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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2023年度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项目暨2023年度机动车险保险采购项目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北京市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2023年度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项目暨2023年度机动车险保险采购项目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3-02-03
详细内容: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2023年度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项目暨2023年度机动车险保险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采购人)拟对南充分公司2023年度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项目暨2023年度机动车险保险采用公开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公开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NCYZCS20230131

  2.项目名称:南充分公司2023年度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项目暨2023年度机动车险保险。

  3.采购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金额:120万元/年。

  三、采购项目简介:

  一、非机动车三者责任险

  非机动车车辆409台,保险费用年预估金额18.405万元,车辆从事南充市境内包裹揽收,拟投保非机动车三者责任险;年度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5万元/车。

  二、机动车辆保险

  各种机动车辆249台,保险费用年预估金额101.595万元(其中:交强险32万元,商业险69.595万元),公司全部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商业险拟包含的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网(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保险服务的单位。(注:①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它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可提供承诺函,健全的会计制度,需要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或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提供承诺函);投标人须为经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须具有有效期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承诺函);

  5.2020年1月1日(近3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8.本项目禁止涉及邮政企业“小金库”违规供应商参与(投标人承诺);

  9.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但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10.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

  11.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8日9:00- 17:00(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接受现场报名。

  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2 月13日16: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57号南充市邮政公司。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3年2月13日16: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57号南充市邮政公司。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地 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57号

  联 系 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13808275555

  附件: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2023年度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项目暨2023年度机动车险保险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四川(南充)

  采购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2023年2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第四章 供应商、投标产品(如涉及)资格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九章 评审方法

  第十章 采购合同(草案)

  第十一章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特别:请各位供应商在制作磋商响应文件前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相关内容※—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采购人)拟对南充分公司2023年度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项目暨2023年度机动车险保险采用公开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公开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NCYZCS20230131

  2.项目名称:南充分公司2023年度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项目暨2023年度机动车险保险。

  3.采购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金额:120万元/年。

  三、采购项目简介:

  一、非机动车三者责任险

  非机动车车辆409台,保险费用年预估金额18.405万元,车辆从事南充市境内包裹揽收,拟投保非机动车三者责任险;年度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5万元/车。

  三、机动车辆保险

  各种机动车辆249台,保险费用年预估金额101.595万元(其中:交强险32万元,商业险69.595万元),公司全部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商业险拟包含的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网(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保险服务的单位。(注:①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它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可提供承诺函,健全的会计制度,需要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或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提供承诺函);投标人须为经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须具有有效期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承诺函);

  5.2020年1月1日(近3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8.本项目禁止涉及邮政企业“小金库”违规供应商参与(投标人承诺);

  9.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但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10.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

  11.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8日9:00- 17:00(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接受现场报名。

  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2 月13日16: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57号南充市邮政公司。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3年2月13日16: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57号南充市邮政公司。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地 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57号

  联 系 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13808275555

  2023年2月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公告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网(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120万元/年;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1.非机动车车辆409台,保险费用最高限价450元/台/年,年预估费用18.405万元。



  2.各种机动车辆249台,保险费用年预估金额101.595万元(其中:交强险32万元,商业险69.595万元),交强险最高限价为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商业险最高限价为四川省保险业务平台自动计算的保险费金额。



  超过单价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4



  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注:本次采购为非政府采购,不执行价格扣除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价格扣除(本次采购为非政府采购,不执行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还应当提供由省级或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



  磋商情况公告



  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网(



  8



  响应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9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预算金额的5%。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领取后,合同签订前按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可账户转账或支票或汇票或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汇入采购人指定账户。



  收款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开户行:采购人提供;



  银行账号:采购人提供;



  退还时间:项目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 系 人:何先生联系电话:13808275555



  联系电话:13808275555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 系 人:何先生联系电话:13808275555



  12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



  提出质疑的时间



  自获得磋商文件起的7个工作日内。



  13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3年2月10日16:00时



  14



  响应文件份数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其他响应文件”(含报价、商务、技术及其他部分)正本1份,副本2份;用于磋商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原件1份。



  15



  响应文件的装订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副本胶装后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其他响应文件”(含报价、商务、技术及其他部分)正本、副本胶装后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用于磋商报价的“报价一览表” 单独封装在一个密封袋内。供应商提交三个按以上要求封装的密封袋,供应商不得到现场封装。



  16



  响应文件封面的标注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均应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包号(如有,没有分包的不标注)、供应商名称、日期;并分别在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7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标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如有,没有分包的不标注)、“资格证明文件”或“其他响应文件”或“报价一览表”、供应商名称、正本、副本、日期。



