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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2023年甲烷/非甲烷总烃自中标通知
公告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2023年甲烷/非甲烷总烃自中标通知
所属地区:
内蒙古
发布时间:
2023-03-03
详细内容:
2023

甲烷

/

非甲烷总烃自动站运维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甲方(采购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呼伦贝尔分站













乙方(供应方):北京兴硅谷电子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甲方(采购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君











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镇河东新区友好六街







乙方(供应方):北京兴硅谷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张九壮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89



19



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甲烷

/

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



项目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



甲烷

/

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



项目并提供相关服务,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内容并收取服务费。







二、合同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3



5



31

日。







合同到期后,根据合同履行需要双方可就本合同履行期限,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的

10%









三、项目标准及要求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甲烷

/

非甲烷总统自动监测站设备设施配置情况见表

1











1

:设备设施明细表















序号











名称









型号









数量









投运时间













1











站房及辅助设施









定制









1











2021

年10月













2









采样系统









定制









1











2021

年10月













3









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









XHVOC3000









1











2021

年10月













4









动态校准仪









XHD3000









1











2021

年10月













5









零气发生器









XHZG3000









1











2021

年10月













6









氢气发生器









XHHG3000









1











2021

年10月













7









数采仪









定制









1











2021

年10月













(一)总体要求







1.

乙方

须按照采购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要求,全面负责自动监测站(站房、采样系统、所有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包括开展远程维护、现场维护和应急维护等工作,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并对维护过程进行详细记录。使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结果达到采购人的考核指标要求,充分发挥甲烷

/

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系统的效能。









甲方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出台新的运维要求时,以新要求为准。







2.

运行维护期间,用电、通讯、采暖、备件耗材、仪器设备维修、设施设备的年检保养和站点安全保障所发生的费用等均由

乙方

支付。







3.

乙方运维期内

对站房进行检查,并做好防雷系统的年检工作。







4.

乙方

须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以及运维质量的监督检查,接受

甲方

监管和考核。







5.

运行维护期间,如遇

甲方

为站点更换或新增仪器,

乙方

须配合做好新仪器的安装、调试和运行维护等工作,以及数据无缝对接到

甲方

指定的管理平台中。

甲方

如有新的传输要求,

乙方

须配合数据完全传输到新平台。







6.

运行维护期间,站点的全部资产(建筑物、设备、软件、配套设施、自动监测系统和配套监控系统产生的各类数据信息及相关文档资料等)属

甲方

所有。未经

甲方

同意,

乙方

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







7.

乙方

对站点的监测数据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渠道向外界提供或用于商业用途。







8.

运行维护期间,

乙方

有责任保证站点全部资产的完整、安全并处于良好状态。站点必须有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出现因被盗、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流失。如出现因

乙方

安保措施不当造成的站点资产丢失、破坏的情况,

乙方

须复原并尽快恢复运行,所发生的费用由

乙方

承担,

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乙方

须协助

甲方

做好站点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等工作。







9.

乙方

应设立运维服务机构,保障运维工作顺利进行;在运维服务机构建立备品备件库,配备足够的备品备件。







10.

乙方

相关技术人员应持证上岗,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能独立运行维护甲烷

/

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站。运维人员应能够熟练的掌握系统的运维和质控操作,掌握耗材备件更换及必要的维护工作,并熟练使用数据平台,能够及时判断系统运行的异常并进行重积分、异常数据标识等。







11.

乙方

运维期满后应保证资产完好,并做好资产交接,交接的仪器设备须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12.

运维期满后应保证设备性能完好,运维工作交接时配合甲方做好设备性能测试和档案记录移交工作。







(二)运维要求







1.

每日维护内容









1

)系统状态检查。检查系统是否有报警等异常,以及分析模块的

FID

温度、柱



箱温度、柱前压、保留时间等重要参数是否正常。系统状态检查可通



过远程或者现场检查的方式完成。









2

)基线检查。按照厂家说明书或作业指导书要求检查图谱基线是否存在异常



漂移和波动。如存在异常漂移和波动,应及时标识或剔除异常数据或



对受影响的物质进行重积分。









3

)保留时间漂移。检查仪器保留时间漂移情况,以确保非甲烷总烃测量的准确性。



重点关注漂移是否影响监测物质的自动积分,如有影响,应进行调整。









4

)数据审核。数据审核应对异常数据进行无效标识或剔除,每天审核前一日数据,在

24

小时内完成审核。







2.

