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标的包括商用轮转印刷机、轮转机色组等在内的一批闲置机器设备。
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人民币68,600.00元。
2.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包括其瑕疵)整体进行转让,标的图片及标的清单仅供参考,标的数量,标的状况、型号等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具体范围、品名、型号、数量、品质等均不作承诺保证,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3. 标的资产的具体情况均以移交时现场实物及其现状为准进行交接,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安装服务及售后服务。成交后按资产实际现状交接,如有差异,无论增减,不调整成交价格及交易服务费,受让方不得以标的清单为依据要求转让方补齐清单内所有物品或要求退还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
4.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承诺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仔细、认真查看和评估转让标的数量、品质和质量等实际情况,并充分预估到转让标的拆卸环境、拆卸难度以及拆卸后的资产状况。
5.受让方负责标的物的拆除,拆除及后续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6.转让标的由受让方自提。
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按《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约定付清所有款项后,方可办理标的物的交接、拆卸、切割、装运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所产生费用;在拆卸、切割、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等事故的,以及装运过程中外包装破损造成转让标的散落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装运时为防止外包装破损,受让方需自行提供和更换外包装。
7.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产权交易所和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连交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连交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意向方如对连交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以上标的物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及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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