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选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参选人如为制造商,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适用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进口产品除外);参选人如为代理商,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适用第三类医疗器械)(如适用);
3、参选产品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所投产品纳入备案管理时,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备案证明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如适用);
4、参选人若为经销/代理商,须提供有效的授权书(函);
注:如参选产品中有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销/代理商须在参选文件中提供该参选产品生产企业(也可由生产企业的中国销售公司或产品全国总代理公司或区域代理公司出具,但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出具授权的单位具有相应合法代理身份的有效证明)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函)。
5、供应商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自2020年1月1日至今具有三级甲等医院类似项目业绩;
(2)自2020年1月1日至今如无三级甲等医院类似项目业绩,须提供无三级甲等医院类似项目业绩声明函;
注:须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无业绩须提供无业绩声明函;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参选人参加同一项目的,其参选均被否决。
6、参选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官网(
(2)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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