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标的房屋必须由承租方本人经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标的房屋。
4.租赁期内,承租方须自行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同时承租方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方如需增加水电容量、改造水电线路,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方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房屋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承租方负责清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对该处房屋进行改造或对周边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进行改造。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如政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拆除或者改造租赁房屋或者对周边道路、公共配套设施改造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相关部门应给予承租人补偿的,由承租人自行向相关部门主张。
7.关于提前退租:承租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6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否则须向出租方支付等同于该房屋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提出退租时承租方租期未满一年,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等同于该房屋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单方拒绝履行合同,且出租方也同意终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可以就损失部分向承租方继续追偿。
8.房屋以现状移交,如不能满足后期运营需要,承租人须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出租人所有,运营期满或合同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并将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承租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0.租赁期内,承租人需提供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一人,在租赁期内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不限于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责任、律师费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评估费、鉴定费等等)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11.其他未尽事宜在《房屋租赁合同》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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