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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中交广西总部基地项目消防工程澄清函招标通知 |
| 所属地区: |
全国 |
发布时间: |
2023-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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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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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购买商品房套数约定,调整为: 单套房款总价≧合同额10%的,购买1套; 单套房款总价<合同额10%的,合同额10%=购买套数*单套房款总价+(合同额10%-购买套数*单套房款总价),(合同额10%-套数*单套房款总价)部分不足一套房款总价的,该部分按购买1套计算。 举例:合同额10%为550万元,单套房款总价为100万元,即550【合同额10%】=购买5套*100【单套房款总价】+(550-5*100),(550-5*100)=50万元,不足一套房款总价,按购买1套计算,则需购买总套数为5+1=6套。 购买商品房物业指标采取自行购买或推荐成交的方式均视为完成指标,合同额≧300万元的,发包人在第一笔工程价款中工抵与购房指标房款等额的工程款,如第一笔不足以抵扣的,依次在后期的进度款进行抵扣。合同额<300万元的,承包人未在合约期限完成购房指标的,发包人有权在工程价款中扣除3万元作为罚款。 2. 关于供应链金融工具支付产生的融资费用的说明,调整为: 甲丙双方于 2023年 月 日签订了《XXXXXXX》合同,现就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甲方采用的供应链金融工具支付产生的融资费用双方达成以下一致事项,供双方遵守。 合同总额中的50%的款项由甲方以供应链支付方式(指ABS或其替代方式如保理、承兑汇票、电子商票,人民金服供应链产品等)支付给丙方,丙方不得拒绝。供应链支付方式产生的融资利息、手续费、税金等丙方已按6%的融资利息考虑中标清单的综合单价中,不再额外进行该融资费用的补偿。供应链支付的,从第一期支付开始优先满足合同约定50%比例的支付,供应链支付总额超出合同总额的50%部分的融资利息由甲方对丙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按实际产生费用计算并包含在合同结算总价中,丙方应对此部分补偿金额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融资费用补偿金额=手续费用*(1+本合同约定增值税税率),手续费用=供应链入池应付工程款-供应链支付实际收到款项。 甲方以应付款作为基础,办理以甲方为核心企业的保理等形式的供应链融资时,丙方将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甲方完成供应链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甲方指定的融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提供融资所需的基础文件,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未能采供应链金融工具付款而改为银行转账支付时,丙方选择支付账期延期12个月支付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结算不作扣减;丙方选择银行转账不延期支付的,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在结算金额基础上按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进行扣减,并按扣减后的金额作为最终结算金额。如供应链金融工具付款未达到结算额的50%的,则结算金额等比例扣减,即扣减比例为未完成合同约定供应链支付额度的比例,具体扣减金额为: (1-实际完成的供应链金融工具付款额/结算总额的50%)×工程结算总价×3%。 对于通过供应链金融工具付款产生的手续费,统一按6%计算应从结算额中扣减,实际由保理金融机构收取的手续费,可用于抵减按6%计算的应扣减金额。抵减后,“应扣减的结算”为负数的,表示为应补偿的金额。具体应扣减的手续费金额计算方法为: 每笔供应链付款金额之和×6%-每笔供应链支付入池金额被保理金融机构实际收取的手续费。 当采用银行转账支付的账期起算时间按如下条件执行: 当月工程进度款按次月起算,例如8月完成的产值,从9月开始起算账期。 交房节点款按交房次月起算; 结算款按结算协议签订后次月起算; 质保金按质保到期后次月起算。 本协议涉及的内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向任何第三方(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等)披露,否则引致的一切责任及不利后果,均由丙方承担。相应地,甲方对本协议内容严格保密,未经丙方同意不应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本协议一式四份,自甲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 方(发包方):(盖章) 丙 方(分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3. 工程量清单修改编制说明、清单描述等,具体见附件,请采用本次澄清清单作为回标清单。 广西鹿鸣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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