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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三公局北三环项目缠绕管采购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中交三公局北三环项目缠绕管采购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全国
发布时间:
2023-05-12
详细内容:
招标公告

中交三公局石家庄市北部片区城市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

二工区经理部预应力波纹管采购招标公告

(缠绕管)

招标编号:三公局2023.58-6-缠绕管(北三环)

1、招标条件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北部片区城市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二工区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对工程需用的高密度聚乙烯增强缠绕结构壁管(B型)进行招标采购,招标组织单位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招标人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北部片区城市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二工区经理部。

2、项目概况、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本项目名称为石家庄市北部片区城市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是北三环市政化改造的西段工程,路线西起石家庄西收费站,东至规划珠峰大街(辅路东至东三环)。项目实施内容主要为北三环的部分主路、辅路建设,其余部分主、辅路及出入口匝道均纳入后续阶段实施范围,本阶段未实施的出入口匝道,主路实施至出入口匝道鼻端,并预留辅路建设条件。

项目以北三环(暨石太、黄石高速公路城区段)市政化改造为主体,按周边建设条件共分三期建设,本期为二期,建设内容为未涉及铁路、基本农田、南水北调干渠等控制性因素路段,二期工程涉及改造主路19.64km、新建辅路19.06km,同时实施给排水、管线改移、交通、道路机电级智能交通系统、环保及绿化景观、服务区升级改造等配套附属工程。

我单位负责施工段落桩号为K9+000-K15+648段,主路施工桩号K9+000-K13+300、K13+650-K15+648,主路合计6298m;辅路施工桩号:北辅路施工桩号ZFK6+920-ZFK8+070,ZFK8+660-ZFK10+171.5;南辅路YFK9+080-YFK11+265;辅路合计4846.5m,拆除桥梁11座/534m,新建桥梁9座/1845.55m,包含石家庄服务区升级改造工程。

本项目以“边通车、边施工”的方式对现有北三环进行市政化改造,项目施工前期实行单幅保通,单侧进行桥梁拆除、新建、路基拼宽、交安机电等施工,两侧交替施工,交通导改贯穿整个施工期。交通导改组织、安全管理、质量保障、环水保管控、是本项目重点。

2.1.2开竣工时间:2022年09月至2023年10月。

2.2招标内容:高密度聚乙烯增强缠绕结构壁管(B型),采购物资详细情况见附件。
2.3特别说明:因本项目部分工程量核算事宜,部分招标物资数量存在数量差异,以最终需求量为准。

2.4本次高密度聚乙烯增强缠绕结构壁管(B型)招标设置最高限价为7601596.28元(不含税总价)(大写:柒佰陆拾万壹仟伍佰玖拾陆元贰角捌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要求:

3.1.1营业范围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企业法人;具有物资供应经验的生产商和贸易商;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1.2生产能力要求:提供物资满足项目所需,确保保质保量供应。

3.1.3财务能力要求: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具有良好的垫资能力。

3.1.4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2020年-2022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在信用评价、抽样检验、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近一年(开标截止日期前一年)未出现过因不良问题被限制投标的记录;投标人未处于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处罚期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一年没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不存在通过“信用中国”(

3.1.5履约服务要求:近两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组成联合体投标。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3.4各投标单位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重复的,平台所留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相同的,投标文件相同或相似的,涉嫌围标串标,直接作废标处理,并列入黑名单,两年内禁止投标;涉嫌围标造成招标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将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投标人于2023年05月12日16:00时至2023年05月22日16:00时通过远程登录电子化平台: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

4.2 投标人下载前应首先将标书款汇至招标人指定帐户并经招标人确认购买后,方能下载招标文件。标书购买时间为2023年05月12日16:00时至2023年05月22日16:00时。

4.3招标文件购买:收取500元的标书款。采用银行转账或汇款的形式,招标人出具收款收据,不提供发票,售后不退。

4.4在汇款单据上注明“中交三公局北三环项目缠绕管标书款”。(投标人应先在平台上点击“参与”,参与成功后,再组织汇款购买标书,必须以投标人公司基本账户进行汇款、且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发至售标联系人指定邮箱(3056200434@)并与售标联系人电话进行确认后,方可获取标书下载权限。标书款汇至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账户)。(有参与意向的单位,请至少提前于售标截止时间1小时将标书费汇款凭证发至指定邮箱并联系售标联系人进行确认,若未按要求购标导致购标失败,责任由参与单位自行承担。)

