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林业局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惠州市林业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3-767662
(三)预算金额:180,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服务描述
需求描述
数量
计量单位
| 1 | 人员要求:2 服务开始时间:签订合同日至 | 惠州市林业局因与广东泰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的本诉及反诉共计两宗案件(依法合并审理)发回重审一案,现委托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下称乙方)代理,两案件案源律师为杨择郡律师,且适时给予专业指导,案件具体由乙方指派谢燕妮律师和黄馨宇实习律师担任代理律师,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供双方信守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具体指派谢燕妮、黄馨宇作为甲方上述案件民事诉讼发回重审本诉及反诉[合并审理案号:(2023)粤1302民初7196号]一审阶段的代理人。
二、乙方所指派的律师,对委托事务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代理过程中,对涉及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事务,乙方律师应当保密。
三、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后,应当向乙方律师如实反映与委托事务相关的事实情况,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证据资料的真实性。甲方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误导乙方律师。
四、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务应当尽职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律师代理:
1、原指派律师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
2、原指派律师因异地办案确实不能及时代理甲方所委托之事务的;
3、原指派律师因其他客观情况不能继续代理,如不另行指派律师将有损甲方利益的。
五、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具体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
六、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1、本案原审本诉涉案标的金额为4650000元,原审反诉反诉标的金额为:8880835元,另于本次发回重审一审中,针对广东泰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取了相应款项却未实际施工的项目,贵单位拟增加返还多收取款项的诉请。同时,贵单位结合广东泰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时已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客观情形,决定诉请解除合同。基于双方友好合作关系,针对新增的返还多收取款项的诉请,以及解除合同的诉请,我所决定不另行计收律师费。
2、承上,我所计算律师费的标的仅为原审本诉涉案本诉标的金额为4650000元,原审反诉反诉标的金额为:8880835元,据此,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及本所规定的收费标准,结合本案所耗费的工作时长和双方长期友好合作等实际情况,本诉和反诉两宗案件的发回重审一审阶段律师费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优惠,优惠后合计收取¥1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
3、本案发生的包括但不限於法院或其他机构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公告费、邮寄费、调查费等诉讼费用由甲方负担,不属于律师费承担的范围。若乙方代理过程中因案件需要须在惠州市之外办理业务的,相关差旅、住宿等费用由甲方负担,不属于律师费承担的范围。
4、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应将律师费付至乙方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广发银行惠州分行
账号:108999516010001306
律师费以付至上述银行账号并取得增值税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七、本合同乙方工作任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务代理终结止。(包括:和解、调解、甲方决定放弃委托事项、执行终结及撤销诉讼等)。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如甲方单方终止合同,则乙方对甲方已支付的律师费有权不予退回,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律师费的 / 。
2.如甲方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误导乙方律师,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所约定的期限支付律师费,经乙方催告后7天内仍不予支付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律师不予出庭代理诉讼,已收取律师费不予退回。
(二)乙方违约责任:除甲方存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外,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终止合同,应当将所收取的律师费全部退回给甲方,并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律师费的 / 。
九、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惠城区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贰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1 | 项 |
商务需求
编号
需求内容
| 1 | 律师费支付进度:本合同签订并在法院出具本案判决书后,甲方凭乙方出具的正式发票一次性以对公转账方式付清给乙方,乙方知晓本合同费用属于政府拨款,如遇政策影响或审批延迟,未能及时付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对此明确知悉并同意接受,乙方同意不以此为由追究甲方任何责任,也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3年04月17日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受托人在广东泰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林业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1302民初7196 号】中,作为惠州市林业局的代理人。
合同份数:6
争议处理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二)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邓斌 13480530309
采购单位:惠州市林业局
2023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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