  18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57号南充市邮政公司



  19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57号南充市邮政公司。



  20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网(



  21



  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22



  供应商质疑(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提出,并现场递交,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服务要求、服务内容及其他要求、评分标准、付款方式等均由采购人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特委托代理机构写入本磋商文件中。根据委托协议,供应商如果对这些内容质疑的,应直接向采购人依法一次性提出,并现场递交给采购人,由采购人依法受理,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提出质疑时间:报名成功并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联 系 人:段先生



  联系电话: 15298214866



  注: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的质疑。



  23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联系人:段先生



  联系电话:15298214866



  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注:本次为服务采购,不涉及)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评审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应文件无效。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人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人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公开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会收取磋商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

  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本网站、四川招投标网、、邮政企业内部办公网、邮政企业内部办公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申请,由采购人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响应文件的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副本胶装后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其他响应文件”(含报价、商务、技术及其他部分)正本、副本胶装后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用于磋商报价的“报价一览表” 单独封装在一个密封袋内。供应商提交三个按以上要求封装的密封袋,供应商不得到现场封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日期。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人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人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本次采购可以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但因邮寄导致报价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人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由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前查询。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邀请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缴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采购人内部管理要求进行合同备案,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采购人内部管理要求实施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将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采购人开具的《验收质量合格证明》到采购人财务科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支付程序为:

  (一)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合同金额有效发票。

  (二)采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参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作调整。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保险服务的单位。(注:①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它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可提供承诺函,健全的会计制度,需要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或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提供承诺函);投标人须为经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须具有有效期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承诺函);

  5.2020年1月1日(近3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8.本项目禁止涉及邮政企业“小金库”违规供应商参与(投标人承诺);

  9.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但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10.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

  11.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

  第四章 供应商、投标产品(如涉及)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保险服务的单位。(注:①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它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可提供承诺函,健全的会计制度,需要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或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提供承诺函);投标人须为经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须具有有效期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承诺函);

  5.2020年1月1日(近3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8.本项目禁止涉及邮政企业“小金库”违规供应商参与(投标人承诺);

  9.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但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10.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

  11.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

  注:1.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证明材料不齐或未按规定加盖鲜章为无效投标。

  2.以上证明材料格式按“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提供,若没有格式,供应商可自拟格式提供。

  3.以上资料各提供一份,必须装订成册。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封面上注明“资格性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分包号(如有分包)、“日期”、“正本”、“副本”。

  4.本章为资格性审查的主要依据。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南充分公司车辆保险服务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保证全市所有车辆正常运行,车辆保险不脱保,经第46次市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立项,现根据省分公司授权文件对车辆保险服务项目采购供应商。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非机动车三者责任险

  非机动车车辆409台,保险费用年预估金额18.405万元,车辆从事南充市境内包裹揽收,拟投保非机动车三者责任险;年度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5万元/车。

  (二)机动车辆保险

  1.各种机动车辆249台,保险费用年预估金额101.595万元(其中:交强险32万元,商业险69.595万元),公司全部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商业险拟包含的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2.新增车辆在收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承保手续。

  3.投保车辆在报废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保手续。

  4.预付医疗费:凡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由保险机构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的”规定,保险机构必须立即支付伤者抢救费用。

  5.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确定南充市内多家定点维修服务商,负责车辆维修服务,确定入围单位后,保险机构应认可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的合作名单。

  6.为被保险单位车辆事故处理提供法律援助。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与其他事主发生法律纠纷时,保险机构有义务聘请法律专家代为办理有关诉讼事宜,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保机构承担。

  7.续保服务:车辆保险责任届满30天之前,保险机构需积极主动提醒并配合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做好续保工作。否则,如因保险机构原因未及时处理好续保相关工作导致无法获得赔付或者造成其他损失,保险机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服务要求。

  1.成立专职服务小组。保险机构应成立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车险保险专职服务小组专门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的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车险承保和理赔提供服务。

  2.落实专人优先制。保险机构必须安排专人办理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车险有关承保手续,送达保险资料等,享受承保优先的“畅通”服务。

  3.专业联系跟踪制。保险机构应在保险期限内有计划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实行保险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联系和交流。

  4.通用理赔

  (1)高效快速通道制。保险机构应7*24小时设有报案、救援和咨询服务电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立即响应,保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查勘,并及时开展理赔服务。

  (2)专人理赔负责制。每个理赔案件都有专门理赔人员负责,要求在规定赔款时效内完成赔付。

  5.发生保险事故,出现下列情况时由采购人指定公估机构/残疾鉴定机构参与理赔,聘请公估公司/残疾鉴定机构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

  (1)保险机构无法单独定损/残疾评定;