账户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北京德胜门支行

帐 号: 110060224018002574257

4.5不邮购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5.1 本次招标采用线上开标的方式,投标人通过远程登录电子化平台(网址:

(2)投标报价页(请签字盖章扫描上传)。递交的时间为:2023年06月01日16:00时前。递交时间即为上传成功时间。逾期未上传成功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06月01日16:00时前,2023年06月01日16:00时开标。

5.2逾期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大写:壹拾万元整)。

5.4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或汇款的形式,于2023年6月01日16:00前,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银行账户详见招标文件)。

5.5在汇款单据上注明“中交三公局北三环项目缠绕管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公司账户进行汇款、且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发至招标人指定邮箱:514301838@并与招标联系人进行确认)。

开户行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开 户 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马甸支行

银 行 账号:110060224018010009992

6、发布的媒介

本次招标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7、招标物资及包件划分

包件号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 量

交货地点

收货人

交货条件

交货期

备注

包件1

1

高密度聚乙烯增强缠绕结构壁管(B型)

DN300

m

1000.00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北部片区城市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二工区经理部(送货地点为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指定收货人

符合各项质量、技术指标,施工工地验收交货

至工程竣工结束

2

高密度聚乙烯增强缠绕结构壁管(B型)

DN400

m

385.00

3

高密度聚乙烯增强缠绕结构壁管(B型)

DN500

m

3567.10

4

高密度聚乙烯增强缠绕结构壁管(B型)

DN600

m

182.00

5

高密度聚乙烯增强缠绕结构壁管(B型)

DN800

m

528.70

6

高密度聚乙烯增强缠绕结构壁管(B型)

DN1000

m

553.00

7

高密度聚乙烯增强缠绕结构壁管(B型)

DN1200

m

2101.00

8

高密度聚乙烯增强缠绕结构壁管(B型)

DN1400

m

137.90

9

高密度聚乙烯增强缠绕结构壁管(B型)

DN1600

m

373.00

10

高密度聚乙烯增强缠绕结构壁管(B型)

DN2000

m

415.00

备注: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范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计量方式:以现场验收合格计数数量为准。

3、上述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以甲方实际验收数量为准。乙方不得以数量增减提出异议。

4、投标报价分出厂单价和运杂费(运杂费含运费、中转库费用、出库装车费及中转库至工地等运费)。

结算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之日起个 /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预付款,预付款在乙方交货后抵作货款。

2.结算手续:货到现场,经甲方清点、验收合格后,依据签收单,每月15日办理当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16 日至本月15 日,结算经甲方单位审批后生效。

3.付款

(1)物资结算后90日内,支付本期结算总价款的 70%;无质量问题后180日内付至已结算货款的97%。甲方有权视项目建设单位对甲方的支付情况统筹办理支付。打“√”选择以下付款方式:

(√)网银转账支付;

(√)银行票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供应链支付工具:E信通、云信等。

票据期限:( )3个月;( )6个月;( )9个月;(√)12个月

甲方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汇、支票、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电子金融类产品等方式,乙方不得拒绝,任何支付方式均视同现金支付,且由乙方承担贴息等相关费用,甲方不承担除合同价款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4.保修(质)金条款据实选择,如选择则在括号内打“√”,不选择则在括号内打“×”:(√)合同结算总价款的3 %作为保修(质)金,按月 在每期结算中扣除,质保期为:9个月;双方在保修(质)期届满后30日内办理保修(质)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质)期内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支付。

若质保期内因乙方供应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保修(质)金及剩余货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5.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先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和要求以甲方通知为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发票申请记录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及时、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等。如甲方丢失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或抵扣联,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6.合同采购物资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由乙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7.若国家调整相关税率,则根据国家相应政策通过“不含税价款不变,调整适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方式,签订税率调整协议来调整含税单价或含税合同总价。



8、招标组织单位信息

招标组织单位:中交第三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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