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条件 |
| 项目名称
| 凤阳县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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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 凤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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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文名称及编号
| 凤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凤阳县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项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凤发改审批[202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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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
| 凤阳县振兴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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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业主
| 凤阳县振兴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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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来源
| 县财政资金与融资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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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出资比例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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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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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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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招标项目名称
| 凤阳县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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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项目编号
| czgc202304-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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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段划分
| 三个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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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
| 一标段:czgc202304-086-01;二标段:czgc202304-086-02;三标段:czgc202304-0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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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地点
| 一标段包含龙坝粮站、陈圩粮站、周圩粮站;二标段包含黄泥铺粮站、凤阳山粮站、亮岗粮站;三标段包含京山粮站、梨园粮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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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模
| 新建16万吨高大平房仓、一站式服务中心及消防设备等配套附属设施,一期建设主要分为三个标段。一标段包含龙坝粮站2万吨、陈圩粮站1万吨、周圩粮站3万吨。二标段包含黄泥铺粮站2万吨、凤阳山粮站2万吨、亮岗粮站2万吨。三标段包含京山粮站3万吨、梨园粮站1万吨。一标段投资额7000万元,二标段投资额7000万元,三标段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三个标段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约19000万元。本项目为上述工程监理项目,监理费用总计约199.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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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估算价
| 199.50万元 (一标段73.50万元;二标段73.50万元;三标段5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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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工期
| 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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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范围
| 接受发包人委托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参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包括项目的用地许可证、招投标、施工许可证等)、接受招标人安排履行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服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对工程进行进度、质量、投资、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创优、安全生产监督及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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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别
| 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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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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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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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②拟派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建项目,提供承诺书。
注:在建项目是指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承担其他尚未完工(以竣工或交
工或完工验收报告等手续为准)的项目或已中标的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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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前三年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③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④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⑥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⑦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⑧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⑨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
2、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1条信誉要求①-⑨项情形之一的,□接受R拒绝投标人投标。
备注:第1、2条按照附件1“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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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体投标
| 本次招标R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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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标段投标
|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三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一个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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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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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的获取 |
| 获取时间
| 2023年04月17日17时00分至2023年05月08日09时 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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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取方式
|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2)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拨打0550-38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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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公告
| 2023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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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 2023年05月08日0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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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文件递交的方式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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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时间
| 2023年05月08日0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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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地点
|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凤阳分中心[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月华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西南
角]第三开标室。(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须到现场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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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价格
|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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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公告的媒介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本网站、本网站、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等网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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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保证金收取 |
| 保证金收取
|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标段:1.4万元;二标段:1.4万元;三标段:1.0万元。(R本项目对中小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为中小企业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须均为中小企业。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声明与事实不符,视其投标保证金评审不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处理;如中标后发现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有弄虚作假情形,监管部门将从重从严处理。)
£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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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保证金形式
| 支持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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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信息
| 银行转账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须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完毕;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下列账户之一,投标保证金付款人的账户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接受汇票和结算卡汇入,以资金到账时间为确认保证金交纳完毕时间。
一标段:
①户名: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
账 号:6232811720000032990
②户 名: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
账 号:122300010400142010000000038
③户 名: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
账 号:178231060151
二标段:
①户名: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
账 号:6232811720000032826
②户 名: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
账 号:122300010400142010000000039
③户 名: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
账 号:179731163094
三标段:
①户名: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
账 号:6232811720000031323
②户 名: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
账 号:122300010400142010000000040
③户 名: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
账 号:181231051755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凤阳县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监理(标段号)”(项目名称可简写)项目投标保证金。
各投标人请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银行、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否则在开标时无法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将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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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保函要求
| 1、采用电子保函的,投标人可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电子保函。操作手册见“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通知公告”。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
2、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为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采用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采用纸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3、采用纸质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的,纸质保函原件扫描件须上传至投标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4、投标保函的保证期截止时间不得早于该项目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否则招标人予以拒收。
5、注意事项:
(1)投标人采用纸质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的,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即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2)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材料进行核查。如提供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并将是否存在异常情形的核实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3)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招标项目的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照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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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1、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保证金由牵头人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账户或由牵头人办理投标担保。
2、本项目不缴纳投标保证金条款仅针对在投标过程中未违反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的投标人。如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情形,则无条件按招标人要求的金额、时间、账号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 “投标人须知”第 3.4.4 项所列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将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4、中小型企业的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上述企业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相关承诺、声明及提供的材料认定。中标单位为中小企业的,中标公示时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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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说明 |
| 重要说明
| 1、本项目只接受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 ;(2) CA数字证书有关问题:安徽CA客服400-880-4959、0550-3019013(工作日),CFCA客服025-66085508 、0550-3801669(工作日);(3)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问题:400-998-0000(8:00-21:00)、0550-3801701(工作日)。因未及时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省主体库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并确认提交,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为保证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请各主体在工作时间进行登记、更新、投标文件制作等相关操作。
2、请投标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看参加本项目的程序(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投标人填写投标信息、下载文件及网上提问操作手册)。
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远程解密)方式,开标时投标人无须至开标现场进行解密,开标采取远程解密方式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远程解密方式: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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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
| 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支持保函使用。
2.投标人应填写投标信息并下载招标文件,否则无法上传投标文件。
注:投标人如为联合体的,牵头人必须填写投标信息并下载招标文件。
3.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请投标人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软件下载栏目点击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人需采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运行需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投标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投标文件制作错误,如因此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责任自负。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0550-3801701,4009980000。
4.如果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更改,应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
5.投标人应当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制作投标文件,制作成功后进行投标文件上传。
6.投标人须用CA数字证书盖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建议使用主锁。(如未办理CA数字证书请及时办理,网上办理和窗口办理均可。查看办理所需资料请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办事指南>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因未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手续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
7.请投标人注意加密投标文件CA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不在有效期的CA数字证书无法解密投标文件。
8.投标人投标MAC地址一致或申请开具电子保函MAC地址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9.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的(依法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0.评标时查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1.若存在不予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情形,银行转账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收缴,递交保函的,由招标人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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