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一期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蠡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一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已由蠡县发展和改革局以蠡县发改审字(2023)1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蠡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一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2 项目地点:蠡县辛兴镇胡村; 3 建设规模及内容:
一期工程包含:封场工程、临时覆盖工程、渗滤液应急处理工程、原有道路修复工程;
一期工程对蠡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封场以及积存渗滤液进行处理,库区总面积47166
平方米,现拟预留约14852平方米进行应急填埋,对应急填埋区进行临时覆盖;剩余约32314平方米进行生态封场。同时对库区内积存渗滤液进行处理,处理量约为2万m3。
封场工程主要包括堆体整形、封场覆盖工程、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工程、渗滤液收集工程、雨水导排工程、绿化工程。积存渗滤液工程主要包括对填埋库区约2万m3渗滤液进行处理,出水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表2排放标准(本次招标不包含积存渗滤液处理工程)。
4 计划工期:150天;
2.2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工程施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审计、结算、工程保修等工作;。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1资质要求:
设计资质:投标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施工资质: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证书;
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可由项目经理兼任)
3财务要求: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全部成员)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2021年度或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提供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 信誉要求: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投标单位(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全部成员)禁止参与本项目投标;
。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将该联合体协议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3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款的支付;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04-14 09:00至2023-04-20
17:0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打开“招采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 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0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05-09
09:30:0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招采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本网站、本网站、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招采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 招标人: |
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河北瀚正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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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保定市蠡县
| 地址: | 保定市竞秀区复兴中路2607号敦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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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
071400
| 邮编: | 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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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李京
| 联系人: | 司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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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
0312-6566923
| 电话: | 0312-3113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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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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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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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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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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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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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信息来源于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