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培训中心送餐和制餐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第二次)
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问题一: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要求提供发票、订单或双方结算单或银行回单等能够证明合同期内累计金额的资料,但很多学校和事业单位,不需要提供发票就能付款,不是限定了这类业绩吗?提供签约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说明不需要发票也可以付款,同时提供相关付款金额的银行回单,就能够证明是履行了合约的,就可以了吧。不能以是否有发票就限定其行为,属于限制条款。
答:本项目关于业绩要求提供发票不属于限制条款,请按照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问题二:针对本项目部分疑问:
第二章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部分中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合同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及至少一张合同对应发票复印件,若为框架协议的合同金额以发票、订单或双方结算单或银行回单等能够证明合同期内累计合同金额的资料为准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3商务部分中业绩要求:投标人在2020年 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满足基本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投标人提供与本项目类似合同业绩。
1、合同金额 50 万-100 万(不含),每个合同得 1 分,最多得 4 分。
2、合同金额 100 万-150 万(不含),每个合同得 1.5 分,最多得 6 分。
3、合同金额 200 万元及以上,每个合同得2 分,最多得 10 分。
本项最多得 10 分,合同不重复计分,一份
合同按合同金额最多计分一次注:(1)提供合同复印件及至少一张合同对应发票复印件,若为框架协议的合同金额以发票、订单或双方结算单或银行回单等能够证明合同期内累计合同金额的资料为准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
(2)满足基本资格条件的合同不参与计分。
疑问:
1、非框架合同(合同标有明确金额)所提供的发票是否需要全合同金额对应的发票,还是说只需要提供一张不限金额的发票即可?
2、框架合同合同金额是以发票金额为认定标准,还是以发票金额或订单或双方结算单或银行回单等共同相加金额为认定标准?
3、事业机关单位、学校及企业不需要发票即可付款,能否以合同,辅以双方结算单或银行回单或对方单位盖章证明,构成业绩证明?
答:1.非框架合同(合同标有明确金额)所提供的合同对应发票不需要全合同金额,提供至少一张合同对应发票即可。
2.框架合同合同金额是以发票+订单或双方结算单或银行回单等能够证明合同期内累计合同金额的资料为准。
3.不能,所有业绩证明材料均需按招标文件业绩要求规定提供。
问题三:针对本项目部分疑问:
第二章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部分中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合同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及至少一张合同对应发票复印件,若为框架协议的合同金额以发票、订单或双方结算单或银行回单等能够证明合同期内累计合同金额的资料为准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3商务部分中业绩要求:投标人在2020年 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满足基本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投标人提供与本项目类似合同业绩。
1、合同金额 50 万-100 万(不含),每个合同得 1 分,最多得 4 分。
2、合同金额 100 万-150 万(不含),每个合同得 1.5 分,最多得 6 分。
3、合同金额 200 万元及以上,每个合同得2 分,最多得 10 分。
本项最多得 10 分,合同不重复计分,一份
合同按合同金额最多计分一次注:(1)提供合同复印件及至少一张合同对应发票复印件,若为框架协议的合同金额以发票、订单或双方结算单或银行回单等能够证明合同期内累计合同金额的资料为准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
(2)满足基本资格条件的合同不参与计分。
疑问:
1、非框架合同(合同标有明确金额)所提供的发票是否需要全合同金额对应的发票,还是说只需要提供一张不限金额的发票即可?
2、框架合同合同金额是以发票金额为认定标准,还是以发票金额或订单或双方结算单或银行回单等共同相加金额为认定标准?
3、事业机关单位、学校及企业不需要发票即可付款,能否以合同,辅以双方结算单或银行回单或对方单位盖章证明,构成业绩证明?
答:同问题二答复。
本答疑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内容为准。
招标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 日
[50000120230315025020101].CQC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