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需求内容
| 1 | 一、供应商资质
1.已在中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的法人,且经营范围必须满足本次公开选取范围;2.报名参加本次采购服务的公司需取得广东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或以上。 |
| 2 | 二、施工人员要求
成交供应商需拟派:
1.项目负责人1名,需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建筑工程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2.施工技术负责人1人:需具有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建筑工程师或以上资格证书。 |
| 3 | 3.项目人员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员1人,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施工员1人、质量检查员1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岗位证书。 |
| 4 | 三、工期:
1.本工程施工工期为11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2.采购人欢迎各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能力,在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合理、可行的前提下,对本工程的工期进行优化,缩短工期。其中雨天、节假日及因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或施工工序颠倒造成的返工所耽误的工期,不能顺延。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可以顺延,要求本工程全部按期完成,按期完成不奖不罚。 |
| 5 | 3.若因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成交供应商工期延误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及赶工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约的成交供应商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
| 6 | 四、质量要求
施工建成的工程实体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检查验收合格。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符合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 |
| 7 | 五、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成交供应商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
| 8 | 六、保修期(含保修期服务要求)
本工程的保修期限按国务院 [2000]279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成交供应商在向采购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采购人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造成返修,其费用由供应商负责。项目质量保证期至少为1年。质量保证期限从项目实际完工且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凡本项目施工范围内出现非人为的损坏,供应商负责免费保修,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
| 9 | 七、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 10 | 八、承包方式:总价包干
九、工程结算方式:
1.本工程的工程结算按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价作为包干价,除设计变更外不得调整,设计补充、清单漏项及设计变更增加(减少)的分项工程,数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调整,相应分项工程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
| 11 | (1)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出现新增项目时,则该新增项目的工程数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调整,综合单价参照经审核后的预算编制套用的有关定额计费 规定执行,经审核后,作为该项的承包单价。调整合同价并支付。
(2)设计变更减少部分的工程量清单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参照经审核后的预算编制套用的有关定额计费规定进行确定。 |
| 12 | 2.施工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惠市规建[2008]54 号文)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予认可。
十、施工现场的管理
成交供应商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应服从采购人现场代表或监理代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安装现场工作和生活条件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解决。 |
| 13 | 十一、售后服务
免费质保期期限:至少为验收合格后一年 ,具体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质保期后,如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应长期负责有偿优惠维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