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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A3304240590002734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盐县城乡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已由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以盐发改基础[2021]460号和盐发改基础[2022]140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海盐县天仙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监理服务范围
2.1建设地点:本工程位于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海湾大道东侧一线海塘北侧地块。
2.2建设规模:本工程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1座,设计污水处理规模8万吨/日,利用一期工程现状改建部分污泥处理设施,另配套建设一条尾水连通管线。
2.3投资概算:监理费约679.06万元。
2.4监理服务范围:海盐县城乡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2#粗格栅及进水泵房、2#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调节池、2#AAO 生化池及二沉池、污水提升泵房及加药间、3#分变电站及鼓风机房、三相催化氧化反应器、稳定池、储药罐区、2#高效沉淀池、转盘滤池及出水泵房、污泥浓缩池、污泥提升泵房改造、污泥脱水机房改造、1#配电间、厂外尾水连通管线、电气、仪表及自控、厂区总平面、化验设备等所有工程的监理服务。
2.5质量控制目标: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确保“南湖杯”,争创“钱江杯”要求。
2.6监理服务期: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开工-竣工验收)。
2.7缺陷责任期:24个月。
2.8监理标段划分:一个合同段。
3.投标人资格条件: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详见本公告附表“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工程实行资格后审,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7月13日09时00分至2022年8月4日09时00分,请各投标人登录“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海盐)(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
5.现场踏勘与投标预备会
5.1现场踏勘时间:/ ;地点:/ 。
5.2投标预备会时间:/ ;地点:/ 。
6.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保证金:10万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支付。
6.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8月4日09时00分。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本项目不要求投标人至开标现场参加开标及开启投标文件活动。投标文件采取邮寄送达方式,详见如下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纸质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后,通过邮寄快递(建议顺丰、邮政)方式递交至招标代理单位(不得递交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邮寄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41号3楼304室,收件人:张雨惠,联系电话:15825745102。邮寄快递以代理机构经办人张雨惠收到快递并现场签收时间为准(代签无效)。由于疫情期间各地快递可能会有所延迟,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疫情因素对投标文件制作的影响及邮寄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未邮寄到达上述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视作投标人主动放弃。邮寄快递应满足本地区疫情防控的要求,产生任何不利均由投标单位负责。
投标文件中受托人姓名、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联系方式须另附纸张(并加盖公章)与投标文件一起邮寄或送达),以供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需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时联系,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在接到电话通知后30分钟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录音、、QQ等形式作出回复。
6.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招标公告及相关信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浙江政务服务网)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海盐县天仙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海盐县武原街道地 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41号
邮 编:314300 邮 编:314300
联系人:支海斌联系人:张雨惠
电 话:0573-86115893电 话:0573-86038867
传 真:传 真:0573-86116950
2022年7月13日
附表:
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
|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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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营业执照
| 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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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资质等级证书
| 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或以带二维码的网络件代替,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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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省外进浙备案证明
| 省外企业须提交有效期内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证书。(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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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企业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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