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意向竞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意向竞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出租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现场踏勘联系人:合肥新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侯工 电话:0551-65777282)
(二)本次房屋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租金。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额外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出租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三)承租人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消防职责,负责对出租标的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在合同履行期内,承租人负责出租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房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与出租方签订运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状。
(四)承租人承担出租房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承租人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公摊部分包括路灯、景观灯、楼梯灯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及物业公司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出租房屋的改造、装修、装潢费用及出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原因导致的维修费用除外)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五)承租人确保装修、装潢方案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完成装修、装潢后,如不能通过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责任及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出租期内,承租人需负责标的房产物业管理职责,承租人需配合出租方的整体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
(七)出租期内,承租人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装修、装潢时,改造、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方同意,如因承租人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且改造、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及消防通道,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八)承租人应确保该房屋经营业态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生产规定,不符合的须无条件进行整改。承租人须按照消防等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安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做好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防火、防盗等工作,出租方、物业公司及上级部门对出租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九)承租人需按行业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的统一要求安装门头招牌,安装前需将门头方案报出租方审核,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出租合同履行完毕后承租人自行予以撤除。
(十)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出租方及物业公司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出租期内,承租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承租人在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承租人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相邻承租方的正常经营和相邻权,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间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承租人违反上述第(六)、(七)、(八)、(九)(十)项约定,视同承租人违约,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作为承租人支付的违约金。同时出租方或物业公司将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承租人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出租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承租人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改造费用。
(十二)出租期内如承租人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后仍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或人身损失的,视为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承租人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承租人出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如造成出租方损失或法律纠纷,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出租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期缴纳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承租人缴齐拖欠的出租费等费用,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承租人拒不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逾期30日(含)的,出租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四)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改造出租房屋或其他情势变更因素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照实际出租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五)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承租人应在出租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承租人逾期不交,出租方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承租人需每天按中标合同日使用费标准的2倍支付房屋使用费;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出租方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该房屋。
(十六)承租人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房屋,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合同》。出租方于上述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房屋现状交付给承租人;若因出租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出租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出租期不变;若因承租人原因推迟交房,则出租终止时间不予顺延,且以合同签订日作为房屋移交日计算出租费。《出租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按手印)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承租人逾期十天不签合同或未缴齐费用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中标人须承诺配合经营资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计划生育、社会综治、
市容管理、文明创建、招商接待等方面工作。经营餐饮行业的中标人或商户需设置油烟净
化设施,须做好污水过滤、油烟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排放油烟;需严格按规定将餐饮污
水排放至隔油池里,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中标人负责排除。
(十七)运营期内,经营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商业楼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但非中标人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十八)中标人逾期未支付租金的,中标人按 5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如中标人无故延期超过10 天仍未支付租金的,招标人有权解除与中标人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中标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九)《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改造、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或将房屋恢复至初始移交时原状,并将出租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二十)合同期满前,承租人如参与竞价,应至少提前六个月按合同约定缴纳清空保证金,并签定相关承诺函;如不参与竞价,须承诺在出租期结束后的十日内搬离清空。
(二十一)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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