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需求内容
| 1 |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二、乙方指派的受聘律师及要求 (一)乙方根据本合同,经甲方同意,指派方穗涛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确保受聘律师具有以下之一的执业经验(须提供受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1.大学本科毕业具有6年以上执业经验; 2.研究生毕业具有4年以上执业经验; 3.博士毕业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 |
| 2 | 二、乙方指派的受聘律师及要求: (三)对确定的受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受聘律师。如受聘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另指派符合要求的执业律师接替。 |
| 3 | 三、乙方受聘律师的主要工作范围: (一)为甲方的重大决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甲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为涉及甲方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
| 4 | 三、乙方受聘律师的主要工作范围: (四)参与甲方洽谈、签约的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并代甲方草拟、修改、审查政府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维护甲方的最大合法权益; (五)协助甲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办理其他日常法律事务。 |
| 5 | 四、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保持日常联系,并给乙方及其受聘律师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二)为使受聘律师能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和律师详细、真实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正本或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文件、材料及有关情况的真实性; (三)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受聘律师; |
| 6 | 四、甲方的义务 (四)按照约定支付服务报酬和其它费用; (五)向乙方和受聘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违反法律,或者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
| 7 | 五、乙方及受聘律师的义务 (一)受聘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受聘律师应当勤勉尽职,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
| 8 | 五、乙方及受聘律师的义务 (三)在合同约定范围和甲方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四)未经甲方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政府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披露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街道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六)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 。 |
| 9 | 六、乙方受聘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须特别履行的义务 (一)受聘律师应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力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区政府的合法利益。 (二)受聘律师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区政府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虚假承诺; (三)受聘律师应谨慎保管甲方提供给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毁损。 |
| 10 | 七、对乙方提出的法律意见的要求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需要出具书面意见书。书面意见书应当由受聘律师本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乙方及受聘律师应当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负责。 |
| 11 | 八、保密义务 乙方应对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有关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除外。 乙方在服务关系结束后,仍应当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
| 12 | 九、利益冲突 乙方在承办本协议项下的法律事务时,若法律关系相对人为乙方的法律服务客户或与乙方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乙方应主动回避并及时告知甲方。 |
| 13 | 十、聘请年限 (一)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一年,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常年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后,经甲方对乙方进行绩效考评,达到优良的可续聘。 |
| 14 | 十一、服务报酬 (一)法律顾问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第 种方式确定和支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1.按年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费用为每年 50000.00元 整 。支付方式为分两次支付:在本协议签订后 20个工作日 内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的 50 %,即 25000.00元 ;余款在 2022年10月1日 前付清,上述付款时间均以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时间为准。 |
| 15 | 十一、服务报酬 (二)乙方代理甲方参加仲裁或者诉讼或者其他专项服务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代理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原则上,单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一审)代理费 6000.00 元/宗,行政诉讼案件(二审)代理费 3000.00 元/宗,并视案件复杂程度进行合理浮动。 |
| 16 | 十一、服务报酬 (二)专项案件合法性审查或批量案件诉讼代理、共同被告行政诉讼代理(即乙方同时作为区复议机关和复议被申请人诉讼代理人的)等专项服务费,原则上按 元/宗的价格支付,并视案件复杂程度、批量数进行合理浮动。 |
| 17 | 十一、服务报酬 (三)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2.广州市城区外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
| 18 | 十二、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严重违反约定的义务,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或请求,在7个工作日内拒不恢复充分完全履约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以及服务质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
| 19 | 十二、违约责任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有关情况有误而产生的责任除外; |
| 20 | 十二、违约责任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有关情况有误而产生的责任除外; |
| 21 | 十三、合同变更与解除 (一)经双方同意,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合同予以变更及补充。 |
| 22 | 十三、合同变更与解除 (二)乙方有下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受聘律师; 2.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并造成甲方损失的; 4.其它严重违反第五条对应义务之一的。 |
| 23 | 十三、合同变更与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但解除协议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1.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 2.甲方拒绝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费用的。 |
| 24 | 十四、通讯与联络 甲方指定以下联系人负责本合同约定事项的联络、沟通,并按以下通讯方式发出或接收相关通知、文件及资料: 甲方联系人: 李勇 电话: 18022380970、34384063 |
| 25 | 乙方指定以下联系人负责本合同约定事项的联络、沟通,并按以下通讯方式接收或提交相关通知、文件及资料: 乙方联系人: 何正大 电话: 13570554593 |
| 26 | 十五、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 |
| 27 | 十六、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 28 | 十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执 一 份、乙方执 一 份,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