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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浦城分中心检测设备询价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南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浦城分中心检测设备询价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全国
发布时间:
2023-05-15
详细内容:
项目概况



南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浦城分中心检测设备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文体路1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5月18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3-10CFJ0690-01



项目名称:南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浦城分中心检测设备



采购方式:询价



预算金额:13.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3.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标的一览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采购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数量

品目号预算

允许进口

采购包预算

采购包最高限价

备注

1

1-1

检测测量设备

1批

130000

否

130000

130000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5天内供货安装完毕



本项目(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南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政策。(3)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5)《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闽财购〔2020〕11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明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描述:是指提交“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函”。 (2)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05月12日至2023年05月17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文体路1号



方式:(1)未在规定时间报名的潜在报价供应商将失去报价资格。(2)询价通知书可至现场报名领取。(3)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本项目的询价通知书并登记报名,否则提出的质疑或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售价:¥1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05月18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福建省浦城县永久绿洲豪庭 14 幢 102 店二楼



五、开启



时间:2023年05月18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福建省浦城县永久绿洲豪庭 14 幢 102 店二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1.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质疑与投诉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询价通知书、采购过程和成交、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南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浦城分中心     



地址:浦城县五一三路633号        



联系方式:管先生/0599-282252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深圳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文体路1号            



联系方式:胡美红/0599-86158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美红



电 话:  0599-861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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