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租赁期内,承租人与委托方签订管理服务协议,服务内容包括统一规范运营管理、营业场地管理、街区形象维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区域及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清洁、安保等。管理费缴纳时间与租金缴纳时间同步,每6个月支付一次,第一、二年(每12个月为一个单位年)标准为(16元/月*标的面积),第三年、第四年的管理费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2%。
8.房屋以毛坯、空置状态移交,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承租人须经委托方同意后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水、电、燃气、排烟等项目改造申请,改造费用、报批手续、安全责任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委托方所有。《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租赁期内,承租人同意接受并配合委托方委托相关人员对其运营项目的各项巡查。
10.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房产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非承租人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11.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电梯、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承租人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委托方协助其办理年检手续。
12.承租人应积极维护租赁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委托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13.租赁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承租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并对经营期间的生产及经营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14.承租人须根据现场情况按照统一高度、宽度设置商业门面灯箱,将设计方案报委托方同意后实施;空调室外机放置指定地点,不得影响商业整体环境;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
15.承租人须在房屋交付后3个月内完成全部装修并且对外营业,如未达到要求,视为承租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与承租人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6.承租人逾期未支付的租金的,除须补交租金外,承租人按日租金的2倍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承租人延期10天仍未支付租金的,委托方有权解除与承租人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7.承租人违反以上条款,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当期已交租金不予以退还。
1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公开手续。
19.承租人须依法、诚信经营,在房屋交付后3个月内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纳税登记,否则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租金不予退还,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产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所有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0.房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后,委托方通知承租人交接,承租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至委托方处办理交接,不得延误,如有特殊原因无法交接,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拒不接收或交接通知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未交接视为放弃承租资格,委托方有权解除与承租人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且承租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已缴付租金不予退还。
2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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