每周巡检内容。运维人员应对站房及设备定期巡检,每周至少巡检

1

次,并填写巡检记录,巡检工作主要包括:









1

)监测站房及辅助设备周巡检







a.

检查站房内温度是否保持在(

25±5





,相对湿度保持在

85%

以下。







b.

在冬、夏季节应注意站房内外温差,应及时调整站房温度;检查



采样管路保温措施,防止因温差造成采样装置出现冷凝水的现象。







c.

检查采样总管进气、排气是否正常。







d.

检查采样支管是否存在冷凝水,如果存在冷凝水应及时进行清洁



干燥处理。







e.

检查站房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







f.

检查标气、辅助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检查标气和辅助气有效期、



压力,气瓶压力低于

2 MPa

(或系统相关要求值)前应更换。







g.

如采用气体发生器,应检查气体发生器的工作状态,及时补充纯水、更换干燥硅胶、活性碳或无水氯化钙。







h.

检查数据采集、传输与网络通讯是否正常。







i.

检查各种运维工具、系统耗材、备件是否完好齐全。







j.

检查空调、电源等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是否正常,检查站房空调机的过滤网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







k.

检查各种消防、安全设施是否完好齐全。







l.

对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应及时清除;对采样有影响的树枝应及



时进行剪除。







m.

检查避雷设施是否正常,子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









2

)自动监测系统周巡检







a.

气相色谱、检测器参数设置检查。检查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氢气与空气输入压力与流量、载气流量与压力等是否与说明书、作业



指导书一致。







b.

气相色谱、检测器运行情况检查。检查载气净化装置(如除烃等),



如有异常应及时更换。根据系统验收或非甲烷总烃测试时使用的



参数,检查色谱炉温控制程序、载气流量或压力控制程序、氢火



焰离子化检测器等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及时停机检查,排查问



题。







c.

更换耗材。按照系统说明书或作业指导书要求定期更换阀膜、色谱柱等重要耗材。做好周期性维护,及时清洁气动阀阀芯、散热风扇、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等重要部件。







3.

应急维护







针对异常数据、系统故障和数据缺失等情况,运维方必须及时响应(响应时间不超过

4

小时),并在

12

小时内解决故障,如故障不能排除,应在

24

小时内书面报告运维管理部门。







(三)质量控制要求







1.

每日质控。检查仪器保留时间漂移情况,以确保非甲烷总烃测量的准确性。







2.

每周质控。完成点检并做好记录,包括:氢气发生器、载气和零空气供应情况以及主要性能指标检查,并做好定量保留时间范围校准记录;开展空白检查,若甲烷和非甲烷总烃测定浓度大于方法检出限,应重新校准;开展标点(甲烷

2000ppb

和丙烷

500ppbC

)检查,若定量误差



超出

±10%

,应重新校准。







3.

每月质控至少进行一次采样流量检查,当误差超过

±10%

,应对仪器流量进行校准。







4.

每季质控。使用标准气体更新多点校准曲线。要求甲烷和非甲烷总烃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



r

2

≥0.999



,校准曲线上各浓度点残差与理论浓度的比值应在

±10%

以内。每季度按监测系统说明书的要求对监测系统进行检漏。







5.

用于标准传递的流量计、标准气压表、温湿度计,应每年至少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计量检定和量值传递一次。



应每半年至少对动态校准仪进行一次质量流量准确度检查。标准气体应为国家二级气体标准物质及以上,相对扩展不确定度

≤2%



k=2

)。







(四)其他要求







1.

运行维护月报。

乙方

每月根据甲烷

/

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情况编制运行维护月报,报告当月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运维单位运维任务完成情况、质控工作开展情况及质控合格率、监测数据有效率。







2.

记录表格。

乙方

应根据负责运维的系统设备、标准气体、计量标准器具制定相应的记录表格,记录表格应包括各项运维工作、质控工作、维修工作、耗材配件更换记录等。







3.

