议。

3. 如监理人向甲方证明(抄送乙方)认为乙方有下属情况:

(a)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现场代表的,经甲方通知七日内仍无整改的;

(b)对质量、进度任一项,监理人书面通知两次以上仍整改无效的;

(c)对一般质量事故出现两次以上,严重及重大质量事故出现一次的情况;

(d)对于变更材料、品牌、规格等,经监理单位或监理书面通知七日内仍整改无效;

(e)对于进度滞后其相应计划二十日以上的,经整改仍无效的;

(f)不遵守现场管理制度,经监理人书面通知两次以上的。

(g)发生乙方擅自暂停实施情况时,如暂停实施时间超过5日

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如乙方拒绝按招标范围进行实施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单位进行实施,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的合同进度款中双倍扣除后支付给实施单位,同时有权视乙方违约程度全部或部分没收乙方的履约担保;违约程度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同。

5. 乙方违约情形及处理方法

(1)乙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设备,项目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乙方交付源代码未按照要求交付甲方,乙方应无条件修正或返工,直至达到国家现行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0000元/次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可从合同进度款中扣除。

若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及交付标准,乙方向甲方承担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的违约赔偿金,乙方提供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乙方应返工整改,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费用自理。

(2)发生乙方单方面停止履约的情况时,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对乙方已实施未结算部分工作内容不予结算支付,没收乙方履约担保,保留因终止合同可能对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索赔的权利。同时,甲方将乙方违约行为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实施相应行政处罚。

(3)乙方未按实施规范实施或实施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自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书3日内,乙方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乙方应继续整改直至满足相关要求,同时乙方应承担人民币伍仟元/次的违约赔偿金;若3日内乙方未实施整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3000元/日的违约金。

(4)乙方违法国家、省、市有关文明实施管理、卫生管理、噪声扬尘污染防治等规定,造成后果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一旦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还必须向甲方承担每次人民币拾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5)乙方不按要求对项目成品进行管护,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乙方进行该项工作,费用从合同款或质保金中扣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费用的认定以甲方核定为准)。

(6)甲方有权变更项目,乙方不实施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该项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双倍承担。

6.由于乙方自身原因,交付的成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标准,乙方应当无条件予以返工、修复,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和返工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乙方不予返工或者经返工、修复仍然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人进行修复,由此发生的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7.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合同条款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相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向违约方索赔实际经济损失。

8. 其他违约责任:

(a)乙方未严格照设计方案实施的(甲方认可的除外),甲方应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10个日历天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对其按应整改部分项目造价的3‰进行处罚,甲方有权直接从其合同进度款中扣除;如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未整改的,甲方可自行安排拆除并处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合同进度款中扣除。

以上违约赔偿,甲方可在应付合同款或乙方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

9. 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或本合同中阐述的违约行为但没有明确违约金额的,甲方视情况要求乙方按人民币0.5万元—10万元/次或项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由甲方视情况决定,乙方不持异议;经甲方或监理单位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改正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 合同实施过程中,当甲方依法要求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况发生时,乙方应在10日内全部撤场,否则乙方应按3万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原因触发解约(或终止)条款的,由此产生对甲方及第三方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将立即暂停支付一切合同款,已完项目的结算在乙方全部撤除场地9个月后办理,甲方不退还履约担保,并对乙方处以实施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甲方重新选择新的乙方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合同差价由乙方全部承担。

11.若合同中存在同一原因造成乙方受到处罚或违约金前后不一致的,甲方拥有对适用条款的选择权和累加权。

12.甲方在处罚通知书中要求用现金方式缴纳罚款或违约金的,乙方应自处罚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向甲方缴纳,拒不缴纳的,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中扣除。

13.本合同项下涉及的违约金、罚金等款项,若约定数额为浮动区间的,具体金额由甲方视情况决定,乙方对最终数额均不持异议。

14.本合同项下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第十八条 合同的转让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费用,已支付费用乙方应予以退还,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或施工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系统质保期

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为业主方提供软件1年,硬件(除地磁、PDA外)1年,PDA2年,地磁3年,自试运行完成后起计免费质保期维护服务,包括不限于免费升级、故障排除、性能调优、技术咨询等。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温江区政府投资(国有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和采购人的项目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 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2.本协议书正本 份,甲乙双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附件1项目质量保修书

附件2 廉洁合同格式

附件3履约保函格式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项目质量保修书格式

项目质量保修书

甲方:***公司

乙方:

甲方、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项目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项目保修范围和内容为本合同项下包括且不限于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的所有项目内容。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约定本项目的保修期如下:

本合同项下所有项目内容的保修期为软件1年,硬件(除地磁、PDA外)1年,PDA2年,地磁3年,自试运行完成后起计。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系统及其附属产品不存在品质或工艺上的瑕疵,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运行。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适合本项目的版本。乙方自本项目交付验收通过之日起向甲方整体提供免费的保修和维护服务,其中:主要设备材料品牌表中的材料设备损坏,在保修期内由生产厂家提供免费换件。在保修期内如由于乙方的责任而需要对本信息系统中的部件(包括软件和硬件)予以更换或升级,则该部件的保修期应相应延长。系统保修期期满后,如果甲方继续聘请乙方对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则双方另行签署维护协议。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小时内响应处理 ,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乙方在甲方发出维修通知后超过约定时间响应、不响应、未按时到达现场或不到现场等,或货物经乙方次维修或更换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也有权自行组织维修,相关费用乙方不持异议,并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本项目保修书,由实施合同甲方、乙方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实施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二 廉洁合同格式

廉洁合同

甲方:***公司

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廉政建设工作,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项目廉洁、干部安全,按照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廉洁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建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义务,有举报并要求告之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包括但不限于红包礼金、折扣返点、清退范围内的会员卡(包括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经济利益,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外出旅游和超标准的宴请、健身及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项目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为乙方谋取利益。

(七)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难以拒收的钱、卡、物等,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成都兴城集团纪检监察室。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红包礼金、折扣返点、清退范围内的会员卡(包括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参加超标准的宴请、健身及娱乐活动。

(三)乙方不得为甲方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四)乙方与甲方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结虚算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甲方或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举报,由甲方或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乙方领导或纪检监察组织举报,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市场禁入的处罚。

第五条本合同作为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与经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实施合同附件,份数、有效期与实施合同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保函格式

保函编号:

致:(受益人)

地址:

鉴于:

一、(下称“申请人”)已收悉项目的中标(选)通知书 。

二、受益人要求申请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按规定金额提交一份银行担保书,作为履约担保。

三、(以下简称我行)已同意为申请人出具担保书。

因此:

一、我行同意作为担保人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元)。

本保函的义务是:我行在接到受益人书面提出的因申请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通知后7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内无条件向受益人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且索赔次数不受限制,无须受益人出具证明或陈述要求付款的理由。

二、我行将不坚持要求受益人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首先向申请人索要上述款项。

三、本保函所包含条款构成本银行无条件、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任何对合同条款、期限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合同的修改或补充也无须通知我行。

本保函自开出之日起生效,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维护期满后28日失效(或由受益人出具释放保函通知之日起失效)。

担保银行名称:(银行公章)

金融机构许可证号:

担保银行授权人(签字)

出具保函日期:

银行地址:

电话及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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