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公安局驾驶人考试服务(交警支队)采购A质疑答复2
2021年03月03日 18:44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大庆市公安局驾驶人考试服务(交警支队)采购A品目采购单位大庆市公安局行政区域大庆市公告时间2021年03月03日 18:44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1年03月05日至2021年03月05日每日上午:详见招标公告 至 详见招标公告 下午:详见招标公告 至 详见招标公告(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详见招标文件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年03月03日 18:25响应文件开启地点详见招标文件预算金额¥100.000000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伟项目联系电话6158150采购单位大庆市公安局采购单位地址大庆市公安局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18603677102 代理机构名称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地址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采购中心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459—4671892
大庆市公安局驾驶人考试服务(交警支队)采购A质疑答复2 DZC20201227项目供应商: 采购单位现对参与DZC20201227大庆市公安局驾驶人考试服务(交警支队)采购A供应商于2021年2月27日及2021年3月2日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现答复如下: 供应商问题:1、废标后客观上提供细化项目机会,为何不整理出完善的招标文件后再进行发布。一改再改,增加大车项目完全不考虑市场需求,我市驾驶人考试中心完全可以满足大车的考试需求,大车项目既然自愿选择就不应该变成打分项目,变成打分项目后3%的分数占比成为中标的决定性因素,3%的分数将决定个别企业中标。 2、大车项目打分的增加不考虑市场需求 ,不仅造成企业投资负担,而且存在资源浪费。既然自愿参加、市场需求有限就不应该改成打分项目,增加大车打分后针对个别企业存在重大利好,更改大车打分项存在不公平不公正,存在倾向性。 3、疫情已经稳定,不存在购买现车的不可抗力,更改的招标文件中还继续允许使用购车合同来代替车辆,对已购买车辆的供应商存在不公平。 采购人答复:采购方依据采购需求,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属于采购方正当权利。该项目采购需求是经过充分深入调研论证后得出的结论,即充分考虑我市驾驶人考试工作现实需求,兼顾考虑了考试工作前瞻性需求,同时也考虑了市域内考场布局及考场功能的完善性。大型车考场自愿建设是基本原则,但绝不意味着是低门槛准入,细化大型车考场评分细则即是建设标准,又是考量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和履约能力的尺度。是否自愿响应建设大型车考场,以及是否参与招投标,是供应商的权利,请供应商综合评估自身能力和实际情况再作出决定。大车打分项不存在倾向性。 购车合同也是体现供应商中标后能够完成履约的证明,所以不存在对已购买车辆的供应商存在不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你公司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在本质疑处理答复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 质疑答复人:大庆市公安局 供应商问题:质疑1我企业为配合2020年2月4日标书内要求,已进购车辆及设备,并对部分设施进行了改造,加之未完成部分可以承诺书投标,使得我企业已满组标书要求。突然新更改投标内容,并未告知投标企业,未中标会对企业产生损失,我企业申请继续沿用2020年2月4日开标的投标文件。 质疑2科目三路段的审批手续是与考场关联的手续,没有企业会在日常经营中特意办理此手续,中标后可以着手办理完毕,本次投标文件要求有此手续可加分,且投标企业中有企业已将此手续办理完毕,对此产生疑问。 采购人答复:采购方依据采购需求,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相关法律规定。 已建成的考场前期资金投入较大、承担风险较高,且相对于拟建或在建的考场能够更快的提供考试服务,所以适当增加分值。交警支队路段审批手续是已建成科目三考场的前置程序,是已建成科目三考场的一项佐证资料,并非独立的加分项,拟建和在建的考场即使履行完交警支队审批手续,但因未完成建设该项也不得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你公司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在本质疑处理答复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 质疑答复人:大庆市公安局 应采购单位要求,本项目开标时间不变。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3月3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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