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区块页岩气探评井集输地面工程撬装EP项目
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大安区块页岩气探评井集输地面工程撬装EP项目
招标编号:ZY23-SH10-GC332/ZB-CQSYB-2023-009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安区块页岩气探评井集输地面工程撬装EP项目已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浙江油田分公司重庆天然气事业部,建设资金来自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
重庆市永川区
2.2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新建大安101井,大安103井,大安104井,大安105井,大安3井、大安6井共6口探评井。
与上述工程配套的建筑、工艺安装、电仪、防腐、调试及投产配合等,具体见施工图设计,实施内容根据工程合同(或建设单位下达的书面委托书)执行。
2.3计划工期
根据产能建设情况,本合同暂定工期为12个月,若产能建设时间调整,合同工期顺延;撬装设备自委托通知书下达后,45天送至现场,平台设备现场复装5天内完成。
2.4标段划分及各标段具体内容
本招标项目不划分标段
2.5招标范围
1、负责平台井站的除砂、分离撬等撬装模块的采购、现场复装及投产配合;平台的撬装设备采购等相关工作根据甲方书面委托书执行。
2、本项目预估投资共计558.0万元(不含税),并作为结算上限。
撬装设备清单及功能要求(所有站场、平台列出具体清单)
项目位置 |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总量 | 供货方 |
大安101井 | 1 | 旋流除砂橇 | P8.5MPa DN400除砂器 | 1 | 撬装EP方 |
2 | 分离计量橇 | P8.5MPa DN800气液分离器 | 1 | 撬装EP方 |
大安103井 | 1 | 旋流除砂橇 | P8.5MPa DN400除砂器 | 1 | 撬装EP方 |
2 | 分离计量橇 | P8.5MPa DN800气液分离器 | 1 | 撬装EP方 |
大安104井 | 1 | 旋流除砂橇 | P8.5MPa DN400除砂器 | 1 | 撬装EP方 |
2 | 分离计量橇 | P8.5MPa DN800气液分离器 | 1 | 撬装EP方 |
大安105井 | 1 | 旋流除砂橇 | P8.5MPa DN400除砂器 | 1 | 撬装EP方 |
2 | 分离计量橇 | P8.5MPa DN800气液分离器 | 1 | 撬装EP方 |
大安3井 | 1 | 旋流除砂橇 | P8.5MPa DN400除砂器 | 1 | 撬装EP方 |
2 | 分离计量橇 | P8.5MPa DN800气液分离器 | 1 | 撬装EP方 |
大安6井 | 1 | 旋流除砂橇 | P8.5MPa DN400除砂器 | 1 | 撬装EP方 |
2 | 分离计量橇 | P8.5MPa DN800气液分离器 | 1 | 撬装EP方 |
撬装设备撬装EP工程项目工作界面划分
序号 | 现场工作界面 | 责任人 | 备注 |
1 | 撬装设备全部设计工作 | 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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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撬装设备工厂预制、加工、检验检测 | 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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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撬装设备工厂包装、运输以及现场存放、保管 | 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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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撬装现场验收、卸车、吊装、就位 | 业主,(承包单位配合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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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复装 | 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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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现场撬装(管道、设备等)面漆 | 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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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压力容器报建、安全阀检定 | 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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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撬间管线焊接、无损检测(含从撬厂内组撬射线无损检测)及安装 | 承包单位(业主抽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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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现场撬装设备、管道试压;氮气置换 | 业主,承包单位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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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现场施工用水、电供应 | 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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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撬内仪表(压力表、温度计、压力变送器、温度变送器)、流量计(孔板阀、旋进漩涡流量计等)校验 | 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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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撬内电缆敷设 | 承包单位 | 交接界面为撬内防爆箱接线下端子 |
13 | 撬间电缆敷设 | 业主 |
2.6质量要求
合格。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招标人或其上级单位的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石油地面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程》(SY/T0009-2012)及集团公司发布的标准化、信息化、一体化设计相关规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招标人或其上级单位有关工程建设建设方针和技术政策。本工程应当达到设计文件、施工图说明书要求的质量等级;设计文件未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执行(若国家、行业、地方政府规定的质量等级不一致的,以高等级为准),若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政府)未规定质量标准等级的,按合格等级执行。
2.7.数字化建设要求
本项目开工后,配合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服务商将设计文件、物资采购资料与成果数据录入地面工程交付系统,同时对移交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3.1.1投标人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执行“三证合一”改革的投标人,无需单独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只需提供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
3.1.2具有石油天然气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1.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管道GC1)类及以上设计资质;(提供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扫描件)
3.1.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D1)类及以上设计资质;(提供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扫描件)
3.1.5投标人应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源库中状态正常,且投标人在承包商资源库中载明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与本项目资质要求一致。(以中国石油工程建设管理平台 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公示系统”网站(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
( 开标当日未被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 5月15日至2023年5月22日内按顺序完成以下两个步骤:
①登录“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进入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报名,如未在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注册过的潜在投标人需要先注册并通过平台审核,审核通过后登录平台在“可报名项目”中可找到本项目并完成在线报名。如遇到注册、报名等交易平台的操作问题可咨询技术支持团队相关人员。咨询电话:4008800114,根据语音直接说出“电子招标”(系统将自动转接至人工座席);
②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中国石油招标中心”网站(网址: href=" Chrome浏览器登录。
③此次采购招标项目为全流程网上操作,投标人需要使用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U-key才能完成投标工作,因此要求所有参与本次采购招标的投标人必须办理U-key(具体操作请参考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操作指南---《关于招标平台U-KEY办理和信息注册维护通知》)。其他具体操作请参考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操作指南中“投标人用户手册”的相关章节,为保证申请人U-key在平台可用性,对于已办理U-key但无法辨别U-key能否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使用的申请人,中油物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咨询电话:4008800114)将提供查询服务。需要办理U-key或灌章业务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到中油物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昆仑银行办理。
4.2招标文件售价为200 元人民币,请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确认自身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售后不退,应自负其责。
4.3本次招标文件采取线上发售的方式。潜在投标人在4.1规定的时间内完成4.1规定的2项工作后,潜在投标人可登录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
4.4本项目标书费发票为电子发票,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自助购买系统上付款成功后,系统将自动开具电子发票,电子发票获取详见公告附件(电子全流程投标人附件)。
五、投标文件递交
5.1本次招标采取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在5.2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为避免受网速及网站技术支持工作时间的影响,建议于投标截止时间前24小时完成网上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系统成功传送的电子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视为主动撤回投标文件。
5.2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网上开标):2023年6月5日9时0分(北京时间)。
5.3开标地点(网上开标):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所有投标人可登录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参加开标仪式)。
5.4潜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5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
①投标保证金形式:电汇或保证金保险或电子保函;
②递交方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
六、开标
6.1开标时间:2023年6月5日09:00(北京时间);
6.2开标地点(网上开标):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6.3本次招标采取网上开标方式,所有投标人可准时进入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开标大厅参加在线开标仪式,不再集中组织线下开标仪式。
6.4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请联系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请根据系统,在开标一览表公示后15分钟内完成线上异议提交;对网上操作有疑问请联系技术支持团队人员。
七、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西城区鼓楼外大街5号
联系人:周芬、白晓旭
报名解锁、保证金及发票联系电话:周芬0571-56318686
电子邮件:zsyhangzhou@
技术支持团队:中油物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8800114,根据语音直接说出“电子招标”(系统将自动转接至人工坐席)
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时间咨询。
招标公告中未尽事宜或与招标文件不符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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