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I1301000075043292001)
招标文件
招标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7月
目录
第一卷................................................................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8
第二卷............................................................... 31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32
第三卷............................................................... 32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38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职工食堂外包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职工食堂外包服务项目招标已由/以/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唐山市分公司需采购华岩路及城区寄递南新道食堂外包服务供应商,主要负责职工的早、中、晚就餐以及公司会议用餐、接待用餐等。预算55万元(合同期1年)。
2.2招标范围: 1、唐山市分公司机关职工食堂总建筑面积490平方米,其中:操作间148平方米、职工餐厅160平方米、接待及会议餐厅184平方米。 2、负责公司职工的早、中、晚就餐;负责公司会议用餐及接待用餐。其中:提供周一至周五职工早餐60人左右,午餐120人左右,晚餐10人左右;周六、日早餐15人左右、午餐10人左右、晚餐5人左右。会议及接待用餐不确定餐次及标准,提前通知随时安排。3、唐山市分公司南新道寄递院职工食堂总建筑面积160平方米,其中:操作间40平方米、职工餐厅120平方米。负责职工的早、午两餐;其中:提供周一至周五职工早餐 20人左右,午餐50人左右;周六、日早、午餐20人左右。4、需派遣服务人员共9人,市分公司职工食堂7人,南新道寄递职工食堂2人。
2.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为境内登记注册、根据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独立法人,依法纳税合法经营者。
3.2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能按照采购方要求按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3.3须具备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3.4此项目需配备一名具有二级(含二级)以上厨师证的专职厨师长。
3.5须具有从事食堂服务的运营管理工作经验。须提供2019年1月1日以来国内同类项目正式合同,累计金额不少于300万元。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合同复印件至少包括合同、采购内容及金额页、内容明细页、签字盖章页(或者结算发票)复印件(时间以订单或者发票哪个时间靠后为准)。
3.6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以往餐饮经营中无任何食品卫生、消防安全、劳务纠纷等方面的不良记录。(提供承诺书)
3.7投标人拟派人员均应具备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8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且未发生过食品安全问题。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不得私自将全部或部分工作分包、转包。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3.10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7月8日9时至2022年7月14日17时,(北京时间,下同),在从惠招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投标人如未在惠招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注册并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无效的,自行承担责任。惠招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技术支持联系方式:400-780-9998热线服务!工作时间:8:00-21:30。
4.2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7月29日当天9时30分,地点为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唐山市路北区时代中心A座1908室内)。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本网站、本网站、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邮政官方网站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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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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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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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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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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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路北区华岩路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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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唐山市路北区时代中心A座19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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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0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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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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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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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苏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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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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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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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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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283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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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315-5919789曹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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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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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rhahts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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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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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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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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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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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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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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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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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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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地址:唐山路北区华岩路57号
联系人:苏海燕
电话:0315-283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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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时代中心A座1908室
联系人:曹海云
电话:0315-5919789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职工食堂外包服务项目招标
|
1.1.5
|
项目实施地点
|
招标人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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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项目规模
|
详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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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项目投资估算
|
详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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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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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100%
|
1.3.1
|
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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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职工食堂外包服务项目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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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服务期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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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质量标准
|
满足生产操作标准,接受相关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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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4)信誉要求:/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7)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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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t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1.9.1
|
踏勘现场
|
t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t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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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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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
分包
|
t 不允许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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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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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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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
偏离
|
□ 不允许
t 允许, 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注:评标委员会视投标人的负偏离情况有权作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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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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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
形式: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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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
|
形式:书面形式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
|
形式:书面形式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执行现行计税方法
|
3.2.3
|
报价方式
|
本项目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形式报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对所有货物进行报价,未全部报价视为未实质响应。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现场情况而导致的变更、索赔将不被批准。
报价为按要求完成服务的人民币报价,其中包括人员工资、社保、劳保用品、各项保险费、各种税费等全部费用。
报价不得超过或等于本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 无
t 有,最高投标限价:55万元。
供应商的报价高于或等于最高限价按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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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中标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死,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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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投标有效期
|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是
t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6600;
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到以下账户,以到帐时间为准。(开户名称: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直属支行
行号:403121099005
账号:9130 0401 0031 4589 47)
□ 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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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t 无
□ 有,具体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年至 / 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t 不允许
□ 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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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A(2)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
其他要求: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电子版文件可以与纸制文件一起密封递交、亦可单独递交(单独递交密封不作强制要求)。
|
3.7.3A(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t 不需要
□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
3.7.3(B)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
|
3.7.3(B)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
|
4.1.1(B)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招标人地址:唐山路北区华岩路57号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职工食堂外包服务项目招标项目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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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A)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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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t否
□是,退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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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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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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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4) (A)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按照投标文件自然摆放顺序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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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3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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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公示媒介
公示期限: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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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 是
t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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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
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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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是
? 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电汇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万元
服务质量押金的金额:1万元
设备押金的金额:1万元
¨ 不要求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t 否
□ 是,具体要求:/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如果候选人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将从后续的候选人或投标人中按照排名顺序递补或者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
10.2
|
投标人须知与本附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此附表描述为准
|
10.3
|
本招标文件采用的标准招标文件模板,文本格式及内容尽量保持原样,即使投标人须知正文和投标文件格式中有相应内容,本表条款名称项编列内容中标注“/”为不采用,可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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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
按照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代理服务费以成交价为基准按上述文件相应标准计算数额的80%由成交投标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本项目代理费收费基数年估算金额。
注:本项目代理费6600元。
|
10.5
|
投标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有权进行必要的核实,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投标资格,中标人取消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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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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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放弃中标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邮政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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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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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外包承包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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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实施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服务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服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服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或等于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工程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服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文件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 (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 (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 (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 (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服务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服务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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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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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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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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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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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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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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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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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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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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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营业执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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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款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服务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商务部分:10分
技术部分:10分
投标报价:80分
其他评分因素:0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详见2.2.4(3)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详见2.2.4(3)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2.2.4(1)
|
商务评分标准
|
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价5分
|
履约能力强:4-5分
履约能力一般:3-3.99分
较差:0-2.99分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5分)
|
在响应招标文件前提下得基本分3分,视其它商务条款情况给予加分,满分5分。
|
2.2.4
(2)
|
技术评分标准
|
对投标材料整体评价5分
|
投标材料整体评价高:4-5分
一般:3-3.99分
较差:0-2.99分
|
投标人服务方案的评价5分
|
服务能力强数量多:4-5分
一般:3-3.99分
较差:0-2.99分
|
2.2.4(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80分
|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值/有效投标报价)*价格权值
评标基准值为:
“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者”和“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0.8”之间数值较高者。
投标人价格分最高为满分;
注:有效报价为通过符合性评审并且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报价。
|
2.2.4(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
|
……
|
| | | |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部分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或者明显因疏忽出现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样式)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样式)
采购人(甲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投标人(乙方): 合同签定地:河北.唐山
根据甲方委托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的 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价格:
第二条 服务方式及质量标准:
第三条 服务地点及期限:
第四条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第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唐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唐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自年 月 日起生效。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采购人、投标人、唐山市财政支付中心、唐山市政府采购办、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各执一份,其效力相同。
第十二条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采购文件;
2.响应文件;
3.投标人所做的其他承诺。
采购人(章): 投标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第二卷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项目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职工食堂外包服务项目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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