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采购项目名称 | 荧光定量PCR仪采购项目 |
品目 | 货物/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其他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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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行政区域 | 福州市 | 公告时间 | 2021年01月28日 15:21 |
获取采购文件的地点 | 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526号华润万象城一期S2栋4层(开标间)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 2021年01月28日至2021年02月02日每日上午:8:30 至 12:00下午:14:0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预算金额 | ¥19.000000万元(人民币)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陈弘莉、刘晓凤、陈秀容 |
项目联系电话 | 0591-87679352 87679372 |
采购单位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采购单位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中路20号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王工87981070 |
代理机构名称 | 福建优胜招标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526号华润万象城一期S2栋4层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陈弘莉、刘晓凤、陈秀容0591-87679352 87679372 |
项目概况
荧光定量PCR仪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526号华润万象城一期S2栋4层(开标间)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2月04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JYS2021-027
项目名称:荧光定量PCR仪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19.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9.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合同包
| 项目名称
| 简要技术参数及指标
| 数量
| 是否进口
| 最高限价(元)
| 保证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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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荧光定量PCR仪采购项目
| 详见第三章《谈判内容及要求》
| 1套
| 否
| 190000
| 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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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90天内交货
本项目(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三、评审优惠部分:所有扣除价格的货币单位与供应商投标的货币单位一致,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一)根据相关规定,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机、针式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中的数字硬盘录像机、监控电视墙(拼接显示器)、监视器,以及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本次采购货物中如有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保部和财政部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在执行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时,需提供本项目首次发布招标公告所执行的节能清单(环保清单)或最新一期节能清单(环保清单),否则投标无效。(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清单》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价格优惠内容及幅度详见下表: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及优惠幅度:①10%(含10%)以下,给予每个单项报价3%的价格扣除②10%-30%(含30%),给予每个单项报价6%的价格扣除③30%-50%(含50%),给予每个单项报价8%的价格扣除④50%以上,给予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投标人所投产品如果符合上文规定的额外扣除报价条件,则必须在报价文件中单列出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同时在报价文件中提供属于财政部、福建省财政厅等主管部门规定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内产品的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即必须提供本项目截标时间之前财政部、环保部、福建省财政厅等主管部门已正式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以及相关的附件政府采购清单,并作好对应产品的标注),否则不享受额外扣除报价。
注:
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环列入保部和财政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在执行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本项目首次发布招标公告所执行的节能清单(环保清单)或最新一期节能清单(环保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节能清单。
投标人在报价文件中对所投标产品为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计算出小计及占合同包总金额的百分比,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从发布以上清单目录的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等),未提供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加分明细表及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
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部分加分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加分,强制类产品不给予加分。
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不重复加分;同时列入国家级清单和省级清单的产品不重复加分。
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投标时应提供本项目首次发布招标公告所执行的节能清单(环保清单)或最新一期节能清单(环保清单)的清单及证书。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加分。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报价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二)关于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部分的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本项目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中小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其报价享受6%的评审价格扣除优惠。
(3)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其报价享受10%的评审价格扣除优惠。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3%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标准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货物项目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具体哪些货物是由本单位制造,或者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并对其进行标注。 注:1、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2、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一经发现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凡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及服务的供应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需提交以下资格证明文件:A、投标人为企业的,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须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须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须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如为单位负责人,则提供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C、投标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D、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则无需提供。(2)投标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除外)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1财务状况报告: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或上一季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附上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2.2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2.3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据; (注:投标人若为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3)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4) 投标人须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声明函(格式自拟)。(5)投标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除外)可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查询并相应的信用记录,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件(或截图)。以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结束后两小时内现场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为准。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招投标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以无效标处理。 (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7)其他资格证明:1.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 ①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所有证件均应在有效期内。注:投标人提交以上文件或证明的所有文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加盖持有者的公章或签名,原件备查。未提供以上文件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1月28日 至2021年02月02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526号华润万象城一期S2栋4层(开标间)
方式:1、直接至福建优胜招标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填写《领取谈判文件登记表》2、在我司官网由 “办事指南”进入“如何购买标书”中下载附件,完整填写“购买谈判文件登记表”并按照本项目相关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电汇或转账谈判文件要求的金额到本公司指定账户,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及购买谈判文件登记表、贵公司购买谈判文件登记表发邮件至我司(均须加盖公章),未达到以上要求者,不予办理。
售价:¥1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02月04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526号华润万象城一期S2栋4层(开标间)
五、开启
时间:2021年02月04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526号华润万象城一期S2栋4层(开标间)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福建优胜招标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购买标书及服务费汇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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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
| 福建优胜招标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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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兴业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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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11713 01001 000 37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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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中路20号
联系方式:王工879810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优胜招标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526号华润万象城一期S2栋4层
联系方式:陈弘莉、刘晓凤、陈秀容0591-87679352 8767937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弘莉、刘晓凤、陈秀容
电 话: 0591-87679352 87679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