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选人须在中国关境内依法注册,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依法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须具有下列资质:
2.1参选人为制造商的,须具有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属于二类或三类时)或已完成备案获取相应的备案编号(属于一类时);
2.2参选人须具有与参选产品相应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属于三类时)或已完成备案具有经营备案编号(属于二类时);(如本次参选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的,无需再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
2.3参选产品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属于二类、三类时)或备案凭证(属于一类时)。
3、参选人为经销/代理商的,须提供参选产品制造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有效授权书(函)(也可由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或产品全国总代理公司或区域代理公司出具,但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出具授权的单位具有相应合法代理身份的有效证明)。
4、参选产品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4.1、参选产品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有三甲医院的供货业绩,且须为同品牌同型号。
4.2参选产品自2020年1月1日至今如无三甲医院的供货业绩,须提供无三甲医院供货业绩声明函。
注:须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合同内容不得遮掩、涂改,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5、参选人(不含分公司和分支机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官网(
(2)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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