其他未明确的内容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印发的《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字〔

2021



61

号)执行。







(五)考核







1.

甲方



乙方

运维期间甲烷

/

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有效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运维费支付依据。甲烷

/

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有效率≥

90%

,支付全额运维费;

90%

>监测数据有效率≥

80%

,扣除

10%

运维费,并责令整改;

80%

>监测数据有效率≥

70%

,扣除

30%

运维费,并责令整改;

70%

>监测数据有效率,扣除全部运维费,并解除合同。







2.

乙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

10%

运维费,并给予警告。对警告三次仍不改正的,

甲方

有权中止运维合同。









1

)未按要求开展运行维护,导致自动监测站非正常运行的。









2

)监测数据传输中断,但未及时向采购方报告并说明原因的。









3

)拖延、阻碍、拒绝质量检查的。









4

)发现采样、分析、数据采集和传输等过程中,有人为干扰现象,未及时向采购方报告的。







3.

当出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规定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时,

甲方

将中止运维合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



服务费支付方式及时间









(一)



项目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小写:

30000.00

元(大写:



叁万圆整



),

该价格为含税价











(二)



支付方式







技术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在本合同签订完成、乙方开具正规技术服务发票后,

项目服务费

由甲方



分两次



支付给乙方:







第一次:签订合同后

2

周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40%



即人民币小写:

12000.00

元(大写:壹万贰仟圆整)









第二次:提交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报告,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60%



即人民币小写:

18000.00

元(大写:壹万捌仟圆整)









五、项目绩效评估









(一)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或有关部门)对项目实







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二)



项目完成后,甲方(或会同相关部门、评估机构)







对项目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服务标准满足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验收。





六、甲乙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

有权对乙方履行合同过程实施跟踪监督;







2.

预留履约保证金并按约返还或扣留;







3.

对乙方提交的项目成果及提供的服务及时组织评估和验收;







4.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







5.

为精准开展绩效评估,应向乙方提供考评办法或意见;







6.

必要时帮助协调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相关部门或单位。







(二)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

保质保量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

有权要求甲方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及履约保证期限届满返还履约保证金;







3.

不得擅自将本合同义务转委托;







4.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接受甲方的监督,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七、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







(二)乙方履约能力发生不再符合甲方采购要求的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完成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等重大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继续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对于乙方在履行合同中的实际支出,甲方应予以适当补偿。







(四)合同履行期内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

15

日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发生及其影响的证明,可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续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除发生第(一)项因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情形外,甲方只需

实际运维天数

支付款项,涉及已支付

维护

费但尚未实际

维护部分

,乙方应当将未实际

维护期间

的费用向甲方退还。







八、相关技术成果的归属







(一)乙方在办理并完成前述受托事项过程中产生的与受托事项有关的技术成果(即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所有权归属甲方,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前向甲方交付,不按约交付或不完全交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侵权责任。







(二)上述技术成果在交付之前及其交付之后,乙方均不得将该等技术成果使用于其他场合及其他用途。







(三)甲方转让上述技术成果的,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四)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九、保密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当对其在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期间从对方获得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即不得将有关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披露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并不得用于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目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间,自获得保密信息起至该保密信息进入公共领域时止。该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三)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侵权责任。







十、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包括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

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

应将已收取的服务费返还给甲方,并按相应服务费的

20%

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擅自将本合同义务转委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服务费总额的

20%

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服务费,应按违约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四)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包括不限于实际损失、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







十一、争议解决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条款







(一)与本合同相关的招投标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中







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以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均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终止后,有关技术成果归属、保密、赔偿、







争议解决及其他具有持续性效力的条款继续有效。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







(以下无正文)

































委托方(甲方













单位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兴











联系电话:

15335607723





邮箱:

281077926@







通讯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镇友好六街

3









邮政编码:

021008





纳税人识别号:

12150000MB1M45606D





开户银行:工行内蒙古呼伦贝尔分行河东支行







账号:

0607030109026403932













受托方(乙方













单位名称:北京兴硅谷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

张九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4747111992







邮箱:

250620274@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89



19



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600473725T





开户行:

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







帐号:

01090302900120105359777





























甲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











乙方:北京兴硅谷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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