  (2)保险机构定损金额/残疾评定等级和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赔付要求出现较大差距;

  (3)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请公估公司/残疾评定机构参与的案件。

  6.数据统计。保险机构按季度、年度或我方需要时向采购人提供《赔付统计表》《保单承保清单》《保单理赔清单》。并可对内容进行专业解释,保证采购人能够正确理解。

  7.应客户要求,需由项目所在当地的保险机构出具保单及发票。

  8.单证服务。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向采购人一次性提供理赔所需全部资料的书面清单,从而避免反复准备索赔资料给采购人正常工作所可能带来的干扰。保险机构承诺不要求采购人提供任何并非处理本项目赔案所必需的索赔文件、单据或其它任何材料。如采购人需要,保险机构可随时就需要采购人提供的索赔材料的必要性做出解释。

  保险机构应承诺应积极主动协助采购人准备单证材料,并实现专人跟踪服务,协助单证材料准备,收取单证材料。

  9.提供南充市内的各分支机构、服务点的名录,名录中包含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预付赔款。重大赔案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结案,保险机构须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及初步定损情况和采购人的要求,10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低于50%应赔金额的预付,以解决事故急需。

  (四)其他服务要求。

  1.对谈判文件第九章保险协议主要内容条款有异议,需在承保理赔方案中加以说明。

  2.若保险机构项目所在地的承保险种被监管,自被监管之日起,采购人有权解除对应险种的保险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小额案件:保险机构需说明小额案件定义及小额案件的查勘服务、理赔服务的简化流程,减免理赔资料的说明。

  (五)承保理赔服务方案。

  1.基本承保理赔服务方案要求

  1.1.报案方式

  保险机构需列明可接受的报案方式,并就各方式的时效做出承诺以及针对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案。

  1.2.免单证证明

  针对部分事故责任明确的案件,保险机构应免除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提供材料的工作。具体情况由保险机构列明,至少应包含事故类型、材料类型。

  1.3.查勘服务

  保险机构需列明现场查勘时效,查勘服务内容,以及对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案。

  1.4.理赔承诺

  保险机构需列明针对不同案件,理赔手续齐备后,保险机构在金额、时间、预付比例的承诺。

  1.5.查勘费用

  保险机构应列明处理事故中承担的费用。

  1.6.医疗案件赔付标准

  保险事故出现人伤时,如果部分医疗费用不能赔付或需按比例赔付。

  保险机构需列明不可赔付医疗费用的范围。

  保险机构需列明不能全额赔付费用的赔付比例。

  2.机动车险承保理赔服务方案要求

  2.1.保险机构应明确交强险以及商业险的折扣系数和保费计算方法。

  2.2.查勘费用

  保险机构应列明处理事故中承担的费用,如拖车施救费、吊车施救费、其他施救费等。

  2.3.配件及工时费的确认方式与标准

  为保障投保车辆的维修品质,保险机构需列明维修车辆配件品质,工时费标准。并就配件品质问题进行专业解释,确保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和采购人正确理解。

  ★三、商务要求

  1、合同签订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2、付款方式: 由甲方或其下属机构按照合同价格向乙方采购车辆保险服务并支付保险费。甲方在收到乙方签发的付款通知书、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车辆保单(付款资料自行完善)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履约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需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缴纳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当甲方因乙方服务不力等原因扣减乙方履约保证金时,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补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时,乙方应另行给予甲方赔偿。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为1年,以银行履约保函方式提交(由在中国营业的商业银行开具的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在本框架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乙方最后一次出保单时间,乙方需对保函进行延期,使保函有效期截止时间不早于乙方最后一次出保单之日起1年。履约保证金期满且乙方完全履行合同相关义务后,甲方将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合同和订单)、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不当行为。一经发现此类行为,甲方有权:

  5.1.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包括合同项下订单),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5.2.将乙方纳入甲方供应商“黑名单”统一管理,视其不当行为对邮政企业权益的损害程度,对乙方实施全面业务禁入措施,在一定年限内或者永久不得参与甲方及其各级机构的招投标等经济业务往来。

  6、在协议有效期内省分公司下发该项目集中采购结果,该协议立即无条件终止执行,后续务必执行省分公司集中采购结果。

  7、纪律要求

  1.参与采购审批决策工作的各部门(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履行保密义务。

  2.参与采购审批决策工作的各部门(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参与或不继续参与现时采购活动的审批决策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方式违规干预采购活动,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3.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员工,存在违规操作、与供应商串通、收受供应商财物,或其他违反廉洁从业要求等行为的,经查实后,由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和处罚,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问责、追责,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一、技术、服务要求:

  详见第五章相关内容。

  二、商务要求

  详见第五章相关内容。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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