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
2.业绩要求
(1)二、三、四、五、七、八、十一、十二标段投标人须具有至少3个国内千万级机场(以2019年官方公布的旅客吞吐量为准)经营经验或国内城市不少于30家的零售店经营经验,提供店铺具体位置信息供核实。
(2)九标段:投标人须具有国内城市不少于3家的零售店经营经验,提供店铺具体位置信息供核实。
(3)所投餐饮业态,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口岸卫生许可证,且经营项目须在许可范围之内。
3.
所投品牌须为投标人直营品牌,须提供品牌商标注册证书。(若所投品牌为国际品牌,,其商标注册地不在国内<包含大陆、港、澳、台>,但是为在中国境内的二级及以上品牌授权代理商或中国区总代,按直营品牌商认定)
说明:九标段要求投标人为直营品牌+专营品牌,专营品牌须提供品牌授权代理证明,须至少具有一个直营品牌。
4.合肥机场航站楼目前经营期内的现有商户参与本次投标,截止2022年10月1日前在本机场无欠款。投标人须一年内在本机场无提前退租记录(投标人因新冠疫情影响且经招标人同意退租的除外,是否因疫情影响退租,以招标人判定为准)。
5.自2020年5月以来,参加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或委托第三方招标项目,在中标后无弃标失信记录(弃标失信名单由招标人书面确定)。
6、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其控股、参股公司,股东全部或部分为同一人或同一法人的法人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投标人没有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被暂停投标资格且在暂停期内的(须提供承诺书);
9、信用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含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存在下列有效情形的(须提供承诺书):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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