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拟对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21年1月20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66,178,449.99元,其中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4,175,596.91元,利息为人民币62,002,853.08元(利息计算截止日及债权情况详见下表,之后的利息依据借款合同计算,但有法院判决或破产的则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破产管理人确权的内容为准)。 截至基准日2021年1月20日前,该2户债权已回收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归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有,不转让买受人。
单位:元
序 号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余额
| 利息余额
| 利息计算截止日
| 司法进程
| 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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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象山华东金属有限公司
| 25,000,000.00
| 17,806,705.93
| 2021年1月20日
| 执行中
| 抵押物一: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皇城大道1号的商业用地,土地面积8939.99平方米
抵押物二: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皇城大道1号晶都佳苑5号的别墅,面积349.99平方米
抵押物三: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皇城大道1号晶都佳苑6号的别墅,面积349.99平方米
抵押物四: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皇城大道1号晶都佳苑10号的别墅,面积349.99平方米
抵押物五: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皇城大道1号晶都佳苑37号的别墅,面积360.15平方米
保证人: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陈和平、林琼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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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
| 79,175,596.91
| 44,196,147.15
| 2021年1月20日
| 执行中
| 抵押物: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象山石浦镇皇城大道1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合计24981.59平方米
保证人:陈和平、林琼瑶、陈林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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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4,175,596.91
| 62,002,8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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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组包债权转让。
交易对象: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条件(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上述债权信息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及破产管理人确权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我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联系人:陆经理、蒋经理
联系电话:0571-87065596、0571-87067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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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