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港城区支系管网雨污分流项目(二分区至南环)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南大港城区支系管网雨污分流项目(二分区至南环)已由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发展和改革局以沧南发改字【2022】18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建设交通环保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建设交通环保管理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2.1.1建设内容:新建 DN500
污水管道约 1900m,DN300 污水管道约 2000 米,新建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一座,污水调节池 1 座(有效容积约
100-200m3);2.1.2工程建设地点:南大港产业园区。2.1.3工程质量要求:勘察设计质量标准:满足相应勘察设计深度,符合国家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要求。施工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2.1.4 计划工期:勘察设计周期:45日历天;施工工期:100日历天2.1.5标段划分:1个标段
2.2招标范围:本项目采用EPC总承包建设模式,范围包括本项目的勘察、施工图设计及与本项目设计有关的相关服务;以及所涉及的全部施工内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能力;3.1.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持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2
人员要求3.2.1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2.2设计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执业资格3.3
信誉要求: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 号)及相关文件要求,招标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2.1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且应以满足施工资质要求的一方作为牵头人。3.2.2联合体的牵头人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处理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与招标人沟通、合同谈判、现场服务等。联合体成员应按照自身专业资质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的施工工作。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的总协调,除完成联合体协议书规定的自身职责分工的工作外,还需要积极督促其他成员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协调其他成员配合本项目工程施工工作;主导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且缺陷责任期满。3.2.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成员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在法律上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3.24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各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招标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04-29 09:00至2023-05-09
17:3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冀招标全流程电子交易平台(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 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0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05-24
09:00:0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冀招标全流程电子交易平台(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本网站、本网站、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冀招标全流程电子交易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 招标人: |
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建设交通环保管理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河北华溢博通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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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南大港产业园区
| 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23号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02-26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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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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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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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焦峰
| 联系人: | 庞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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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
0317-5462056
| 电话: | 0317-5295576 15733737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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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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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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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信息来源于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