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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600吨级渔政船与渔业清障船建造可行性中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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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600吨级渔政船与渔业清障船建造可行性中标通知 |
| 所属地区: |
全国 |
发布时间: |
2022-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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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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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600吨级渔政船与渔业清障船建造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采购项目
合同公告(合同包
[3500]hzzb[CS]2022001_1_914500000811760314_4358
)
一、合同编号:
[3500]hzzb[CS]2022001_1_914500000811760314_4358
二、合同名称: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600吨级渔政船与渔业清障船建造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采购项目
(合同包
[3500]hzzb[CS]2022001_1_914500000811760314_4358
)
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3500]hzzb[CS]2022001
四、项目名称: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600吨级渔政船与渔业清障船建造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地 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26号
联系方式:
0591-87878792
供应商(乙方):
广西中船北部湾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地 址:
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33层3317-3321室
联系方式:
0771-5584953
六、合同主要信息
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单位)
单价(元)
金额(元)
产地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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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1
C1001
-
设计前咨询服务
设计前咨询服务
按照要求在协议期限内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提供《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600吨级渔政船建造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果(品目号1-1)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15
符合现行相关行业有关规定及现行其它有关造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办法等并通过业主验收
175000
1-2
C1001
-
设计前咨询服务
设计前咨询服务
按照要求在协议期限内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提供《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业清障船建造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果(品目号1-2)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15
符合现行相关行业有关规定及现行其它有关造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办法等并通过业主验收
35000
工程类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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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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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
210,000.00
履约期限:
合同签订后 (20 ) 天内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如非我方原因造成的修改,则提交成果的时间相应顺延
履约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26号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2-07-08
九、其他补充事宜:
15.5.1联系人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郑国华为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0591-87878792,电子邮箱:zgh9932@;乙方指定李智恒为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18074888033,电子邮箱:947376175@。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负责双方合同草拟及修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核、通知合同签订时间及方式、对报告编制过程有关技术问题的沟通和反馈及其它与编制报告有关的一切事宜。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 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一方未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系人事项,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未通知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15.5.2通知及送达 15.5.2.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上所留通讯地址、为甲乙双方书面函件的送达地址。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双方因纠纷发生诉讼期间,双方关于本协议的相关通知、法院寄送的全部诉讼文书、通知、材料等,应当按照送达地址发出。 15.5.2.2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因受送达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书面函件、诉讼文书、通知、材料等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书面函件、文书、通知、材料等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15.5.3.1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1、项目经相关部门立项批复或报告书提交甲方180日历日后(以先到时间为准),2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额的100%;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2、乙方在项目过程中产生的人员工资、项目调研费用、差旅费、文档印刷费、税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等均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附件:上传合同(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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